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但你不需要知道決定你生死的人是誰_風聞
刑事律师-2020-04-15 12:25
“賀軍的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法院未告知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剝奪了當事人的迴避權,應當發回重審的意見。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原審法院已依法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胡律因辦案所需,最近關注刑事訴訟中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迴避的問題。搜索案例時發現的裁判文書網一份刑事裁定書(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7刑終165號)就該問題做了上述闡述。
你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但你不需要知道決定你生死的人是誰——這是該論述給胡律留下的最直觀的印象。
審判委員會是什麼?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根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複雜案件;(2)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4)法律適用規則不明的新類型案件;(5)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6)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委員適用迴避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最高人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二章回避第三十二條規定,本章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當一個刑事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參與討論決定的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適用迴避制度,這是毋庸置疑的了。
審判委員會委員迴避如何啓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更明確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由此可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是啓動審判委員會委員迴避的方式之一。
申請審判委員會委員迴避的邏輯起點
既然審判委員會委員屬於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請回避的對象,那麼申請回避的邏輯起點必然是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知道其所涉案件是否會提交審判委員會了,參與案件討論決定的審判委員會委員都是誰。
誰有義務告知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
胡律認為,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
根據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的確,上述規定只列舉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那**“等”**字作何解釋,難道最終決定案件判決結果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不包括其中?
刑事案件在審判過程中,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哪些審判委員會委員參與案件的討論決定。除了辦案法院誰清楚?
法院不應當告知,誰應當告知?
法院不告知,如何知道案件是否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院不告知,如何知道審判委員會哪些委員將參與案件的討論並決定判決結果?
法院不告知,如何知道是否需要申請特定審判委員會委員迴避?
法院不告知,迴避制度的意思何在?
解釋法律,更需要一顆真誠面對法律的心。
簡單的法律規定,簡單的司法解釋,簡單的推理,只要稍微關注迴避制度的宗旨,顧及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平正義,都能得出合理的結論。這本就不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無需旁徵博引深入論述。
解釋法律,更需要一顆真誠面對法律的心。
是為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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