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真實和記錄真實—有一個小事談起_風聞
丢三落四大仙-2020-05-04 13:43
在防疫過程中,我遇到一個小事。當時小區為了控制人員的進出,每一家住户發了倆張通行證,只有拿着通行證才能進入小區。有一個業主,他有好幾套房子。他小區裏面的房子給他的父母住,自己住在市內。他一次喝多了酒,他的老婆開着車和他的親戚一起回來小區。按照小區的防疫的政策,不允許他進小區。但他認為是這個小區的業主,有權利進去看他的父母。就和小區的居委會人員吵起來了。和一個喝多了酒的人吵起來是個危險的事情。所以當時在小區服務的民警一起過來喝他吵架。大家知道吵架的過程肯定什麼話難聽説什麼,大家互相比劃着吵架。雙方都説了很多過分的話。
在這個過程中,雙方為了安全和今後可能的難為自己麻煩保存證據。警察打開了自己掛在胸前的執法記錄儀。這個記錄儀的攝像頭是對着那個男人的,希望完整的記錄這個男人的説話和動作。而這個人的老婆為了在這個過程中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用自己的手機攝像頭對準警察,完整的記錄警察的話和動作。同時,小區的居委會也打開自己的手機對準雙方,可能在那個男人説硬話和有動作的時候拍他的比較多。還有其他的圍觀人員也分分打開手機做着各自的記錄。
也就是對於這個事件的記錄至少有以下三個,利益相關方的:吵架的男人和他的親人用攝像頭對準警察的記錄。警察的執法記錄儀和居委會,攝像頭是對準那個男人的。其他人員則是記錄憑心。他們的記錄是各有側重,但都是真實的。
我想起了在香港去年的遊行示威中的一個照片,一堆攝像頭對準警察,沒有一個攝像頭對準遊行的隊伍。
有這個事情我想起了一個問題,什麼是真實的記錄。世界上沒有絕對的真實記錄,只有相對的真實記錄。
按照唯物主義的觀點,世界是物質的。每一個物質都是獨一無二的,複雜的。比如簡單的一個樹葉。他是客觀存在的。他的存在是一個客觀的真實。但是你要記錄這個客觀的真實,即使只記錄一個他的形狀,比如用文字描寫,就無法完整的描述他的形狀。他的大小,厚度,他的葉柄長度,葉柄和樹葉的過度等。都無法用文字描述出來。即使用照片也無法描述出來。
但是如果按照無法描述來解釋這個問題,我們會進去不可知論。事實上我們不需要描述完全的真實。我們只需要描述到我們可用的真實。
比如在物理學中,有個測不準的原理。對於一個物體的長度是客觀存在的,但是我們是無法完全測量出他的真實長度的。但是我們可以測量出他的近似的長度,這個測量的結果和實際是有誤差的。這個測量的誤差受到測量工具和操作人員的限制。但是但這個誤差不影響我們對這個結果的應用的時候,我們是可以接受的。
比如我們常説的,我們測量星體之間的距離,一般用光年做單位。測量兩個城市之間的距離一般用公里做單位,測量人的身高,一般用釐米做單位,現在芯片上用的單位已經是納米了。
所以,客觀存在的是客觀的真實,記錄下來的真實是記錄的真實。記錄的真實不等於客觀的真實。對於記錄的真實又分為利益相關方的記錄真實和利益無關方的記錄。各種記錄又受制於記錄者的能力和手段會出現不同的偏差。這個偏差是無法消除的。
我們可以無限的接近真實,但是我們無法的到絕對的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