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台《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全面規範行政檢查行為_風聞
心相连-2020-04-30 16:36
廣東出台《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全面規範行政檢查行為
南方法治報 2020-04-30 12:59:56日前,廣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為總則、組織檢查、實施檢查、保障檢查對象權益、風險評估、責任追究和附則,共7章45條。
《辦法》的出台實施,對於嚴格規範行政檢查行為,着力提升政府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和有效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打造廣東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明確,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遵循依法實施、權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潔透明的檢查原則,防止隨意檢查、檢查擾企、執法擾民。其中《辦法》還規定,發生或者預警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時採取行政檢查應急措施。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有關情況,應當與其他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共享。
《辦法》規定,行政檢查權原則上由法定最低一級行政執法主體行使;上級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有較大影響的或者跨區域的行政檢查。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重點對直接關係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公共衞生、安全生產、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治理的,被多次投訴舉報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以及其他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需要重點檢查的檢查對象或者執法事項,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重點檢查。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優良的檢查對象,可以減少檢查頻次。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對檢查對象重複檢查。經省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可以組織開展跨區域檢查,同時應對外公開發布跨區域檢查有關信息。
《辦法》對行政檢查的實施規範作出指引,行政檢查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的情形。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可以邀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輔助開展行政檢查,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專業參考意見。
對檢查對象權益如何進行保障,《辦法》作出了説明。行政檢查應平等對待檢查對象,充分保障檢查對象的合法、正當權益,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行政檢查中不得重複檢驗、檢疫、檢測和技術鑑定,禁止檢驗擾民。不得以實施行政檢查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變相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中應當加強企業權益保護。
行政檢查的風險評估方面,《辦法》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檢查風險預防和處置機制。行政檢查可能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風險評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應當按規定進行法制審核。行政檢查過程中引起不穩定因素或者造成社會負面輿情等執法風險的,應當及時應對、妥善處理,並按規定程序上報。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2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辦法》的出台是貫徹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等規範執法監管行為的部署要求。廣東省司法廳經過廣泛調查、深入研究起草《辦法》初稿,並多次公開徵求各級政府部門、省政府法律顧問、有關企業協會以及社會各界意見,最後經廣東省省政府第十三屆86次常務會議通過。據瞭解,目前國家層面對行政檢查行為尚未立法,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尚未出台統一的行政檢查規範制度,廣東率先出台《辦法》,為全國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新經驗。
通訊員 文芳芳
編輯 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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