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橫!陽光保險以貸搭售,借款9萬需還5.9萬保費 業務員:就當銀行利息得了_風聞
镭射财经-立足数字化思维,深挖新商业故事。2020-05-08 10:09

監管三令五申仍然無法治理搭售亂象,到底為何?
作者 | 先曉
來源 | 互金通訊社
“在中國陽光保險貸款9萬元,每個月還4430元,因疫情爆發期間沒來得及還款,仔細梳理才發現利息高得嚇人,除本息之外,每月還要承擔1638元保費。”
近期,包括譚女士在內的多名用户在聚投訴、黑貓投訴等平台曝光了中國陽光保險靠借貸搭售保險的“套路”。這些用户表示,在陽光保險借款的整個過程中,想要借款成功,必須要購買人身意外險等保險。有用户在放款後才發現實際到賬金額已被扣除保費金額,更有有用户稱自己並未收到保單,連自己買的是什麼保險都無從知曉。
變相高利貸?陽光保險保費高達借款利息5倍多
從譚女士提供的借款明細來看,其貸款實際金額為90000元,分36期還清,放款方為光大銀行。每月扣款分兩部分 ,其中,光大銀行扣除本息2784.09元,陽光保險扣除保費1638元 。

譚女士借款明細截圖(部分)
當用户已經在按月還款時,保險合同在哪裏 ?保的又是什麼內容?
互金通訊社調查得知,通過陽光保險借款的用户,大多數被強制搭售了人身意外險,還有一些用户並不清楚自己到底買了什麼保險。
譚女士表示:“關於保費,不僅貸款之前沒有得到平台告知,之後平台也沒有開具發票或籤相應合同。”對此,譚女士還詢問了陽光保險業務員,對方告訴譚女士:“就當是銀行利息就得了。”
累計下來,譚女士9萬元貸款被捆綁的保費高達5.9萬元,保費竟是利息的五倍多。按照陽光保險業務員的説法,這些費用可理解為銀行借款利息。照此計算,譚女士該筆貸款實際借款利率(IRR計算)為41.75%。“這就是變相的高利貸啊!”譚女士坦言。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超過36%的年利率實施放貸行為,無論是以利率形式,還是其他名義收取資金使用費,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頭息,總和費率超過36%,均為高利放貸,這種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照此來看,陽光保險和光大銀行的做法已觸碰雷區。
而互金通訊社致電光大銀行諮詢陽光保險保費一事,銀行工作人員卻明確表示,每月1638元的保費與光大銀行無關,是陽光保險集團收取 。
雙方各執一詞。至於譚女士到底買了什麼類型的保險,譚女士表示她至今都未查明。
當然,和譚女士一樣被陽光保險強制搭售保險的用户不在少數。蔡女士因資金週轉困難通過陽光保險借款30000元,分36期還清,每期被捆綁保險費用444元,累計需還保費15984元,照此計算,保費是利息的五倍多。不過,和譚女士不一樣的是,蔡女士至少被陽光保險業務員告知自己買的是人身意外險。
另一位於女士也通過陽光保險申請借款36000元,分36期還清,每期需承擔人身意外險保費655.2元,保費總額也遠遠超出了這筆貸款需承擔的利息。

自己買的保險,為何受益人是光大銀行?

讓多名用户費解的還有兩點:在各地區分公司並不具備放貸資質的情況下,陽光保險為何會有借貸產品?為何自己投保的產品受益人卻是光大銀行?

黑貓投訴平台消費者投訴截圖
首先,上述用户口中所指的陽光保險貸款產品,實際上是陽光保險和光大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的一種信保業務模式。例如陽光保險與光大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信保業務合作,承擔投保人在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的本息賠償責任。
具體為,借款人作為保險投保人,放款金融機構為被保險人,借款人投保後由保險公司承保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後,合作金融機構向借款人(投保人)發放信用貸款。據互金通訊社瞭解,與陽光保險貸款放款機構大多數為銀行,有徽商銀行、光大銀行等。
關於受益人為何是光大銀行,其實,這些用户雖然名義上是花錢買了保險,實質作用卻是擔保,光大銀行掙着利息 ,陽光保險掙着保費 ,如果客户出現逾期,保險就相當於業內熟知的履約險。
而按照履約保證的業務規則,履約保險應該是債權人(放款人)進行購買,陽光保險和光大銀行一頓“豪橫”的操作,成功偷換概念,讓借款人自己出錢做擔保,普通用户很難及時反應過來。
監管嚴厲禁止,以貸收費緣何難禁?

從實質上來説,信保類產品是在為借款人增信,從而降低放貸風險,確保放出去的貸款能夠較為安全收回來。單從這一定義出發,陽光保險上述做法或許屬於尚可理解的範圍內。
但目前來看,許多借款人表示,事前並不知情就“被保險”,或者平台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若不投保則無法辦理借款。至於保單內容,合同,則模糊不清,保單只能在平台指定渠道查詢,且利率高出貸款利息5-6倍。如此做法,未免欠妥,也違背了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早在2012年、2018年3月、2019年7月、2019年8月······中國保監會先後印發《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點》等多個通知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貸搭售,不得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雖然監管嚴厲禁止,但是這一“潛規則”仍在行業中屢見不鮮。據互金通訊社不完全統計,此前,因為與銀行聯手通過現金貸產品搭售意外險而被頻頻曝光的保險公司還有天安財險、眾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多家機構也因為借貸搭售保險而受到處罰,罰金動輒數百萬元。
監管三令五申,仍然無法治理保險業搭售亂象,到底為何?
業內人士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賣保險業務獲得的利益比其它業務要高。“由於保險的週期相對較長,佣金水平就會相對較高,導致很多機構不願去做主業,反而去做能帶來實際利益的副業。而與需求量大的放貸機構合作,流量加上互聯網產生一定程度的化學效應,利益鏈條一拍即合。”該業內人士還透露,很多保險公司賺取的保費會有一部分流到合作金融機構的口袋裏。
當然,從借款人自身來説,從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大多數借款人都是稀裏糊塗就進了套,有的甚至沒弄清楚到底誰是放貸平台,自我保護意識和金融常識欠缺,以及對個人信用的理解溝壑,也讓保險公司和放貸機構有機可趁。
熟悉市場一線情況的資深保險法律人士周文伏告訴互金通訊社,銀行強行將貸款這項相對獨立的金融服務和保險產品一起,“捆綁”提供給消費者,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而陽光保險和合作銀行的強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既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也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中關於交易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他還認為,當前監管政策的確存在漏洞,監管法規也不可能窮盡所有違法違規具體形式的客觀限制,因此亂象難禁也在意料之中。從法規執行層面來講,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可以從法律立法目的和監管目標的角度,對現有監管法規進行解讀和適用,將變相規避監管的新套路方式及時納入監管範圍,以更好地杜絕違規搭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