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能拒絕加班?看看法律怎麼規定!_風聞
行远自迩王斌律师-法律人的视角,给你不一样的看法!2020-04-30 21:44
今日傍晚,以“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萬8”為話題的新聞上了各個互聯網平台的熱搜,筆者也看到了該新聞,新聞的內容確實很短,本着嚴謹的態度,筆者嘗試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相關文書以便了解案情真實的具體情況,但暫時卻無法查詢到。那麼筆者只能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辦案經驗,從僅有的新聞內容上來給大家簡單分析下,判員工賠償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確實存在員工不得拒絕加班的特殊情況。《勞動法》在41條和42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如果存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或者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則除外。其實這三種情形指的就是如果特定員工當時沒加班,會讓人民羣眾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很大影響或損失的話,這時候應當加班,應當把廣大人民羣眾放在第一位。
也就是説:除了以上三種情況,在企業未經員工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強制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
那麼,除以上三種情況,拒絕加班導致公司損失就要賠償嗎?
筆者認為,不可以要求賠償!
但是這則新聞內容中提到的,判決員工賠償1.8萬是否也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呢?
那我們先回到新聞中,可以看到有三個關鍵詞句:“為逼公司續簽合同”“為完成產品檢驗”“公司對外賠償12萬”第一個關鍵詞句説的是案涉員工不加班的理由,第二個説的是加班的目的,第三個説的是給公司造成的後果。這幾個關鍵詞句極為簡單的介紹了這件事情的前因後果。
那我們把每個關鍵詞句拿出來單獨分析:
第一,説的是為了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所以才拒絕加班,那其實在我們正常工作中這個理由是沒問題的,只是我們説在特殊情境下在道義上有些要挾乘人之危的成分在;
第二,説加班目的是為了完成產品檢驗,這是員工的日常工作內容,員工不想加班去做也是沒問題的;
第三,就是公司對外賠了12萬,因為公司對外賠償就讓員工也承擔可以嗎?正常情況當然不行,但是確實存在相關的法律規定:因為勞動者的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
我們假設本案的判決合理合法,即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那麼,筆者認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該產品不是一般的產品**(比如應急物資,屬於前述三種情況)**2、該員工是僅有的2名,一時間根本不可能找到替代人員3、該員工為了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故意對待這筆訂單存消極怠工,以致該訂單無法在正常工作時間按期完成。
也就是説 ,若能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案涉2名員工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