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墟孝民屯“族墓地”分區研究_風聞
中国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官方账号-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2020-04-28 17:49
內容提要:2003-2004年殷墟孝民屯揭露了成片的晚商墓葬,鑑於資料的完整性和豐富性,本文試對其進行分區研究,探究其所反映的族氏組織情況。以往主要依據墓葬的空間聚集程度,對墓地進行區組劃分。觀察孝民屯墓地,我們認為墓向、隨葬陶器組合等葬俗特徵也應是劃分墓區的重要依據。因此,依據墓葬的空間分佈與葬俗特徵,對孝民屯墓地原有的分區方案進行了一定的調整。調整之後的墓區內部葬俗統一性較強,墓區之間的葬俗差異性也比較明顯,它們應是屬於不同族氏的“族墓地”。然後,考察墓地內不同性別墓葬的分佈,發現夫妻異穴並葬習俗並不流行。最後,根據墓區的不同規模,推測孝民屯墓地存在兩級族氏組織,認為“族墓地”的存在是族作為社會活動基本單位的表現。
依據墓地材料探索社會組織結構,是商周考古的重要課題。自《1969-1977年殷墟西區墓葬發掘報告》對殷墟西區墓地進行分區、提出“族墓地”的認識以來,葛英會、朱鳳瀚、韓建業、唐際根先生等先後對以殷墟西區為代表的殷墟墓地進行了區組劃分,論述晚商族氏的層級組織結構,創見頗多。但同時,楊升南先生等指出了殷墟西區墓葬資料的不完整性,並就墓地性質提出不同認識。而且不少學者注意到,由於墓葬人骨性別、年齡鑑定信息的缺乏,限制了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
2003-2004年對殷墟西區孝民屯墓地進行了大面積發掘,揭露了成片的晚商墓葬,對墓主的性別、年齡等生理信息也做了詳細鑑定。鑑於孝民屯墓地材料的完整性和豐富性,本文擬以《孝民屯墓葬》報告為基礎,對其進行分區研究,探究墓葬反映的族氏組織情況,並對前人的相關研究略作檢討,以為引玉之磚。
一 墓區劃分
以往多依據墓葬的空間聚集程度,特別是墓葬之間的空白區域對殷墟西區墓地進行分區,然後主要以陶器組合特徵進行分析驗證,有時也兼及墓向、族氏銘文。雖然已有研究均認為其所劃分的區組之間存在陶器組合的差異,但是審查前人文章中的統計結果,陶器組合在所分區組之間並無截然的區別,而同一區組內有多種組合,並且同一區組內的陶器組合在不同期別也有變化。依此論證同一區組內以陶器組合為代表的葬俗的統一性,也即分區的正確性,似乎證據不足。那麼,殷墟西區是否存在墓葬空間上聚集,墓向、隨葬陶器組合等葬俗也高度統一的墓區呢?
《孝民屯墓葬》也把空間聚集程度作為第一標準,將孝民屯南區劃分為A-N共14個區組,其中多數墓區內表現了較強的葬俗統一性。例如,孝民屯南區K區,位於墓地東南部,是空間上相對獨立的一片墓區,有墓葬38座。其中M776為殷墟一期的甕棺葬遷葬墓,葬俗特異,區內其餘期別明確者均為殷墟三、四期,M776與這些墓葬年代間隔較長;M766墓葬信息不明確。兩墓暫且不論。其餘36座墓葬,墓嚮明確的32座,包括南向31座、北向1座,墓向不確者也均為南北向。36座墓葬中,隨葬陶器的28座,包括隨葬單鬲22座,鬲豆組合2座,單爵、單豆、爵鬲、觚爵037豆罐組合各1座。隨葬的陶鬲中,24件為泥質弦紋鬲,其它隨葬陶鬲較多的墓區則基本為夾砂繩紋鬲(圖一)。可見,孝民屯南區K區墓向基本為南向,隨葬陶器組合中以單件泥質弦紋鬲最為常見,葬俗統一性極強。
此外,孝民屯南區A-E五區,墓向都以北向為主,隨葬陶器都以觚爵組合為主。G區墓向以北向為主,隨葬陶器組合以觚爵、觚爵豆、單豆為主。F區、I區和N區,墓向也都以北向為主,但由於區內墓葬數量較少,且多無陶器隨葬,陶器組合的統一性尚不明顯。L區墓向以西向為主,隨葬陶器的墓葬也很少。M區墓向以南向為主,隨葬陶器以觚爵簋盤組合為主。孝民屯北區墓向以北向為主,隨葬陶器以觚爵、觚爵盤組合為主(表一)。一定區域內墓向、隨葬陶器組合的統一性和獨特性,顯示了劃分墓區的可行性。
但是,也正因為在劃分墓區時強調空間聚集程度的重要性,出現了H區、J區等葬俗統一性較差的墓區。而且,《孝民屯墓葬》已經注意到J區內中、南部之間的葬俗差異。在此,J區若以M934北端為界,分為南北兩片進行觀察:北片墓向以北向為主,隨葬陶器以觚爵組合為主,有一些附加豆或簋等;南片墓向以南向為主,隨葬陶器組合以觚爵鬲、單鬲為主。兩片葬俗差異明顯。H區以M728北端、M804南端為界,分為北、中、南三片進行觀察:北片墓向以北向為主,隨葬陶器以觚爵組合為主;中片墓向以南向為主,隨葬陶器組合以單鬲為主;南片墓向以北向為主,隨葬陶器以觚爵組合為主。中片與南、北片的葬俗差異也很明顯。同時,L區東部M626、M634、M635、M636四墓雖為東西向,但空間上緊鄰J區南片,與L區其它墓葬相隔較遠,且隨葬陶器組合為單鬲,也是J區南片常見的組合,似可劃入J區南片(圖二)。
對部分墓區劃分略作調整之後,孝民屯墓地的各個墓區內的墓向、隨葬陶器組合等葬俗表現了較強的統一性。不同墓區之間進行比較,K、L、M三區與周鄰墓區差異較為明顯,獨立性較強,但其餘墓區與鄰近墓區存在葬俗較為一致的情況,似可進一步合併。其中,A-E五區相互鄰近,墓向都以北向為主,隨葬陶器以觚爵組合為主,合併為T1區。G區、H區北片、H區南片與J區北片相互鄰近,墓向都以北向為主,隨葬陶器以觚爵組合為主,與T1區不同的是,觚爵附加豆等其它器類的組合較多,將其合併為T2區。H區中片與J區南片相互鄰近,墓向都以南向為主,隨葬陶器以夾砂繩紋鬲為主,將其合併T3區(圖三)。F、I、N各區,墓葬數量較少,似也可併入附近的墓區,限於區內葬俗特徵尚不明顯,暫不合並。
如此,各個墓區不僅在空間上分佈於一片較為規整的區域,墓區內的葬俗較為統一,而且墓區之間的葬俗差異也比較明顯。如朱鳳瀚先生所論,無論是先秦文獻對於周初之殷民039六族、七族的記載,殷墟甲骨刻辭多處有關“族”的記錄,還是晚商青銅器上眾多族氏銘文的存在,都顯示了商人以族為社會組織。鄭玄解釋《周禮》中“族墳墓”時説“族猶類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認為先秦時期存在聚族而葬的“族墳墓”。孝民屯各墓區內葬俗的統一性,應是晚商族氏聚族而葬的體現,而墓區之間葬俗的差異,應當反映了族氏的不同。因此,由孝民屯墓地所見,殷墟西區內聚族而葬的現象是比較明顯的,在墓區劃分的層次上,應可將其稱為“族墓地”。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劃分的墓區內,墓葬分佈疏密不均,即使K區這樣葬俗統一性和獨特性極強的墓區內,也還存在不小的空白區域,而一些墓區之間則相鄰很近,並無明顯的空白地帶。因此我們認為,在葬俗較為一致的情況下,墓葬只要分佈於一片較為規整的區域即可劃入同一墓區,不必以空白地帶作為劃分墓區的絕對標準。《周禮》記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為之圖”,“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先秦時期墓地應有較為明確的邊界。孝民屯墓地諸墓區之間,原本可能即存在明顯的地面標誌物作為邊界,不必以空白地帶相區隔。對於一定區域內不同“族墓地”的劃分與管理,或許反映了血緣組織之上地域組織的存在,正如林澐先生所言:“殷墟當時也會有以地域組織整合不同姓的眾多宗族之舉。”
同時,相較於隨葬陶器組合,墓區內墓向的統一性似更簡明易辨,更具穩定性。殷墟其它地點,區域內墓向也具有較強的統一性。例如,1971、1991年後岡共發掘墓葬73座,其中北向67座[18]。1985年劉家莊南地發掘墓葬62座,其中東西向52座。1981-1984年發掘的戚家莊東地,可分為三區進行觀察:第一區,包括北片區的西小片區和南片區,墓葬56座,其中南向47座;第二區,包括北片區的中小片區和東小片區分佈相對獨立的M12-M16,墓葬27座,其中北向21座;第三區,北片區的東小片區M12-M16之外諸墓109座,其中南向78座。由此可見,墓向對於墓區的劃分,也應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族氏銘文是判定族屬的重要證據,殷墟西區墓地的分區研究中,不少學者將使用族氏銘文的異同作為分區的依據。但是,殷墟西區墓地的族氏銘文出土情況相對複雜,有些墓葬僅一件銅器上出一種族氏銘文,有些墓葬雖然多件銅器上有族氏銘文,但族氏銘文又各不相同[21]。若在分區時強調各區族氏銘文的差異,分區的規模就會比較小,小規模的墓羣是否能與“族”這樣的組織相符是值得思考的。如學者所言,族氏銘文反映的不僅是墓主的身份,也可能是不同族氏的聯姻、聯合或聯盟關係。因此,在族氏銘文缺乏一定重複性的前提下,依據族氏銘文劃分墓區應當慎重。
孝民屯墓地有4座墓出土族氏銘文,其中M17所出青銅觚、爵、鼎三器均有釋作“京”字的族氏銘文,M16所出銅爵也有“京”字,二墓同處C區,“京”可能即是該墓區的族名。北區M137所出青銅觚、爵、鼎、簋四器上有族氏銘文,鏽蝕較甚,但觀察圖版,四器的族氏銘文形象也基本一致,可能代表了該墓區的族氏。J區的M926僅一銅觚上有一“天”字。以上孝民屯諸墓區的劃分,與出土族氏銘文也並不矛盾。
二 性別觀察
殷墟墓地內存在一些墓葬,兩兩並列,規模相近,年代和隨葬品等也大體相同,而墓主性別相異。孟憲武先生較早注意到這種“異穴並葬”現象,推定為夫妻異穴並葬墓,並認為是殷墟時期流行的葬俗。此説影響頗廣,但也有學者提出不同認識。楊寶成先生即認為殷墟這種夫妻異穴合葬墓很少,男女單身葬才是商周時期流行的主要葬俗。張明東先生指出,在缺乏性別鑑定、墓葬期別不明的情況下,不能説這些兩兩相近的墓葬一定是夫妻異穴合葬墓,而孟憲武先生文章中所舉異穴並葬的例子,絕大多數不能確定墓主是成年男女,因此也認為商代晚期不流行夫妻異穴合葬。由此看來,墓主性別成為解決問題的重要依據,孝民屯墓地不少墓葬的墓主性別經過科學鑑定,正有助於這一問題的探討(參看圖一、圖二)。
首先,對孝民屯墓地作全面考察,確有一些墓葬明顯兩兩並列,且墓主為成年男性和女性。此類墓葬包括以下10例:①B區M7與M11,②G區M378與M379,③G區M413與M414,④G區M661與M833,⑤G區M919與M920,⑥H區M609與M615,⑦H區M666與M795,⑧H區M716與M748,⑨K區M850與M851,⑩L區M626與M636。其中,③⑦兩例中墓葬年代分別為殷墟三期和四期晚段,相隔較久,基本可以排除墓主為夫妻關係,①⑩兩例也不能確定墓葬期別一致或相接。
其次,有一些墓葬明顯兩兩並列,但性別相同。同為成年男性者包括:B區M83與M84、G區M233與M235、G區M437與M438、G區M557與M589、H區M619與M623、H區M684與M685、J區M855與M856、J區M928與M929、L區M978與M979、北區M146與M172、北區M162與M163。同為成年女性者包括:H區M712與M787、北區M141與M142。
再次,一些區域內三座以上墓葬相互鄰近,且墓主性別相同。同為成年男性者包括:G區M568、M705、M715與M960,北區M177、M183、M188與M189。同為成年女性者包括:E區M97、M98、M99與M100,E區M211、M212與M213,G區M233、M235與M236,G區M358、M385與M386,G區M874、M875與M899,G區M956、M957、M958與M959,J區M761、M762、M764與M765,J區M885、M886、M908與M910,K區M581、M582與M583,北區M140、M170與M175,北區M151、M152與M153。
同時,墓區內存在不少分佈較為獨立的成年人的墓葬。以北區墓葬為例,分佈較為獨立的墓葬中,既有M139、M145這樣的小型成年男性墓,也有M101這樣的小型成年女性墓,還有M137這樣隨葬觚爵等青銅禮器的等級較高的墓葬。在殷墟其它墓地中,等級較高的墓葬位置也常常相對獨立,或因對於貴族的墓旁祭祀需要較大的空地。
可見,孝民屯墓地僅有少量性別相異且年代相近的成年男女異穴並葬墓,即使將其全部推定為夫妻異穴並葬,數量也很有限。況且性別相異,墓主關係也並不是只有夫妻關係一種可能。而且同性墓並列、聚集以及墓葬獨立分佈的現象,都是不同於夫妻異穴並葬的埋葬方式。因此,夫妻異穴並葬絕非殷墟墓地中流行的葬俗。
三 組織規模
以殷墟西區墓地多層次區組劃分為基礎,學者對於晚商族氏的層級組織結構多有論述。以研究較多的殷墟西區第三墓區為例,葛英會、朱鳳瀚、韓建業、唐際根先生等都曾對其進行分區研究。各家對於區組的層級劃分互不相同,依規模大致可歸納為四個層次(表二)
其中,第一、第二層次約相當於每世數對到十餘對夫妻構成的族氏組織,規模較大。第三層次約相當於每世僅一對夫妻構成的族氏組織,規模較小,近似現代人類學中的核心家庭或主幹家庭。第四層次每世墓葬不到2座,不足以構成一夫一妻的家族世系。如前文所見,孝民屯墓地內也存在數座墓葬聚集的情況,其中一些表現為同性墓的聚集,並非家族組織。因此,第四層次的劃分,並不能體現相應族氏組織的存在。
如前所述,以上意見的產生,是主要依據空間聚集程度對墓葬進行區組劃分的結果。我們認為,墓區劃分需要將墓葬空間分佈與墓向、隨葬陶器組合等葬俗特徵相結合進行。在孝民屯墓地結合葬俗劃分墓區的基礎上,以下再對族氏組織規模作一觀察。孝民屯南區諸墓區大小不等,依規模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包括K、L、M三區,每區包含28-38座墓。孝民屯南區墓葬年代明確者基本為殷墟三、四期,在120年左右的時間裏,約有四世。此類墓區每世墓葬7-9座,約相當於每世3-5對夫妻構成的族氏組織。此類墓區代表的族氏組織規模,與上述第二層次相近。那麼,此類墓區是否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多個更低層次的羣組呢?仍以K區為例,分為殷墟三期、四期早段、四期晚段三個階段,觀察墓葬的動態分佈。由圖四可見,墓葬分佈大致呈現由西北向東南擴展的趨勢,而非多個區域並行發展,墓區內部難以進行更低層次的劃分。
第二類,包括T1、T2、T3三區,每區包含墓葬從約70座、100餘座到300餘座不等,約相當於每世由8-9對到30餘對夫妻構成的族氏組織。此類墓區代表的族氏組織規模,與上述第一層次相近。而且,此類墓區內明顯可見多個以空白地帶相區隔的羣組,各羣組內都包含多個階段的墓葬,羣組的規模與第一類墓區相近。
可見,孝民屯墓地依葬俗劃分的不同墓區,代表了每世由數對至數十對夫妻構成的大小不等的族氏組織,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層級。《左傳》記載周初分封殷遺民時,“分魯公……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輯其分族”表明殷民族氏內部包含多個分族。由此推想,孝民屯墓地兩級族氏組織的劃分,或即殷民族氏內分族的表現,孝民屯墓地中規模較大的墓區可能是包含多個分族的宗族墓地,而規模較小的墓區可能只是宗族之下某一分族的墓地。
綜合以上現象,孝民屯墓地葬俗顯示的墓區內部的統一性和墓區間的差異性,強調的是每世由數對至數十對夫妻構成的族氏整體的重要性。墓葬分佈重視葬入本族墓區,少見夫妻異穴並葬的現象,強調的也是族氏整體的重要性,而非以一對夫妻為基礎的家庭。如朱鳳瀚先生所論,“商人家族從組織結構上看,通常以一種多層次的親屬集團亦即宗族形式存在,並以之作為從事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核心家族(按:即核心家庭)已是生活的細胞,但不具有經濟功能,尚未成為獨立的社會組織。”埋葬活動對於族氏整體的強調,正體現了商人以族為從事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這一現實。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以墓葬的空間分佈與墓向、隨葬陶器組合等葬俗特徵相結合劃分的孝民屯諸墓區,代表了不同族氏的“族墓地”。“族墓地”內,夫妻異穴並葬習俗並不流行。“族墓地”的存在,強調的是作為社會活動基本單位的族這一整體的重要性,而非以一對夫妻為基礎的核心家庭,埋葬時的空間安排、葬俗使用,正是墓主生前所處的族氏組織形態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