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鮑案聯想起的一件事_風聞
彩色多崎作-2020-05-05 13:40

關於鮑毓明的案子,近期互聯網上的討論也不少,之前讀到的一些分析説,此案的結局很有可能會變成 道德上的強烈譴責,但是法律上的無法追責。這讓我想起來去年發生的一件事情。
去年年初,我突然接到表哥的電話,問我電視台有沒有熟人。我就是一個普通大學的普通學生,雖然學的新聞學專業,但實際上連正規媒體的大門都還沒見過,更別説認識電視台的人。
接下來的原話我已經記不清了,大概是問我有沒有辦法找到媒體反映一些情況。我心想我一介學生,沒有社會經驗又沒有社會資源,能有什麼招。
但既然突然問起來,想必是出了什麼事。便問表哥什麼情況。
一問,居然是表哥親戚家的女孩兒,不到14歲便遭到了強姦。而且男方還是住在隔壁的叔叔。親叔叔,年近30。據表哥形容,兩家人不過隔了三尺寬的小道。
在南方農村有過生活經驗的人應該知道,南方農村大多沿河而聚,規模小一些的村莊,同姓居多,村頭到村尾,多少都有些沾親帶故。事情發生後,兩家人吵也吵了,罵也罵了,唯一的結果是幾乎整條河的人都知道了這件醜事。
我聽完罵了句髒話:“有沒有抓到證據!報警了嗎?”我問。
“有證據,而且報警了,但是沒什麼用。”
我幾乎本能的聯想起來那些關於基層的官僚主義而又貪污腐敗的場景。心中憤怒:“出了這麼惡劣的事情他們就不管?”
“警察來過了,他們説還要進一步找證據。”於是我腦海中又浮現了基層官僚不作為的腐朽面貌。
但是接下來的對話,卻讓我意識到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雖然快三十的叔叔和十四歲的女孩兒發生關係,不用想就讓人覺得變態。但目前的法律規定是,只要雙方自願,而又年滿14週歲,就不算觸犯刑法。
強姦罪在司法實踐中本來就很難斷定,而且更要命的是女孩兒這一年正好滿14週歲。所以,雖然警方的確在男方車上找到精斑等物證,但都沒有辦法告他強姦。
聽到這裏我有其實一些疑惑,事情發生了這麼多回,這麼長時間,為什麼一直都沒有人發現?
“女孩兒一直由奶奶帶着,爸媽都在外面打工,也沒人教這些事情。”表哥説。過年父母回來一問,才知道自己女兒遇上這種事情。
我仍有一絲不解,為什麼這麼長時間,她也不反抗,兩人還多次發生關係?我頓時有了一個可怕的猜想……
“她不會真喜歡上了……”我小心翼翼的問。
**“她當時14歲不到的小女孩,能懂什麼!?”**表哥説。
必須提一句,在這種情況下,警察除了幫助家屬尋找證據以外,確實也沒有別的辦法。
“她媽媽現在天天罵她不懂事。”表哥説。“但是這麼小的孩子她能懂什麼事情呢?她才14歲啊!為什麼國家規定的認定的年齡這麼小!至少也得到16歲吧?”
這個問題我沒有辦法回答。換句話説,如果光聽男方的説法,某南方系報刊甚至可以“義正言辭”的寫出:“這更像是一個自小缺少關愛的女孩向“叔叔”尋求安全感的故事。”
之後,我能做的只是上網找到幾個專門解決糾紛的省台節目以及南方某報社的聯繫方式。據説之後都有聯繫上,但是對方瞭解情況之後,最終都表示無能為力。
表哥説:“他們那邊後來也打給我過幾個電話,但最後也沒有派記者來。”
站在媒體的角度,我可以理解他們不願意派出記者來調查的原因。畢竟這時候媒體的立場很微妙。
新聞記者雖然有着所謂“鐵肩扛道義,妙手著文章”的理想追求,但另一方面確實需要考慮到是否能夠拍出一期節目,考慮到上級批准,報銷路費等等現實情況,説白了,他們得考慮到“產出比”。
更直白一點説,就算是中央媒體的名記者來了又能怎麼樣?頂多來幾架攝像機嚇唬嚇唬男方。可那之後呢?
媒體畢竟不可能影響警察的辦案,更不可能在調查結束之前就預設好人或者壞人,這是媒體的私刑,是自媒體營銷號不負責任的做法。
現實情況裏,任何一件看似具體的事件,其實往往都很複雜,往壞了想,誰能保證女孩兒及其家屬有沒有誇張,甚至有沒有説謊呢?萬一事件突然發生反轉呢?
當然,這也不存在媒體懦弱,求自保的問題。畢竟記者並沒有真正的第四權力,所以不願意,也不能夠參與到一件沒有結果的事件之中去,更不能替法院做判斷,尤其是代表政府立場的電視媒體。
輿論不能影響到司法,這不關乎正義或者不正義。畢竟曾有過藥家鑫案的先例。
越是實際接觸媒體,我越發覺得新聞專業學的盡是些“屠龍之術”。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與入行之前的想象有很大不同。沒有想象中的激情熱血,沒有匡扶道義,更沒有為民伸冤。
我們的媒體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在巨人倒下之後,衝上去踩幾腳(期間還得擔心巨人復活),而不是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上告訴人們什麼是真相對錯。
當然,也不能怪大多數媒體事後諸葛亮,媒體不能駕馭輿論,他們實際上比誰都害怕輿論,所以他們只好選擇性的規避輿論。讚揚人們讚揚的,反對人們反對的,無論對錯,只求不惹上爭議。很矛盾,但這確實是大多數媒體的現狀。
前幾天和表哥聊了鮑毓明的案子,又順便問了之前事件的後續。雙方不出意外的以私了解決。
據説女方家原本要求賠償50萬,男方一直拖着,後來降價到三十萬,二十萬,十萬……最後,由於女方家長急於進城務工,由男方賠償6萬元了事,之後不再來往。
我問表哥:“所以女孩兒14歲以前,兩人真的發生關係了嗎?”
“也許真的有吧。” 表哥回答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