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孫楊拒檢案有關問題的反思_風聞
联合竞技中心-…2020-04-20 08:20

異地抽血是否違規是孫楊有沒有正當理由拒檢的關鍵。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報告。”“變更執業地點”的説法太籠統且缺少解釋説明,完全看不出護士異地抽血到底行不行,公眾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議顯然很大,只能以執法機構的具體理解為準。如果不是被這一條誤導,孫楊早些承認自己因為尿檢人員的不專業表現而有些多疑所以才拒檢,不至於此。
律師也有嚴重失誤,一直想當然以為異地抽血違規未去核實。現在看來,上海那邊判決護士沒違規,孫楊就應該及早認錯(根據報道,似乎律師間對此問題存在分歧),再堅持下去就不明智了。
孫楊方面現在意識到關鍵問題、認錯也不晚(特別是要向被遷怒的血檢官等人道歉,使其免受不公正指責和歧視)。即使運動員當不成了,還可以當教練,人生並沒有完,希望他能借機反思自己其他方面的問題。
國內一些過時的法律法規也該好好查一查,向先進的國家學習,補充得更全面、詳細。依法治國的“法”不是一勞永逸的,需要與時俱進。
不然CAS認為你的法條過於單薄(根據法條本身無法判斷是否違法,又沒有既往案例),不予採信。講起來窩囊
。如果法律過於籠統,執法的彈性就會過大,相對而言更偏重人治而非法制。
比如我發現新的個税法也有類似問題,籠統地講累計,沒有算例説明,讓人以為是把工資、勞務報酬等其他收入加在一起算。看了別人文章裏的例子,才發現原來是把各項收入分別累計套公式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