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不勞動,違法嗎?_風聞
骚年老程-2020-05-01 21:30
今天勞動節,就蹭個熱點,説點關於勞動的事。
説關於勞動的事,就跑不了加班的事。
提個問題,如果領導要求你加班,你會如何選擇?
是選擇服從,還是服從,還是服從呢?但如果你拒絕呢?
但在揚州市某法院公佈的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有這樣一起案例。
2018年5月的一天,公司領導要求產品檢驗員王某和李某當天加班,完成一批產品的檢驗。王某和李某拒絕加班,公司未能完成該批產品的檢驗,導致公司違約,並支付了12萬元的違約金。
隨後,公司將王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擔因他們沒有加班未完成檢驗造成的損失。
揚州市某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和李某作為檢驗人員,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以拒絕加班的方式逼迫公司續簽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導致公司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考慮到王某和李某的經濟能力,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法院酌情判決二人承擔損失15%的責任,賠償公司1.8萬元。
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佈,該判決應該已經生效。
那麼我們來討論下:
1.勞動是什麼?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2.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是多少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
3.那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4.那作為勞動者的你我來説,為什麼總感覺在違法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另外,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小結一下,勞動是權利也是義務。不能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也不能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
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在規定的時間內工作,是勞動者的義務。
但是,作為用人單位,你得合理安排好時間,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時間。
作為勞動者,你也要在工作時間內好好工作,不能偷懶。
但是超過規定的時間,你們可以協商,或者調休或者支付加班費,但是不能強迫。
那麼問題來了,揚州某法院公佈的這起典型案例,是不是存在問題呢?
首先,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根據勞動合同法,一點問題都沒有。
因為休息權是勞動權的一部分,而且要延長工作時間,還應該與勞動者協商。
既然是協商,那就有協商好的,也有協商不好的。
其次,員工任何時候都可以拒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可以的。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還規定了不受限制的延長工作時間情形: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員工不存在上面所提情形,拒絕加班需要賠償嗎?
綜合憲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是不需要賠償的。
於是有些人可能會説,那單位是不是在規定時間之外,都不能要求員工加班了?
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但如果員工要是拒絕,那你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的。
雖然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每天都在加班,也不見用人單位違法,為何?
那是因為我們勞動者們太慫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太過弱勢。
而正是因為勞動者們的弱勢,
才有了抗爭
才有了工人大罷工
才有了八小時工作制
才有了國際勞動節
也才有了5月1日的法定節假日
您看,勞動者的義務我們認真履行了,勞動的權利卻是抗爭來的。
違反勞動合同法,要追究,但不能顛倒黑白。
但在勞動節裏不勞動,可不違法哈,因為它是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