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制度的結局幾乎總是導致社會分裂(大國法律的雷區)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895926-2020-04-19 11:56
事件起因:有一個和我一起背單詞的中學生,深受牆外宣傳的影響,向我質疑中國是否屬於司法獨立的國家,崇尚美國法律體系,並嘲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我認真的考慮了各國的歷史實踐後,寫了若干有關對於此類問題理直氣壯的論述。
投票制度屬於典型的多數人暴政,特別是簡單多數的投票原則,會製造嚴重的社會分裂。社會分裂路徑分為兩種:
1. 簡單多數原則誘發抱團建黨現象 -> 形成黨爭局面 -> 黨爭誤國
2. 多數族裔濫用議會多數決原則,對少數族裔在立法權上進行欺凌 -> 相對聚居的少數族裔分裂議會 -> 多民族國家解體
對中國的啓示:絕不能照抄歐美國家代議制的立法原則,應有合理創新,防止多數人暴政帶來的惡果;需警惕各種形式的立法權分裂傾向。對於港澳台,應在合適的時機,收回其立法權和終審權,進行徹底的統一司法改革。
本文只總結以往的經驗,討論應避免怎麼做,不試圖具體討論應當怎麼做,那應當是社會科學學者在論文裏應當討論的事情。
TL;DR
路徑1:簡單多數原則誘發抱團建黨現象 -> 形成黨爭局面 -> 黨爭誤國
此路徑主要發生在大國的主流族裔之中,通常國家發達後,社會上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思想流派,從而形成不同的道德觀念。在國家基本法律逐步完善後,一些議員就會開始無事生非,把一些有錢有宣傳能力的NGO所推崇的小眾道德觀念,試圖上升為國家法律。與此同時,日漸激化的社會矛盾,也會使既得利益羣體試圖將自身的利益訴求上升為法律。
此類法律通常具有極強的爭議性,為了使法律通過或者避免法律通過,各國都逐步出現了抱團結黨,以應對重大爭議性話題的局面。
隨着爭議性話題的增加,社會對立加深,抱團結黨長期化,就會自發的形成針對對立政黨的,相互攻擊的局面,也就是各類帝國中期的黨爭局面。黨爭局面會使大國陷入嚴重的內耗,同時會嚴重破壞大國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黨爭持續,會使大國對外攫取利益的能力下滑,隨着大國力量衰退,大國內部的妥協空間會日漸逼仄,從而使黨爭發展到極端黨爭。黨派之間崇尚道德攻擊和人身攻擊,國家議事近乎停滯,最終就是黨爭誤國,大國自毀。
現代政黨制度相比傳統的中國黨爭,主要的進步是組織性。除此之外,幾乎都是在重蹈中國曆代黨爭的覆轍。
對於大國的社會治理而言,統一思想,凝聚人心,是遠比在議會中玩弄多數人暴政更加重要的東西。
路徑2:多數族裔濫用議會多數決原則,對少數族裔在立法權上進行欺凌 -> 相對聚居的少數族裔分裂議會 -> 多民族國家解體
參考奧匈帝國、西班牙哈布斯堡帝國、聯合王國。多民族大國內一定會存在相對少數的族裔,自中世紀後期傳承而來的代議制+多數決立法,帶來的主要問題是在議會中佔據少數席位的族羣很難阻止多數族羣對自身的立法欺凌。
因而上述大國的議會幾乎都會最終分裂,每個少數族裔聚居區都會出現分裂的立法機關,以保證在他們的社區中,可以形成獨立的法律,不受大國核心議會所形成的法律的欺凌。而獨立的立法機關,又會加劇少數族裔的聚居性,有害於民族融合。
有了獨立的立法權,就會要求獨立的行政權和自治權,在國家的衰落階段,幾乎無法避免獨立的立法機關,在同一個國家元首的治下,形成獨立的王國。
當國家元首無法平穩繼承時,獨立王國就會謀求分裂,最終導致多民族國家解體。
結論:
對於多民族國家而言,歐美傳承自中世紀的三權分立+代議制+多數人暴政投票制度,簡直是分裂國家的最好武器。對我國的啓示就是,這種東西絕不能照抄。
那麼對於我們的立法程序,就一定要注意上述演變過程,需要在立法問題上對立法權進行制約。個人認為至少應有如下原則:
1. 警惕任何實質形式的地方立法權行為。即使因改革等原因賦予地方實質性的立法權,也必須由中央立法機構進行最終審議,否則此類實質性法律(地方法規)應視為無效。長期看,已經賦予的地方性立法權也應逐步收回。
2. 多民族國家的立法,應當是社會協商後的最終審核,具有巨大爭議的話題,不應強行通過多數人暴政的形式形成法律法規。在立法工作前,應該先有統一社會思想的過程(反駁別人的橡皮圖章説法)
3. 爭議的法律不如人治,所謂人治,指的是在法律因爭議而暫時不能形成的條件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工作方式。
4. 涉及到多數族裔或少數族裔生產方式、生活習慣的問題,在教育和現代化消滅其特有的生產方式、生活習慣前,不應將相關問題形成執行性法律。對於不同族裔間存在巨大不同的情況,只應在中央層面出台原則性法律。
5. 需要明確意識到法律僅是治國工具之一。除此之外還有路線、方針、政策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治國工具,警惕法律獨立、法律萬能的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