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N號房到鮑毓明,各國是怎樣對待兒童色情製品的?_風聞
动画学术趴-动画学术趴官方账号-2020-05-07 07:25
公眾號:動畫學術趴/Palomar
作者/龍六
編輯/彼方
三月下旬,韓國**“N號房”**事件浮出水面,這是一起通過詐騙、威脅、性侵獲取性剝削視頻,在Telegram上創建虛擬房間進行交易的犯罪事件。大量女性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受了超過26萬人的性剝削。
韓國媒體公佈N號房主犯個人信息
截止到3月22日,韓國警方掌握的受害者信息顯示,未成年人受害者十餘人,其中最小的只有11歲。
四月,《南風窗》揭露鮑毓明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事件,再度引發公眾大討論。在《南風窗》的報道中,受害女性提到鮑毓明要求她觀看未成年人性題材影片,企圖對受害女性進行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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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之前聽説或者瞭解過這兩件事,我相信你會像我一樣震驚、憤怒。
與此同時,“N號房”事件中作為性剝削影像傳播媒介與交易平台的Telegram,鮑某逼迫未成年受害女性觀看的色情影像,同樣引發了人們對於媒體環境的擔憂。
這些情緒成為了本文寫作的契機。筆者希望以歷史的角度,從媒體環境的一元——兒童色情製品入手,對媒體在預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方面的被動規制和自我約束進行梳理。
我們想通過這篇文章,為讀者展示長久以來對於媒體環境和未成年人權益之間的部分討論(特別是各國在ACG領域的一些政策實踐),也為讀者對相關事件的理解分析提供歷史性的參考。
戀童障礙vs兒童色情製品消費者vs猥褻、性侵兒童的犯罪者
當人們看到面向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時,會不由自主想到一個詞“戀童癖”。
戀童癖(也稱戀童障礙,Pedophilic Disorder)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中對其的定義如下:
A 至少6個月,通過與青春期前的單個或多個兒童(通常年齡為13歲或更小)的性活動從而激起個體反覆的強烈的性喚起,表現為性幻想、性衝動或性行為。
B 個體實施了這些性衝動,或這些性衝動或性幻想引起顯著的痛苦或人際交往困難。
C 個體至少16歲,且比診斷標準A中提及的兒童至少年長5歲。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從定義來看,可以明確戀童障礙≠兒童性犯罪者,出現戀童障礙的人羣不一定會對兒童犯罪,而對兒童加以性剝削的犯罪者也不全然是以性為目的的——以性為手段對弱勢羣體施加性暴力獲得權力滿足感的性犯罪者並不在少數。
事實上儘管戀童障礙人羣在總人口的佔比目前並不明確,但針對男性的數據指出戀童障礙大致在男性人口中佔比3-5%,(由於對女性戀童障礙人羣的研究有限,因此其在總女性人口的佔比目前還沒有清晰的數據)。
導致戀童障礙的因素很多,在學術界能夠達成共識的大致可以從生理和心理兩個方面分析。
從生理層面上來説,科學家觀察到具有戀童障礙的人羣,大腦發育出現異常,一説大腦白質在向灰質運輸信號時出現了問題,一説大腦灰質萎縮。人們觀察到戀童障礙的腦部異常,但仍舊未能全面解釋這種異常是先天形成的還是在成長過程中受到刺激導致的。
從心理層面來説,大多數戀童障礙都會提及他們童年遭受性傷害的經歷。如同電影**《水果硬糖》中的戀童癖攝影師傑夫**的自白一般,他在面臨物理閹割的時候開始自述童年曾經遭遇的性虐待。
儘管不能將戀童障礙與猥褻、性侵兒童的犯罪者劃等號,但不能否認二者之間的發展關係是有一定邏輯的——由於在判定戀童障礙時,“至少六個月針對兒童的性幻想和性衝動”是十分重要的一個判定標準,因此,是否持有兒童色情製品成為了一個預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重要衡量指標。
從人們認識到兒童色情製品與戀童障礙的重要聯繫之後,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各國陸續出台了圍繞封禁兒童色情製品的政策,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有兩個重要的矛盾點:如何界定兒童色情製品和持有兒童色情製品是否是犯罪。
如何界定兒童色情製品
聯合國對兒童色情製品(Child Pornography)的定義是**“真實的或者類似的對兒童進行直接性行為的任何表現,亦或者以性為主要目的的暴露兒童身體隱私部位的表現形式”**。
在聯合國的這一定義的基礎上,各國對於兒童色情製品的定義又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1996年美國出台的**《兒童色情製品預防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 of 1996,下稱CPPA),明確了對網絡兒童色情製品的限制,特別提出了針對包括虛擬兒童色情製品**的聯邦法律。
1999年,日本保護兒童的相關條例中明確了判定兒童色情製品的具體的猥褻行為。
2010年韓國女性家族部(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 Republic of Korea)從保健福祉部接管了韓國家庭青少年事務之後,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出台了一系列的規範和制度,着力打擊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犯罪行為。
其中對於利用媒體(電影,視頻遊戲或其他通信手段)對兒童色情製品進行傳播的行為也予以堅決打擊。
韓國女性家族部
各國的策略大同小異,通過明確何為兒童色情製品,劃定違法範圍進行堅決打擊。但是這個思路在具體的實踐中卻面臨重重矛盾。
以韓國為例,女性家族部對兒童色情製品的定義是含有性交行為/通過口腔、肛門等身體一部分或者利用道具進行類似性交行為/對兒童暴露身體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且能夠激發一般人的性羞恥心的行為/面對兒童的自慰行為的影像、圖片等媒體信息。
同時,政策的制定者意識到由於對針對兒童性犯罪的有限認知,以及隨着時代發展可能存在的新的媒介形式,需要補充一條名為“其他性行為的”範圍限定。
按照上述規定,在**《哆啦A夢》**中屢次出現的,大雄撞見靜香洗澡的段落,毫無疑問屬於兒童色情製品的範疇。
另外圍繞最後一條“其他性行為”的模糊範圍限定,**兒童色情製品的定義被進一步擴大。**成年人穿着學生制服進行的表演也被劃定在內。圍繞着對未成年人的性保護,以下作品曾被女性家族部劃入青少年有害作品名單。
《冰菓》-煽情性
《物語系列》-煽情性、暴力性
《輕音少女》《lovelive》《一週的朋友》《花舞少女》-輕度暗示
該消息源所附鏈接在韓國女性家族部的官網中已經過期,但從日本議員山田太郎訪問韓國女性家族部時,曾就韓國方面在規則制定初期因限制未成年色情製品的範圍過寬,而導致社會騷亂的現象進行了描述,一定程度上可以佐證這種範圍的劃定存在矛盾性。
借用羅翔教授的一句話“自由不加節制一定會變成強者對弱者的剝削”,我們的態度毫無疑問是要遏制兒童色情製品的傳播的。
但儘管對此有共識,但是人們如何去界定兒童色情製品(特別是兒童虛擬色情製品)才是合理的(合乎法理與一般人的常識的)又是爭議不斷的。
1996年美國CPPA通過之後,名為自由言論聯盟的組織在加利福尼亞起訴了該法律,理由是違反憲法。這個組織列舉了虛擬兒童色情製品與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之間沒有必然聯繫的證據,認為CPPA對於虛擬製品是否涉及兒童色情的描述過於模糊,且CPPA所限制的色情製品沒有剝削真正的兒童。
這個問題的複雜程度令政策的制定者十分撓頭,例如,你如何看待下述場景?
這是**《名偵探柯南》中,主角柯南的母親工藤有希子**第一次正式登場的故事,她在騎摩托車的時候,將從高中生變回小學生的兒子塞到衣服裏。至少在畫面上看來,作者沒有迴避(甚至強調了)這個場景可能帶來的性刺激。
但如果你將類似的情節判定為兒童色情,那麼希臘神話中烏拉諾斯把已經誕生的“孩子們”塞回蓋亞女神的子宮的行為為何就成了希臘神話璀璨的開端呢?
需要注意的是,兒童色情製品並非是指不宜給兒童觀看的作品,而是面向全年齡段禁止的作品。
正因為對於兒童虛擬色情製品的範圍如此難以界定,當年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判處CPPA違憲。
持有兒童色情製品是否是犯罪
在一系列執法實踐中,另外一個矛盾點集中在於持有兒童色情製品是否是犯罪。由於在如何界定兒童色情製品這個問題上,一直存在爭議。所以持有兒童色情製品是否是犯罪在不同的國家又出現不同的情況。
回憶一下限制兒童色情製品的初衷,其原始邏輯是戀童障礙者與面向兒童的性犯罪者普遍持有兒童色情製品,因此,限制兒童色情製品,並且控制和懲罰持有者成為預防針對未成年的性犯罪的重要措施。
電影《熔爐》截圖
比如在韓國,除了前文所提到的在劃定範圍方面較為極端(將虛擬世界的對兒童虛擬形象的性接觸和現實世界對兒童的性接觸等價視之),在單純持有這個問題上提出只有在“身體和身體附近等自己可以管理的場所下保存”是可以允許的。
但是這個限定在具體執行的時候也極其嚴苛,**類似於你將包含兒童性行為的作品下載到電腦,再刪除的行為仍舊被視為犯罪。**在量刑方面製作和傳播這些作品與真實性侵犯兒童幾乎是一樣的——五年以上直至無期。
在美國的相關判例中,我們看到一個因持有兒童色情圖片而被捕的嫌疑人。他持有的四百餘份兒童色情製品中,90%是虛擬兒童色情製品(即以繪畫或者CG的形式塑造的兒童形象)。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審理中,法官宣讀了精神專家提供的專業意見。精神專家認為“即便那你所做的事情類似於閲讀或者參與想象,而非真正的參與制作剝削兒童的色情製品。但這種行為本身,有可能會增加實際兒童在社會上被剝削的風險。”
電影《洛麗塔》截圖
這個論斷單從邏輯上來説,是一種合理的推測。但這也僅僅是客觀現實的一種可能性。人們對待虛擬兒童色情製品的態度始終是遊移不定的。
除了前文所説的:對於如何界定虛擬影像製品是否含有兒童色情成分的問題,存在巨大爭議之外,對於客觀存在的戀童障礙者來説,虛擬兒童色情製品的存在是否能導向一種可能——即降低他們對真實兒童進行侵害的犯罪可能性呢?
電影《素媛》截圖
在一些報道中我們也看到,當人們在談論面向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時,會明確犯罪者持有兒童色情製品這一點。如2014年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曾經披露羅裏達州奧蘭多迪士尼在過去8年有至少35名員工因涉嫌性侵或持有兒童色情製品而被逮捕。
**事實上,儘管新聞輿論給予了持有兒童色情製品的人一定壓力,但是政策層面對於持有行為本身是十分難以進行甄別的。**許多被控持有兒童色情製品的人源於被他人檢舉或進行犯罪行為之後在蒐證中被發現。
就技術方面而言,近年微軟免費提供了一款名為PhotoDNA的應用,能夠對社交網站和搜索引擎中的兒童色情圖片進行識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兒童色情製品的傳播。但是僅僅是這樣還遠遠不夠。
因此,媒體人進行自我規制**,避免觸碰兒童色情的創作**似乎就成為了防止兒童色情製品流通的一個重要措施,學術趴曾經就國內外通過“打碼”減少動畫作品中的暴露場面寫過一篇推送《對於動畫中應該打碼的內容,國內外都是怎麼做的?》,雖然不是針對預防兒童色情采取的舉措,但也確實是行業自律的一種表現形式。
結語
最後,正如下圖所示,我國原則上不認可不支持任何色情製品。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發布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提到:為了“創造有益於兒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環境”而要求“嚴格控制不適合兒童觀看的廣播影視節目在大眾傳媒播出。”
但即便政策如此,但是我們仍舊無法迴避討論上述問題。
正因為認識到此類作品的複雜性,我們注意到每次出現類似的案件時**,人們往往避免對案例進行擴大化討論,更多的是希望透過法律給事件的受害人一個公道。**
**與此同時,人們更加震撼於部分社會輿論站在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對立面。**因此,更為迫切的希望我們現有的法律能夠按照公序良俗的主張,對如此惡劣的犯罪行為予以嚴懲。
誠然,針對事件本身,只有法律能給受害人一個交代。然而於媒體環境而言,需要討論的事情還有很多——不僅僅是本文着力梳理的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網絡媒體人能否認識到在新媒體特定傳播環境下,他們身負的特權與社會責任,也是一個值得長久討論的問題。
本文未討論成人色情的邊界與相關規制問題,該話題與本文所討論的兒童色情製品具有極大差異,不能按照同一邏輯進行推敲,請避免對二者做同一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