看完後,你還敢養鸚鵡嗎?_風聞
行远自迩王斌律师-法律人的视角,给你不一样的看法!2020-04-10 00:40
鸚鵡這一較為常見的寵物鳥想必大家都從各個地方見到過。筆者對鸚鵡的最初印象説起來還是來源於小時候,記得故鄉老橋邊的花鳥市場上曾就有種類繁多的鸚鵡在籠子裏蹦跳,因為鸚鵡會學人説話,經過時常常就會上前逗趣。
可不曾想,在現行法律的規定下,絕大多數的鸚鵡都是受法律所保護。在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明確:鸚形目下的鸚鵡科(所有種)都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什麼是做鸚形目下的鸚鵡科(所有種)呢?筆者在這裏就需要引入生物分類學的概念進行闡述:簡單來説就是人類為了弄清不同類羣之間的親緣關係和進化關係,引入了“界門綱目科屬種”的概念進行分類,從最前面的“界”開始到最後免“種”,愈往下層則被歸屬的生物之間特徵愈相近。那麼“鸚鵡”是怎麼分類的呢?從前往後:動物界——脊索動物門——鳥綱——鸚形目,鸚形目這裏有2個科,分別是鳳頭鸚鵡科和鸚鵡科,這兩個科下分別又有很多屬,屬下又有很多種,也就是説鸚形目下的物種都稱鸚鵡。
以上分析,大家應該有了基本的認識,也明白上面《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稱——屬於鸚鵡科的鸚鵡都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意思,也就是國家並未將屬於鸚形目下鳳頭鸚鵡科下的所有鸚鵡列為國家保護動物。這裏筆者開始也疑惑,沒有道理不將鳳頭鸚鵡科下的鸚鵡列為保護動物。但後面想想,可能是因為鳳頭鸚鵡科的鸚鵡在我國並未有分佈。筆者通過簡單的網絡查詢也未查詢到較為權威的認定,但有部分網友表示我國是有小葵花鳳頭鸚鵡的分佈,那如果屬實,小葵花鳳頭鸚鵡就不屬於我國保護動物了吧。但是不是真的如此呢?殊不知,我國曾於1981年4月8日加入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作為締約國,即代表願意遵守公約的規定。這裏為了要插入提這份公約呢,理由在於這份公約中將鳳頭鸚鵡科列入了保護對象,也就是説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雖沒提鳳頭鸚鵡科屬於保護動物,但因為加入了華盛頓公約的緣故,我國同樣也是對屬於鳳頭鸚鵡科下的鸚鵡予以保護。但是,華盛頓公約中卻將鸚鵡科下的桃臉牡丹鸚鵡、虎皮鸚鵡、雞尾鸚鵡和紅領綠鸚鵡這四個品種排除在名單之外。
那麼問題的關鍵來了,這四種我國還保護嗎?它是不是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存在衝突?那我們認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保護的是在我國有分佈的野生動物,那麼據筆者瞭解到是桃臉牡丹鸚鵡,虎皮鸚鵡和雞尾鸚鵡在我國沒有分佈,也就是説這三種其實並不受《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保護(雖然它們也屬於鸚鵡科),但是紅綠領鸚鵡因為確實在我國有分佈,所以即使華盛頓公約將其排除,我國還是對其予以保護。
以上的分析想必大家也有了一個判斷,應該能明白在我國不予列為保護動物的鸚鵡有且只有鸚形目下鸚鵡科裏的桃臉牡丹鸚鵡,虎皮鸚鵡和雞尾鸚鵡這三種。(但是筆者以嚴謹的態度還要強調提醒一下:筆者至今也不確定這三種是否真的在我國沒有分佈,網上也並沒有權威答案。所以,如果真的有分佈,那麼所有的鸚鵡都受保護)
對鸚鵡這個物種在我國受保護的程度進行分析完後。那麼最後一個筆者需要説的重點是——如果買賣、運輸、殺害 受保護的鸚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説到這裏,十個裏沒有九個也有八個人會説這頂多就是沒收或者拘留幾天吧,甚至覺得這並不會受到處罰的人也有很多,他們理所應當的認為這很正常,大街上都有賣,難道還犯法不成?這幾種解釋,在筆者代理過的案件中都聽到過,其實呢這就是無知了。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和出賣受保護的鸚鵡1只即可定罪,這裏的定罪可不是拘留幾天,而是認定為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6只以內對應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達到6只,法定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只以上則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看到這裏,是不是不寒而慄呢?所謂無知無畏,有的人無畏不是因為有了視死如歸的勇氣,而僅僅可能就是因為無知。
涉及野生動物的犯罪屢見不鮮,國家現在也是重點打擊,作為律師來説專門在這裏提到鸚鵡這一物種的原因一方面是絕大多數人從沒把它當作保護動物來看待,另一方面也是想呼籲一下,鸚鵡縱使美麗有趣,但它跟其他鳥類一樣屬於大自然,脱離牢籠,展翅飛翔才是它們的本來理想。
能夠有所啓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