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部日記的出版看權利與義務的對等_風聞
国之民-2020-04-20 13:53
現在廣大網友比較關注的事情,就是某部日記的出版了。一個在疫情期間躲在家中,享受着全國一盤棋疫情防控所保障的安全空間,仰仗着憲法的言論自由權利的人寫了一部日記,靠着“為弱勢羣體”發聲博得了西方媒體的極力追棒,只用了半個月左右的時間便趕在某城“解封”之即在國外出版發行這部日記。從目前的爭論來看,無論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似乎都默認其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不容置喙的,在我看來,其實不然,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非法律上,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而且義務是先定的,是先決條件,不事先履行義務,那就不應行使相對應的權利。
任何事物都是有軟肋的,打蛇就要打七寸,這部日記之所以能夠這麼迅速地成為網紅並在國外發表和出版,無非就是仰仗了法律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罷了。然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法律明文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前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等義務的系列先決條件,這就意味這部正能量嚴重不足的日記在國外出版發行令人質疑其行為是否合法。
惡言惡行之毒甚於病毒之毒,令人敬而遠之。實際上對於未曾看過這部日記的人來説,都有拒絕的權利,因為這種靠“賣慘惡言惡行之毒甚於病毒之毒,令人敬而遠之。實際上對於未曾看過這部日記的人來説,都有拒絕的權利,因為這種靠“賣慘””而賺榮譽的事情已經質變成了事實上的“人血饅頭”,屢吃不厭,屢試不爽。把網友最初的支持立即變成了某人向西方人搖尾乞食的底氣和資本是可恥的,靠一些模稜兩可的詞句和“大義凜然”的“為弱勢者發聲”,來愚弄和操持輿論實在令人不齒,所以説這種人血饅頭吃起來最為香糯可口,一點難嚼的骨頭渣都沒有。關心弱勢羣體本來是一個能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事情,而如果為自己瘋狂“貼金”或“吸金”而去做這件事,那就嚴重變質變味了。如果作者不寫出一句真正肯定或頌揚國家防疫抗疫的“金句”,也不寫一句謳歌抗疫黨員和羣眾的“金句”,而所有的“金句”都是集中在“賣慘”兩個字上面,並且體現在那種對人羣進行精心挑選的“最慘”的人羣身上,那就大有問題。試問,寫一句肯定或頌揚黨和國家為人民羣眾做的正能量的句子都不行嗎?不行,因為對於作者而言,要符合某些人或西方人的口味,只有足夠負能量的東西才是真正好吃的人血饅頭。革命導師列寧曾説:真理哪怕是向前邁出一小步都會變成謬誤,更何況是這種向前走了一大步的謬誤呢?
在西方國家對中國不斷誣衊、栽贓和攻擊的這個最關鍵時刻,這部日記一粉墨登場就顯得那樣的意味深長和來者不善,這就是“遞刀”,而且時機甚為微妙。某些人利用言論自由權利的國際解釋意圖偷樑換柱式地歪曲憲法的本意,而且吃相甚是難看。憲法中明文規定: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也要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對這些人來説,無異於“對牛彈琴”。可悲的是:包括作者在內,那些支持這部日記的人大概可能不知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為何物,大談什麼國外如何保護言論自由云云,如果你問他言論自由的前提和條件是什麼,那一定語塞。無論國內外,言論自由要保護的正是那些能夠有着起碼愛國立場並盡到基本義務的人的合法權利,因為只有這些能夠真正守法的人才是民族的良心,有他們發言才會促進社會主義國家的強大。顯然,個別或一小撮人的所作所為是否應在憲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值得商榷,作為中國公民而言,要想充分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首先要盡到自己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義務是先定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條件,言論自由權利就不能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護和尊重。
任何人休想利用言論自由的權利來危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愛國人士都有履行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義務,進行抵制和反對。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對於任何一種危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言行,是不能姑息養奸放任自流的,否則將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