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被訴捆綁搭售:意外險還不夠,每月還付借款保證險_風聞
镭射财经-立足数字化思维,深挖新商业故事。2020-04-21 10:07

作者 | 苑楨
來源 | 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
借款人認為,在不知情下,平安普惠默認勾選保險產品,屬強搭行為。而平台方認為,借款保證保險不可能脱離借貸關係,不存在“搭售”一説。
日前,平安消費金融獲得上海銀保監局核准開業,平安大佬入場圈地,意味着這萬億級別消費金融市場中的搏殺將更為激烈。
對外公佈的平安消費金融高管團隊中,以董事長陳東起為首多數人來自平安普惠。而平安消費金融究竟什麼樣的玩法?尚未可知,不過,從平安普惠產品結構或許能找到些許“法門”。
值得一提的是,在21CN聚投訴上,關於平安普惠投訴量超2.3萬條。對此,柒財經旗下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採訪借款人,其普遍反映其存在“強制收取保險”“代簽合同”等問題。
01****借款30萬元 被買700元意外險
“不勾選‘購買人身意外險’,就無法進下一步操作。”平安普惠借款人佟文(化名)向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如是稱。
在前不久(4月14日),佟文因裝修房屋急需資金,在平安普惠南京分公司貸款專員的推介下,辦理了一筆30萬元無抵押貸款。
放款後,因被迫勾選“人身意外險”,佟文收款賬户就被自動劃扣700元。佟文覺得莫名其妙的是,購買保險後也沒有任何短信或電話提示,更沒有走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應用流程。
據佟文提供的截圖顯示,保單共2份,分別是“平安一年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平安閤家意外傷害保”,對應來自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安財險”)。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7月,銀保監會向各財險公司下發通知,叫停保險公司通過現金貸等網貸平台銷售意外傷害險。
且今年3月,銀保監會對外發布《關於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強調用兩年時間扭轉意外險亂象叢生的局面,其中就包括捆綁搭售的行為。
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就此情況向平安普惠方面發送採訪提綱,工作人員回應稱,平安普惠不經營保險業務,且有嚴格管理制度,禁止員工利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客户訂立合同。
在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魏廣林律師看來,監管部門明令禁止下,網貸平台在借款人操作流程中將購買人身意外險作為操作下一步借款流程的前置程序,實質上是捆綁銷售。
除了前述提到意外險情況外,佟文還提到,他每個月還被收取另一筆保險費用。
佟文談到,當面籤時,APP頁面顯示,月保險等費用的費率,其一再詢問前述貸款專員,為何額外收入約定利率以外的其他費用,該貸款專員表示僅為配合銀保監會檢查。
換言之,“我理解,這些費用不會真正收取,又或是包含在利率裏的”,佟文表示,可當貸款發放後,佟文卻發現並不是這樣,不光不包含在利息裏,且是單獨計費。
據佟文提供的還款計劃表顯示,除了每月償還的本息外,還包括月服務費、月保險費、月擔保費。
02****每月912元借款保證保險 平安普惠:不存“搭售”一説
借款人餘俊(化名)與佟文的經歷有些類似,但不同之處在於,餘俊是在完全不知情之下被購買了保險。
2018年3月27日,餘俊因資金週轉需要,通過平安普惠貸款12萬元。2019年7月,他在翻看平安普惠APP時,無意中看到每月的還款明細中有一筆每月912元的保險費。
餘俊表示,自己對此保險毫不知情,在多次聯繫平安普惠與平安財險(保險提供方)後,瞭解到這是一筆個人借款保證保險。
“查看這個保險詳細信息,被保險人是個人,只顯示姓氏,名字等用*替代”,餘俊表示,無法查看被保險具體信息,且客服回應,因與客户籤保密協議,其無權提供相關信息。
餘俊表示很不解,“自己花錢買的保險,被保險人是誰,對方都不肯告知。”此外,餘俊在銀保監會官方上未發現該保險產品(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的備案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未在銀保監會官網上查到關於這款保證保險相關信息。不過2015年,原保監會發文稱,同意平安財險試點使用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條款、費率。
針對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平安普惠指出,投保人在險期內發生未能按與被保險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理賠責任。
不過,餘俊認為,平安普惠作為信貸企業,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默認勾選保險產品,強制搭售保險,屬於違規行為,平安普惠應當予以退回該保險繳納的所有金額。
另外,早在2018年8月,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保險服務的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違規捆綁銷售,不得使用強制勾選、默認勾選等銷售保險。
對於此情況,平安普惠方面表示,經過相關保險公司反饋,投保過程已充分保障客户知情權與選擇權,採用互聯網保險的方式完成投保。
而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要充分披露保險條款、保險責任等信息,相關保單均經過客户簽署確認,且客户有權隨時中斷保險流程。
除此之外,平安普惠方面提到,“搭售”是指兩種完全可分開銷售的商品或服務被同時強制銷售給消費者,從而侵犯其選擇權,而上述借款保證保險相對特殊,其不可能脱離借貸法律關係而單獨銷售給客户,因此不存在“貸款搭售保證保險”一説。
魏廣林律師認為,借款合同條款中保險費等並不屬於免除或限制借貸平台責任的條款,平台沒有法定的提示義務。借款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對合同條款內容及相應後果應當具有注意義務。
“若借款人因受欺詐而交納了相關費用,可請求法院或仲裁予以撤銷。”魏廣林律師稱。
另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還注意到,前述原保監會同意平安財險試點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批覆中的附件提到,“投保人提前還清借款的,可申請退保”。(文 / 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