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私人公交車也要執行對軍人的優惠政策?_風聞
柳泉-2020-05-07 12:43
吉林市的一名傷殘退役軍人拿軍殘證購票,非但沒有得到應有的半價優惠,還遭到乘務員的辱罵,説什麼“證不好使,活不起就別活”。
這件事在網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大部分網友同情退役軍人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但也有部分網友認為,這是一輛私人運營的公交車,以盈利為目的,如果沒有相應的補貼,很難要求私人車主對軍人和殘疾人實行優惠政策。
那麼,退役軍人乘車沒有優惠反而受到辱罵這件事,是不是與所謂的補貼有關係呢?我認為沒有。其實這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在我國的體制下,私人想要運營公交線路,是要先與當地的公交公司或交通局簽訂承包合同的。而合同的基本要求,首先就得是合法,要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因此車主與公交公司、交通局之間的籤的承包合同,必然要列入守法這一條款。而對於軍人、殘疾人的優惠待遇,也是相關法規的一部分。所以,這件事與所謂的補貼沒有什麼直接關係,而是車主和乘務員違反了相關法規,同時也違背了自己簽訂的合同。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當然,如果承包合同裏敢規定車主和乘務員可以不守法,那就應該問責當地的公交公司和交通局了,但我估計這種可能性很小。
對軍人、殘疾人給予優惠是一個遵守法律的問題。至於私人車主是不是應該有相應的補貼,這是一個經濟利益問題。私人車主在與公交公司、交通局商談承包合同的時候,這個應該算作運營成本,事先有所評估的。如果車主認為必須有補貼,沒補貼就賺不到錢。那麼這應該在談合同的時候就提出來,並寫入相關的合同條款。所以承包合同是很重要的。如果有補帖這一條,車主可以理直氣壯的去有關部門領取補貼。如果合同裏沒有規定,那也是車主和公交公司在訂合同時的漏洞。車主不能因為自己在訂合同時出現了這個漏洞,就把沒有補貼的損失轉稼到乘車的退役軍人身上。
最後説一點,就算是私人車主真的沒有得到一分錢補貼,給軍人乘車優惠也不能當做是賠錢的買賣。因為我軍的內務條令第89條規定:軍人遇到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這條規定同樣適用於私人運營的公交車輛。軍人乘車,其實是對於車主的一份安全保障。1993年8月17日,一輛大巴車在行駛至四川省筠連縣時,一羣持刀歹徒搶劫司機和旅客,不僅搶錢還要劫走一名年輕姑娘,車上的乘客都不敢動,只有濟南軍區某部通信連戰士徐洪剛衝上去與歹徒搏鬥,即使孤身被歹徒圍攻,全身被亂刀刺傷14處,仍然血戰不退。最終還是歹徒們膽怯逃竄。同樣都是乘客,別人可以不動,徐洪剛必須挺身而出,因為他是軍人,內務條令規定軍人有見義勇為的義務。2005年3月23日晚上,一對年輕情侶在濟南街頭被騎摩托車的劫匪搶劫。路過的濟南軍區副司令員葉愛羣和司機李俊緊追,最終將兩名劫匪擒獲。以葉愛羣濟南軍區副司令的待遇,他根本不需要見義勇為的任何獎勵,但他是軍人,遇到這種緊急關頭,即使是副司令也要挺身而出。相比之下,給予軍人和退役軍人的半價優惠,總共才多少錢呢?對於私人車主來説,這點錢讓軍人必須在路遇危險時挺身犯險,難道私人車主就真覺得自己沒有相應補貼便吃虧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