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怎麼辦?專家詳解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4-12 16:39
“天有不測風雲”,是對現實生活中發生不可預測事情的一種俗語,在法律上,它們被定義為“不可抗力”。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發性,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如何認定不可抗力、可否適用情勢變更以更好保護當事人權益,尤為社會關注。對此,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
記者:疫情及其防控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王軼:疫情及其防控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説,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該答覆將疫情及其防控,一併認定為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早在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就於2003年6月11日發佈通知,認定非典疫情及其防控,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目前,不少省份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與疫情及其防控有關的司法政策,也無一例外表明,對於受疫情及其防控直接影響產生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民法總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記者:如何理解我國民事立法確立的不可抗力規則?
王軼: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我國民法學界通説認為,不可抗力非屬當事人自身的行為,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事件無論是否重大且顯著,只要當事人盡到了應有的注意,且屬於異常事故,就構成不可抗力。
在我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自然屬於不可抗力;當事人雖能預見,但預見不充分不全面,又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也屬於不可抗力;當事人能夠預見或者已經知曉,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屬於不可抗力。
記者:如何理解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
王軼:不可抗力條款並非基於法律規定產生,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出現,屬於合同條款。
在交易實踐中,可能出現四種不同類型的不可抗力條款:一是重申了不可抗力規則;二是相較於不可抗力規則,擴張了不可抗力的範圍,在法律規定之外,增加了不可抗力事項;三是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四是相較於不可抗力規則,限縮了不可抗力的範圍,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項部分予以排除。
不可抗力條款在訂入合同之後,首先面對的是效力判斷問題。如果不可抗力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的,存在合同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一概無效。如果不可抗力條款不屬於格式條款,需要進行效力判斷。
記者:疫情及其防控作為不可抗力規則包含的事項,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可否適用情勢變更制度?
王軼: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確認,“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確認,“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至此,一度被司法解釋中的情勢變更制度“流放在外”的不可抗力,又被民法典草案中的情勢變更制度“請回家中”。這一選擇,值得肯定。
在民法典頒行以前,因疫情及其防控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雖然尚不能主張援引民法典草案中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已經確認,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這表明,當時就有給情勢變更制度留出適用空間的司法理念。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次疫情及其防控可否適用情勢變更制度明確表態,但從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來看,基本上表明如下態度:疫情及其防控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鼓勵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支持。當事人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予以變更或者解除。這一司法態度,與民法典草案確立的情勢變更制度乃是異曲同工。
來源:靳昊/光明日報
——————————————————
國家醫保局:新冠肺炎治療費醫保均按規定予以報銷
中國政府網
國家醫保局醫藥服務管理司司長熊先軍近日表示,截至4月6日,新冠肺炎確診住院患者人均醫療費用達2.15萬元。目前重症患者人均治療費用超15萬元,少數危重症患者治療費用達到幾十萬元,醫保均按規定予以報銷。
熊先軍説,截至4月6日,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患者的醫保結算,涉及總費用約14.86億元,醫保支付9.9億元,總體支付比例為66.6%。其中確診住院患者結算51983人,涉及總費用11.18億元,醫保支付7.46億元,支付比例66.7%;疑似患者結算涉及總費用3.68億元,醫保支付2.45億元,支付比例66.6%。
據介紹,由於已治癒但尚未結算的患者,以及目前還在治療的患者這兩部分人中重症比例偏高,花費也比較大,所以最終的確診住院患者人均醫療費用還會增加。
熊先軍表示,全國4萬多名外地醫務人員帶着設備器材馳援湖北,為患者提供醫療和護理服務,這些成本很難充分體現在上述費用中。如果考慮這些,費用水平將會更高,這恰好體現了國家舉國一心、調動各方資源共同應對公共衞生事件的體制優勢。(記者 吳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