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不斷、立法推動、巨頭佈局,商用音樂市場再起變局?_風聞
音乐先声-音乐先声官方账号-解读音乐产业,见证黄金年代。2020-04-28 21:51
作者|貳叁叁 編輯 | 範志輝
上週,音樂團隊"音闕詩聽"在微博進行維權,點名湖南衞視、東方衞視、浙江衞視的《王牌對王牌》《快樂大本營》等衞視綜藝節目中對於團隊創作的《芒種》和《紅昭願》兩首歌曲超過10次的未經授權被隨意使用、改編、演唱的情況。
近些年來,綜藝節目侵權被版權方聲討的事件頻頻出現,“音闕詩聽"此番聲討也是此前侵權案的典型案例之一。而就在"音闕詩聽"微博發聲的前一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以下簡稱《裁判標準》),較為細緻地明確了各類侵權法定賠償的相關標準。而在4月27日,騰訊音樂娛樂集團宣佈投資線下公播公司瑞迪歐,共同探索公播音樂市場藍海。
那麼,在音樂維權不斷、政策加緊立法、巨頭深度佈局的背景下,版權市場要起風了?
一首歌侵權賠償3000元,夠了嗎?
隨着近些年來音樂人版權意識的覺醒,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案件數量一直在不斷地上升,也得到了不少媒體關注。而此時《裁判標準》的出台,算是現實倒逼立法的一個成果,但到底實際意義能到什麼程度,音樂先聲認為,目前還不到樂觀的時候。
我們可以先來開相關條款。在《裁判標準》第三章中規定了音樂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以作詞、作曲、錄音並演唱且擁有所有權利的原創音樂人為例,若音樂平台未經權利人許可便上架了他的作品,提供播放與下載,同時該獨立音樂人知名度一般、被侵權的音樂作品熱度也不能進入排行榜,那麼每一首作品的賠償金額為3000元。
顯然,3000元對於一首歌曲的創作成本和製作成本來講,都是極低的。更何況,面對大平台、大公司完善的律師團隊,音樂人個人的維權成本高、成功幾率小,獲得的賠償款甚至可能不夠律師費。
除了要考慮維權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外,音樂人和團隊還需要考慮頻繁維權不僅會傷害與大平台的合作關係,甚至還會限制音樂的傳播度。從傳播層面來看,翻唱、改編等二次創作都是提升作品進一步擴大傳播範圍的重要組成,過度的限制音樂作品的使用也不利於音樂作品在大眾羣體中的二次傳播。
對於平台來説,雖然每首歌曲的判賠標準並不高,但是音樂平台和視頻平台上存在大量的歌曲,平台並不能保證每一首歌曲的版權都沒有問題,其實也是隱患。尤其是平台上大量的翻唱作品,很多都不具備原始權利人的許可。例如,B站上有大量的華晨宇新專輯歌曲的二次創作,而我們都知道該專輯已經在網易雲音樂獨家發行,顯然B站的二創均屬於侵權。因為這樣的創作有效的提高了歌曲的傳播度,版權方也不願意追究。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並且均屬於侵權行為。
很多短視頻音樂人也是依靠翻唱走紅,而這些歌曲的翻唱大概率也屬於侵權行為。例如熱門歌曲《下山》的原唱"要不要買菜"就在抖音上翻唱了大量的歌曲,例如陳粒的《走馬》、花粥的《一腔詩意餵了狗》、李榮浩的《耳朵》、曾軼可的《夜車》,還包括王菲、林俊杰、莫文蔚等知名歌手的歌曲。顯然,即便抖音、快手等平台已經拿到了大量歌曲的版權授權,但是改編權、表演權是否也在其購買的範圍中,以及這些歌曲是否都在合法的曲庫中,仍然是一個問號。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發佈的《裁判標準》中,特意將直播單獨作為一條説明,這也值得引起相關領域對於音樂版權的重視。早在去年,馮提莫在鬥魚直播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片段,被版權方"音著協"將侵權主體鬥魚直播告到法院,最終鬥魚被判賠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雖然該最後判賠的費用還未及訴訟費用高,但是這也打響了直播音樂侵權的第一槍。由於馮提莫的知名度,其侵權事件的宣傳作用已經遠遠高於賠償的意義。
此外,除了在直播間翻唱歌曲,很多主播也習慣在直播間播放歌曲,而這些都屬於侵權行為。雖然單筆賠付價格並不高,但是由於平台上存在大量的主播和視頻,所以若有版權公司大量取證並提起訴訟,按照每首3000元的價格,100首作品就是30萬元,平台方和主播、UP主的麻煩也不小。尤其是目前網絡輿論對於侵權行為的聲討,也會讓平台和主播、UP主的名譽受損。
當然,目前在網絡上討論熱度比較大的都是關於各大衞視綜藝中翻唱侵權的案例。雖然在"法定賠償裁判標準"也提到了熱門綜藝的使用判賠標準,但是在諮詢了專業人士後,音樂先聲認為,該"法定賠償裁判標準"並不包含改編的情況。一位常年從事侵權訴訟的從業者告訴音樂先聲:“改編權是一種很大的權利,不單單是對作品的使用,而是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權”。
目前,音樂類綜藝節目由於版權權利的分散、與版權方溝通週期長,處理版權問題都比較吃力。甚至在今年播出的《青春有你2》中,屢次提到了讓表演者自行購買版權的情況。而音樂版權的購買價格標準也一直沒有標準,讓綜藝節目對於購買版權一事也有諸多抱怨。
去年,在《我是唱作人》第一季的節目交流會上,節目總監製陳偉就表示過,之所以此次做"原創”,原因之一是做不起翻唱節目了:"現在很多歌的版權方要價很高。有的歌想在節目裏唱,對方甚至要出100萬、150萬的價格。“陳偉半開玩笑道:“家裏有礦的才能做翻唱綜藝。”
拋開成本問題不談,從專業的角度來看,眼下對於綜藝節目購買版權一事比較好的處理方法則是通過專業的代理公司處理。例如2019年《樂隊的夏天》就通過其版權合作方的街聲,處理了版權事宜。根據報道,街聲花費了8個月的時間,聯繫了數十家版權公司,協助節目組陸續取得的演出許可。
綜合來看,儘管該判賠標準距離海外只要侵權"定會賠到傾家蕩產"的標準還有很遠,但也是相關平台進行自我整改的政策信號。但不得不説,侵權一首歌3000的賠償標準並不高,依然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商用音樂市場再起變局?
隨着國家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政策的陸續推出,以及像騰訊音樂娛樂集團這樣的巨頭入場,無論是針對短視頻、視頻渠道的商用授權,還是也酒店、餐飲、連鎖零售、商業地產等公播場景的授權,都將進一步規範化,迎來新的增長空間。
從行業來看,目前音樂人都非常重視自己的版權,開展音樂維權業務的公司也越來越多,音樂人的維權方式也在發生改變。例如去年因為知名MCN機構papitube侵權一案一戰成名的VFINE音樂,儘管一審判後,VFINE及原始版權方僅能獲得7000元的賠償金額,但之後,Panta.Q、Ice Paper、龔鑼文化、pattycake越來越多的音樂人和版權方通過VFINE音樂進行維權。
據相關從業者透露,通過版權代理公司進行維權,一方面可以極大地節省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則是在代理維權的過程中,不用藝人公開發聲,影響與衞視的合作關係,也避免影響自己的名譽。
音樂先聲認為,雖然此次公佈的"法定賠償裁定標準"單首歌曲賠償金額僅在千元到萬元左右,但是如果批量提起訴訟,總金額將會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為例如,淘寶就曾代理了風潮音樂、滾石國際等多家音樂公司的版權,向酷我科技提起過大量的侵權訴訟。在"法定賠償裁判標準"出台後,不排除手握大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版權集團會向各個相關平台提起訴訟。
按照實際情況來看,主播、UP主等個人或較小的公司並不具備批量採買音樂版權的能力,根據以往判例,相關平台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所以,為了解決潛在的版權問題,各大平台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商用音樂公司批量獲取版權。
據音樂先聲瞭解,在國內,除了前面提到了瑞迪歐、VFINE,還有100Audio、HIFIVE、樂播新瑞等版權內容公司也瞄準了商用音樂的B端市場,且大多拿到了資本的投資。而在"法定賠償裁判標準"的推動下,這些公司很有可能將迎來新一輪的業務增長。
據瞭解,HIFIVE旗下的曲多多商用音樂授權平台上,將節目用户單獨劃分出來,提供"在線選曲-下載試用-正版授權"一站式的節目音樂正版化解決方案。音樂先聲預計,一些例如HIFIVE、VFINE這樣的商用版權代理公司也會迎來業務的新高峯。
早在去年11月20日,騰訊雲就發佈了"版權音樂助手”。據報道,其背後是騰訊音樂娛樂集團的海量曲庫,所有素材均有明確版權,內容創作者和平台方可一鍵調用正版音樂,且按使用量進行付費,無需一次性投入大量資金與版權方簽約。而據虎嗅網6月份的報道,網易雲音樂收購“華音悦聽”核心團隊後,緊鑼密鼓開發的新業務線產品,也與To B的版權經紀平台、商業授權有關。
換句話説,《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的出台僅僅只是一個參考標準,騰訊音樂、網易雲音樂這樣的巨頭佈局也不只是為了分一杯羹,更有着產業佈局、業務協同的考量。
在版權價值迴歸、使用逐步規範化的趨勢下,商用音樂市場的爆發就在不遠處,而各方紛紛下場競爭的局面,也讓這一市場再生變局。
結語
從2009年開始,每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後(4月20日至26日),我國都舉行了全國知識產權宣傳週活動。而今年4月21日出台的《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也説明,國家對於知識產權板塊的重視以及互聯網時代下知識產權立法的逐步推進。
“法定判賠標準"推出後,雖然判賠標準對於版權方來説較低,但是從長遠來説勢必會引起相關平台的重視和改變,對於版權的規範使用來説依然是一個積極的信號。而隨着相關標準的落實和判例的出現,音樂的版權價值將不斷提升,而音樂版權的商業潛力也將被逐漸挖掘出來。
對於深耕這一市場多年的中小型創業公司來説,既是機遇也是挑戰,當商用市場變得可期,資本入局後的行業洗牌也不會太遠了。
排版 | 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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