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司法規定很可能成為“性侵養女案”的轉機_風聞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04-15 08:52
鮑毓明
“性侵養女事件”引起輿論的關注後,在法律界亦掀起波瀾。焦點在於:鮑毓明能否被定罪?
當然,案件的最終結論,應由案件的辦案機關、執法單位獨立判定。
在這場討論中,“一條被遺忘的司法規定”重新引起重視。它就是在2013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第21條規定:
“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在該意見第9條規定了“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不少法律人士認為,鮑毓明與李星星雖不是“養父女”關係,但是有實質性的監護責任,符合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司法意見相關規定。
那麼,《意見》第21條會成為“性侵養女事件”的轉機嗎?
4月14日,**南風窗記者採訪了佟麗華,他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正是他在2013年提出了《意見》第21條的問題,經最高法組織的座談會討論後,最終形成司法規定。《意見》出台兩天後,2013年10月27日,佟麗華還在《人民法院報》發表文章,對“兩高兩部”《意見》進行了解讀。
南風窗:《意見》第21條規定,對14-18週歲的女性,對其受到強姦的認定,要比對成年女性的空間寬廣。您是如何參與的這條規定的制訂?
**佟麗華:**我在2013年9月參加了最高法組織的會議,我記得很清楚,我主要提出了兩個問題,一個是取消“嫖宿幼女罪”,另一個就是這個問題——嚴厲打擊利用特殊身份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罪。
我主要考慮的是,未成年性侵案件有個鮮明特點:很多是熟人作案。其中,又有兩類比較典型。一是發生在家庭的,一是發生在學校的。
尤其是家長和學校老師,對孩子有教育、管理職責,這是責任,也是權利。這就註定了,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相對於孩子來説,有某種地位上的優勢。而我們原來的法律規定,在對14-18週歲的女孩這塊,在立法上,是個相對薄弱的環節。
所以我提出了這個問題,意見提出以後,最高法院的同志很重視。《意見》在2013年10月出台,第21條就體現了它的核心意思。
**南風窗:**要對14-18歲女性進行更多的保護,是這一規定體現出的司法精神。它有怎樣的現實和數據支撐?
**佟麗華:**我們多年來關注未成年性侵害的問題,在2006到2009年,我們就曾經提出過一個報告,分析了340個案件。後來又做了一個綜合分析1065個案件的報告。在1065個案件的這份報告中,我記得很清楚,發生在家庭中的有98件,其中監護人實施性侵的有66件,這還是個相當大的比例。
所以,我們長期關注未成年性侵害的問題,《意見》第21條就是針對的這種情況。它不是我憑空想出來,它是有現實的、迫切的需要。
**南風窗:**能否請您簡單地説明,在對14-18歲女性是否遭到強姦的認定上,《意見》第21條是怎樣提供了空間?
**佟麗華:**簡單來説,法律對強姦事實的認定,14歲以下的女性是一類,成年婦女是一類。對成年婦女來説,要符合加害人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從證據上講,司法機關或受害者要拿出“暴力、脅迫等手段”的證據。
對14-18週歲女性的強姦,《意見》第21條針對的核心,是加害人利用了自己的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
像我剛才説的,擁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不論家庭的或學校的,都有這種優勢地位。
被害人的孤立無援,亦即她當時無法有效尋求幫助。
在這種情況下,迫使未成年人就範的,這個“迫使”,是不是就要使用暴力或脅迫等手段?我認為不應該這樣理解。這個“迫使”,應當與一般強姦犯罪中強調的“暴力或脅迫等手段”有重大區別。
“威逼利誘”是不是脅迫?其實對未成年人,一個成年人要實現這種操控,無論精神上的還是生活上的,是比較容易實現的。因為他利用了優勢地位。
比如説,加害人的“威脅”:不給你飯吃,不讓你上學了,不給你錢了。
**再比如,加害人的“利誘”:我將來給你錢,或者將來送你到國外去讀書。“你聽我的話就如何如何”這套話語體系,其實就是某種操控。**那麼在這些情況下,我認為,都是在適用這條規定時,執法機關應該考慮的。
因為這一塊的“迫使”,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的“迫使”。
要注意的是,加害人“利用優勢地位”,和“受害人的孤立無援”,是用“或”連在一起的。兩種情況中,符合任何一個,都適用於《意見》規定的情況。它的條件滿足,公安機關就應該立案。
**南風窗:**有法律人士提過,雖然有《意見》第21條規定,但它還沒有形成法律,只是一個“意見”,它的效用並不大。是這樣嗎?
**佟麗華:**這種説法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我們中國有司法解釋,同樣具有類似法律的效力,所以嚴格地説,應該促使它形成更加規範的司法解釋。
但是,國務院的政策,包括“兩高兩部”的司法政策,都是對實際執行有約束力的。“兩高兩部”作為國家最高的司法機關,它對一些問題的明確意見,是基層司法機關應該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