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豬得“道”與家“犬”昇天_風聞
上海阿蔡-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和谐社会共奔小康2020-04-15 09:51
野豬得“道”與家“犬”昇天
原創:上海阿蔡
最近,四川一位66歲婆婆因為不堪野豬騷擾侵犯,憤然自衞,而被判刑的新聞報道不知還有多少人沒聽説過?這裏不妨摘錄一點,再供大家鑑賞一下:
新聞原標題: 66歲婆婆電死野豬 被判處拘役
(人民網 四川頻道 2020年04月02日07:51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巡迴審理一起“特別”的案件,66歲的吳婆婆因購買設備電死3只野豬後賣出,犯非法狩獵罪被巴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http://sc.people.com.cn/n2/2020/0402/c345167-33921140.html)
3月30日,吳婆婆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道出了自己電擊野豬的來龍去脈——因生態變好山林大了,野豬出沒糟蹋莊稼,一人在家的她為守護莊稼在山樑上搭棚睡了5年,直到購買了設備電死野豬才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她説:“因為自己不懂法,電了三隻野豬,犯法了,要是早知道這是犯法的,就不會這麼幹了。”
巴中市鳳頭山村工作人員介紹,吳婆婆是一個老實的農民,老伴去世多年,子女在外務工,她一人在家,沒有文化,更不要談有什麼法律意識。這次巡回法庭在村上開庭,也對村民進行了一次普法教育。”(新聞其餘部分,在此省略)
從上述新聞中可知:野豬侵犯吳婆婆在先,但是野豬來頭大,野豬出生高貴,而吳婆婆反擊野豬有過錯,屬於犯罪。讀者猜測:吳婆婆出身低級,出身卑微,所以即便屬於“自衞”,也是無理,屬於犯罪。——不知這種猜測是否有理,是否合乎邏輯?
説罷野豬與吳婆婆的官司,接下來我們再看另一則關於狗的新聞。
《農業部建議狗為伴侶動物擬禁食 近5千家相關企業或將失去市場?》
(2020年04月09日 16:22 新浪財經綜合)
“4月8日,農業農村部官網公佈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列入《目錄》的動物,着按照家畜家禽進行管理,可以用於食用等商業利用。
針對此前關注度較高的狗是否列入《目錄》,農業農村部在説明中回應,隨着人類文明進步和公眾對動物保護的關注及偏愛,狗已從傳統家畜“特化”為伴侶動物,國際上普遍不作為畜禽,我國不宜列入畜禽管理。”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0-04-09/doc-iircuyvh6814164.shtml
剛剛前面,我們説了野豬的高貴,現在我們又看到了“狗”的昇天。大家應該記住,狗也是有權威的,也是有高貴的身份的,野豬所能得到的寵愛,狗也完全不會差之絲毫的。這個結論的推斷,也完全應該可以成立的。大眾們經過最近幾十年的馬路觀光,早已知曉狗已成為——“特化”的伴侶動物——(農業部語),所以,今天農業部出來跟大眾們説“狗”之高貴,只不過是跟大眾們再次強調一下罷了!
那麼,接下來,過段時間,會不會有另一個“吳婆婆”因為自衞,而侵犯了狗的尊嚴,或傷害了狗的利益,或損傷了狗的榮華,從而被判徒刑,受到政府的法律制裁,而啷噹入獄,並附加賠款呢?
假如我們再次推斷,人若自衞狗的侵犯,這種自衞如果像吳婆婆那樣,有所過當,也是要被判徒刑,也是要被關進監獄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假如這種推斷是毫無疑問的,那麼就讓我們等待這樣的新聞報道出現吧,就讓我們大眾們等待這樣的新聞報道不斷地出現吧!
我們為什麼要不斷地等待,不斷地等待那些人們因為觸犯了狗的利益而被“判刑”,而被“入獄”的新聞呢?因為,這樣的新聞很有可能不斷地發生啊!為什麼呢?
——因為:1、從邏輯上推斷:狗在客觀上已經被農業部官定為——“人的伴侶”,這是其一。
2、另外,在客觀上,狗不但生活在人們的身邊,並且狗在數量上及其龐大,這是人人共知的事實(——説不定,農業部官員家中就有不少吧)。
綜上所述:狗的存在,狗之比較野豬,其高貴的身份,絕對不會遜色及差於野豬,低等於野豬!既然如此,野豬可以受到政府法律的保護,那麼狗為何不能得到政府法律的保護呢?所以,當狗的地位的“昇天”,狗的地位再次顯赫之後,“吳婆婆們”,或“吳爹爹們”,“吳帥哥,吳靚妹們”,大家必須千萬千萬地注意啦:——大家萬萬不可像那位四川的“吳婆婆”那樣自衞於野豬的侵犯,不可自衞於狗狗的侵犯,畢竟它們都是——不好對付的“主”,都是有政府法律高看的,地位高貴的“主”!至於,誰想再度擒拿,或獵殺狗,試圖將狗之美味,大口食之,那麼,——同樣必將招來監獄之災,千萬千萬要注意了!
假如還有人不服於野豬的尊貴,不服於狗狗的高貴,還想以身試法的話,那麼等待他或她的,——必將是四川那個“吳婆婆”一樣的遭遇,這個不服不行!大家千萬千萬,不要自以為是!野豬的教訓,剛剛發生過。——狗狗給人們的教訓,也已經在等待人們的失誤,或暴躁“自衞”行為的出現,或貪圖狗之美味的“貪吃”行為的——出現!
所以,筆者在此特意提醒人們:在面對《野豬“得道”,家“犬”昇天》的現實面前,大家偶遇,或常遇“野豬”及“狗狗”的時候,一定要稍安勿燥,一定要稍安勿躁!萬萬不可因小失大,不可因為它們的出現,而導致牢獄之災的出現!筆者知道,有些人是很不服氣的,會説“憑什麼不去跟野豬們,狗狗們打官司啊”!筆者深知這些人的想法,不是沒有一點道理,但是,他們想過嗎?能打贏跟野豬或狗狗的“官司”嗎?很難吧!真的!
不信的話,請看人民網的新聞報道《 66歲婆婆電死野豬 被判處拘役 》,當你看過這一新聞之後,你們這些想跟野豬或狗狗打“官司”的人們,就會心裏涼涼了,就不會那麼自信了,就會無奈了吧?
在人民網上述新聞中,最後關於——“村民可通過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的問題,這樣寫道:
“——四川頂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勇介紹,《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9條:“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野生動物歸林業部門管,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農民莊稼受到損失,政府和林業部門應該給予補償,沒有資金來源和安排是政府和林業部門內部的事情,但根據法律規定該給補償,村民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表示,現在國家沒有相關補償的規定,老婆婆現在只能被動阻止野豬,也可改變其他方式驅趕野豬,如果真要尋求損失賠償,可走公益訴訟。按照《侵權責任法》來説,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失,是飼養人的責任,但野生動物不是某一個人飼養的,無人管理,從廣泛意義上講,應該屬於政府和林業部門管理,從這個角度來説,野生動物屬於政府和林業部門保護的範疇,從法理上講,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 法院供圖)”
看到了嗎?各位:閲讀《野豬“得”道,家“犬”昇天》一文,最後你們還有什麼跟野豬,跟狗狗打官司的自信嗎?如果還有的話,那麼你們就努力地試試看吧!筆者跟更多的人們一起,願意看到你們的勝利。
只是,確實很難的。畢竟,《野豬“得”道,家“犬”昇天》之後,關於人的尊貴,比如“吳婆婆的尊嚴的維護”,律師們也沒有什麼高招啊!試想:吳婆婆想得到野豬的賠賞,可能性有多大?試想:假如,今後你遇到狗狗的“官司”,想得到狗狗的某種賠賞,又會有多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