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因為鮑毓明案就否定法律的意義_風聞
挪威TALK-挪威TALK官方账号-追求基本的道德与健全的常识2020-05-04 10:16
文 | 挪威
這是新90後早起推的第 282 篇文章
目前,把法律單獨從鮑毓明案件抽出來,置於其上的討論,基本沒有。
所以產生一種相當大的聲音,就是如果這次法律不能定鮑毓明的罪,那法律就是無能的,法律就是沒有意義的;如果法律都不能保護普通人的利益,那要法律幹嘛?
**怎麼看待這種説法?**我認為這是典型的法盲説出來的話。
你可以説法律條款需要修改,比如提高性同意年齡,但不代表法律本身無意義。
質疑的聲音主要集中在兩點。第一,法律不能徹底代表民意,徹底捍衞普通人的利益。第二,法律可能這次沒法懲罰犯罪。
——
首先,法律並不絕對體現民意,注意這個詞,不絕對。
因為民意並不意味着正義和正確,民意也曾殺死了蘇格拉底,民意也曾極力反對變革,並唾罵那些打破現狀並證明是進步的變革者。
比如洋務運動的時候,就有人上書痛罵改革派,罵他們修鐵路,搞工業,都罪該萬死,為什麼呢?
「皆明以一器代數百人之工,暗以一器奪數百人之業,奪之不已」。
按照他們的想法,一切器具和產業都應該消滅,一切工業都應該被摧毀。大家就應該徒手去種地,徒手去挖河,這樣參與的勞動者多了,大家都能就業了。
比如最近西方國家抗疫,政府出台政策,説要限制民眾出門,出發點很好,減少感染與病毒傳播。
但羣眾反手就是遊行,我昨天在推特上還看到一個視頻,一個美國人為了反限制令,瘋狂地對身邊人説:「朝我臉上吐口水!」
羣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這話不假,但羣眾被煽動起來的時候,也可以是羣盲,是烏合之眾。
所以美國經濟學家托馬斯·弗裏德曼評價中國力排眾議加入WTO時用了一個比喻,你讓騾子或者馬去投票,人類永遠不會進入汽車時代。
這個比喻很深刻。
法律真實地追求公平與正義,真實地保護這個社會的每一個個體。它反對暴力,既反對少數人的暴力,也反對多數人的暴力。
法律不承諾保護平民,也不承諾保護權貴,好的法律,只承諾保護不違法的人。
這才是公平。
——
再説懲罰犯罪。法律的第一作用並不是懲治犯罪,而是約束國家權力。
這是很多人的誤區,以為法律的作用就是懲治犯罪。
如果目的只是懲罰罪犯,沒有法律也行。
像鮑毓明這種人,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激發極大民憤,用B站羅翔教授常説的話,直接剮了,閹了,犬決,炮決,扔進糞坑裏,糞決,幹嘛還要打官司,找證據,依法辦事?
你看,法律其實是在約束國家權力對犯罪嫌疑人的懲治。
對個體公民來説,國家權力才是龐然大物,佔據絕對優勢。
沒有對國家權力的節制,領導一拍板,以正義或者民意之名,就可以直接定人生死、奪人自由,那才真正可怕。
這一次鮑毓明對了,開了先河,下一次能保證對嗎?能長期保證對嗎?國家權力不受節制能保證不把手伸出來亂摸嗎?
前天,鮑毓明在微博發了十問李星星。
目的很明顯,第一告訴大家李星星在説謊,如此,她的話在法庭的採信度就會降低;第二,告訴大家李星星是「自願」的。
李星星確實不是完美受害人,也不能苛求她是完美受害人。
法律上,存在這種可能性,即沒法給鮑毓明定罪,因為證據很難獲取,而關係又錯綜複雜。
這是法律的無能嗎?這能説明法律就沒有意義嗎?
與之相反,這正是法律有為,定人生死,奪人自由,既不看領導意圖,也不受民意綁架,一定是要有證據的,一定審慎。
法律讓懲罰犯罪變得有據可依。
即使法律沒法給鮑毓明定罪,他就無辜嗎?就洗白了嗎?
當然不是,法律之外,輿論會讓他付出代價,榮譽、名聲、職業等等,都會付出巨大代價。
鮑毓明是洗不白的。
——
羅翔經常引用一個案例,岳飛之死。三個字的「莫須有」就殺了一員忠貞大將,岳飛高喊,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有用嗎?沒用。
1945年12月1日,西南聯大和雲南大學發生「反內戰」的學潮運動,雲南軍閥當局直接往學校裏扔手榴彈,手無寸鐵的學生被炸死4個,還有一位被炸斷了大腿。
史稱一二一昆明慘案。
當時的雲南警備司令關麟徵説過一句臭名昭著的話:
「他們有集會的自由,我就有開槍的自由。」
再往近走,十年動亂中,劉少奇同樣是典型的例子,不多説。
這些都是國家權力不受約束的後果。
法律不僅是通過懲治犯罪者來保護我們,更重要的是,通過約束國家權力來保護我們。
所以朋友們,我們走到今天,殊為不易,請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