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生碰撞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能!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5-06 22:38
來源:荔枝新聞
2020-05-06 20:15
荔枝新聞訊
未發生碰撞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江蘇高院5月6日發佈的一起案例表明:能!
基本案情
家住邳州市八義集鎮的曹唐山是一名泥水匠,平時在附近的工地打零工。2018年1月27日早上,曹唐山像往常一樣騎着二輪摩托車回家,路上經過省道323才莊路口時,沒有查看後方是否有直行來車,就急忙左轉彎駛入交叉路口。正在此時,包工頭李強駕駛一輛大眾轎車沿省道323由西向東行駛,趕往其承包的工地上班,行至才莊路口時,突然發現前方一輛二輪摩托車毫無預兆左轉從其車前橫穿而過。李強心中一驚,為了避讓情急之下向左急打方向盤,將車駛入了對向車道,撞上對向車道孫威正常駕駛的重型罐式半掛車,導致兩車嚴重損壞,而李強也因此嚴重受傷被送醫救治,後於2018年2月2日搶救無效死亡。

此時,曹唐山見兩車相撞與自己無關,自己也沒有受傷,頭也沒回騎着摩托車就離開路口了。目睹事故發生的半掛車司機孫威趕緊報了警。公安機關立刻展開偵查,經過調取監控錄像,發現事發路口沒有交通信號燈,當時李強是因緊急避讓二輪摩托車不得已駛入對向車道,導致兩車相撞,引起事故發生的正是這輛二輪摩托車車主曹唐山。曹唐山得知公安民警正在找其調查情況,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經過進一步偵查,發現曹唐山沒有駕駛資質,並且其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是逾期未經檢驗且已註銷的車輛。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為曹唐山在通過無交通信號燈路口時,未觀察後方來車,未確保安全通過,且又無證駕駛已註銷機動車,據此認定,曹唐山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
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唐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唐山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系過失犯罪,且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經考察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具備社區監管條件,依法宣告緩刑。

法官説法
通常情況下,大家認為只有行為人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輛撞到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對事故負責的情況下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自己沒有發生碰撞或者碰倒他人的事故,當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其實是一種片面的認識!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本案中,曹唐山無證駕駛逾期未檢驗且已註銷的摩托車,在穿過交叉路口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未確保安全,這一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曹唐山與該起重大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行為人雖未發生碰撞但引起交通事故,如果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負事故主要責任,一樣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提醒: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在沒有紅綠燈的交叉路口,要讓直行車輛先行,確保安全通過,千萬不可麻痹大意!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許宸 通訊員/蔣榮志 馮衞寧 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