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製作邪教宣傳品在肇慶獲刑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0-04-19 23:44

2020年3月3日,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彩芬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廣東省德慶縣人民法院作出對黃彩芬作出的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判決。此裁定為終審裁定。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彩芬,女,廣東省肇慶高要人,於2017年至2019年,在肇慶市端州區家中下載、打印邪教“法輪功”資料。2019年7月3日,公安機關依法從黃彩芬處扣押了234本書、2個印章、2塊書籤、5張宣傳貼紙、15個利是封、1個筆架、10張書皮、26張宣傳單張、2本筆記本、7張光盤、53篇文章、1個U盤(內含64個視頻、92條音頻、280個文檔、164篇文章)等物品。2019年12月24日,廣東省德慶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黃彩芬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判決。
另查明,被告人黃彩芬於2012年7月13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27日刑滿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彩芬無視國家法律,利用邪教組織“法輪功”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黃彩芬能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黃彩芬曾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條的規定,廣東省德慶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閲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第九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