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中國人都是賤骨頭”,法犯哪條?罪犯哪莊?_風聞
叫兽之音-听兽叫,闻天道2020-04-18 17:57
這些日子,某公派女留學生説了幾句話,引起了大家的極度不適,然後聲討之,欲除之而後快。顯然,肯定是這幾句話很傷大家,這幾句話肯定有問題。
第1句話,中國人都是賤骨頭。這句話大家認為犯法嗎?還是隻是道德問題?
大家都覺得很生氣,但似乎除了氣不打一處來,除了強烈譴責,似乎也拿她沒什麼辦法,也不能定她什麼罪,畢竟她只是污言穢語罷了。但是如果這麼想,恐怕就不對了。我覺得這句話是在很大程度上或者説很可能涉嫌了違法犯罪。那麼她可能法發哪條呢?
她侮辱了人格,不是對特定的某個人,而是全體中國人,而侮辱人格是可以定罪的,稱為侮辱人格罪。
我國對侮辱人格罪有這樣的界定,侮辱人格是屬於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人格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這句,“中國人都是賤骨頭”,侵害了每一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每個人都會有這種生氣的情況,因某些事情説這種“賤”之類的話。説這種話的時候僅限於非常狹小的範圍,有的時候只是針對自己説,並不在比較公開的場合去傳播。
她説這話的時候肯定也是一種宣泄。但他把這種宣泄公然的發表在網上,就造成了極大的傳播效應,從而也就造成了大面積的傷害,構成了對每個人的侮辱。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每個人都覺得很憤慨的原因之一。
那麼小範圍傳播跟大範圍傳播又有什麼本質區別呢?小範圍傳播,更多的是宣泄情緒,並不希望更多別人的人知道,而通常也並非認定就是這麼回事。即便是真的是這麼認為,但也知道控制影響範圍,不致造成更多的傷害。而這種公開的網絡性的傳播則不同,基本可以確定傳播者,不僅僅是宣泄情緒,而且就是要廣而告之她內心就是這麼認定的,就是要誠心氣氣你們的。
而從侮辱罪的要件看:
一、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在此事件中,其主要是通過網絡實施文字侮辱。
二、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該事件中,其網絡文字的傳播具有公然性,公開性的特點,被侮辱的全體中國人都在場,每個人都是受害者,而且每個人也都是第三者,當她説中國人賤骨頭的時候,這使得每個中國人都覺得名譽受到了破壞。
三、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特定的人羣意思是説,辱罵者有針對的對象。這個對象的人數,是具體的,幾十四億中國人,她不是無特定對象的謾罵。就跟西方媒體在報紙上公然打出“中國人是東亞病夫”一樣,他同樣針對的是特定的具體的14億中國人全體。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其言情節是否嚴重,不在於這句話説的有多惡毒,當然實際上已經很惡毒,更重要的是它傳播的範圍非常的廣泛。雖然受傷害的是中國人,但她很願意享受中國人受傷害的樣子,不只她,還包括很多對華有敵意的外籍人士、港台人士,儘管國內也有些反中勢力並不認為這種話對他構成了傷害和侮辱,但並不影響説這種話傷害和侮辱他們。
所以,這種的言論涉嫌構成了侮辱人格罪。
同時我們也可以建議立法機構,將侮辱國徽,國旗以及全體中國人、中華民族的言行舉止,列入侮辱國格罪的範疇。
第2句話,回國是"坐牢",留學生隔離期間住的賓館為"發黴的旅館",喝的水為"帶雜質的髒水"等等。
這句話中既有侮辱的意思,如回國是坐牢,同時也涉嫌造謠,從而構成對他人的名譽誹謗和侮辱。不知道她是從哪裏確認,留學生回國期間所住的賓館是發黴的賓館,所喝的水是帶有雜質的髒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這樣的説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該事件中,她所損害的名譽人是收留回國留學生進行隔離的酒店賓館,即凡收留回國留學人員的酒店賓館都是她此謠言的名譽受害對象,而且是法人對象。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
其網絡發文的點擊量轉載量,可以用天文數字來形容,因此,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
第2句話把留學生回國可能所經歷的隔離稱之為“坐牢” 以及把隔離條件説的如此的不堪,並在網上形成了大量的廣泛的傳播,這種傳播既可以是在國內的,也可以傳播到國外,無疑這損害了國家形象。因此,有理由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第3句話,2020年1月24日,武漢封城後,説“如果我有醫生朋友在武漢一線,我會希望她們臨陣脱逃”。
戰爭時期,戰時臨陣脱逃,必然會觸犯“戰時臨陣脱逃罪”
此次疫情的全世界範圍爆發,使得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個國家紛紛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德國總理默克爾在發表電視講話時,將此次疫情視為德國二戰以來最大的挑戰。
醫生雖然不是戰士,站在疫情緊張的當下,他們的作用跟跟戰場上的戰士是一樣的,他們同樣要面臨着危險,面臨着犧牲。但是為了更多人的生命安全,為了民族與國家的安全。面對病毒,他們挺胸而上,義無反顧。人們稱之為白衣戰士。
這種慫恿鼓動別人臨陣脱逃的言論,儘管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約束,但並不影響他這種言論極大的危害性。因為,如果真的有大量的醫護人員臨陣脱逃的話,其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因此,這種言論是極其嚴重的犯罪言論。
第4句話,“搶救你媽B”。説這句話的時候,正是在李文亮由於染而被進行搶救的期間所説。這句話既表現了説者的骯髒、人性的喪失,更是一種與其鼓動臨陣脱逃言論有相同嚴重犯罪性質的言論。既表現出其對生命的極度的不尊重,極大的冷漠,也表現出了對醫護工作者人員和李文亮的極大侮辱。
在涉嫌違反了侮辱人格罪的同時,讓醫護人員放棄對李文亮的搶救,無異於殺死在戰場上為人們獻身奮鬥的負傷戰士。
這些言論,冷酷無情,傳播廣泛,罪孽深重。
提請有關部門給予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