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生母是故意殺人而非遺棄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20-05-08 10:10

5月6日,有網友稱陝西一名男子將79歲母親活埋進墓坑。網友消息稱,5月2日,男子馬某用手推車將母親拉走,向家人謊稱將母親送去親戚家了。馬某被警方抓獲後交代,他將母親拉到無人處,找了一個廢棄墓坑倒進去埋了。目前澎湃新聞報道,涉事男子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
這個案件引發了網友的熱議,有人痛罵兒子狼心狗肺,也有人認為農村養老困境誘發這樣的犯罪情有可原。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知道正義女神蒙着眼睛不是沒有原因的,除了行為本身,法律在定罪的時候本就不應評價其他的情節。不管是經濟困難也好,還是母親在幼年拋棄他、年老迴歸讓他贍養導致的怨憤也好,我們只看一個人在深夜把另一個行動不便的人埋進了墓穴。
法律維持的是最基本的社會秩序,不應也不能介入其他事務之中,那超出了法律的能力範圍。
這個案件定故意殺人罪非常恰當,有網友講到這個案件可能涉及遺棄罪的問題,我認為這個案件不存在遺棄罪的問題,就是單純的故意殺人一罪,既不是故意殺人罪與遺棄罪的想象競合也不是故意殺人罪將遺棄罪吸收。
遺棄罪侵害的是家庭成員間獲得扶助的平等權利,而故意殺人罪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兩者的界限並不模糊,遺棄罪是純正不作為犯,故意殺人罪則既可以是作為犯也可以是不作為犯。也就是説,遺棄罪本質上不是為了追求受害人產生某種不良後果,而是為了逃避自己應盡的義務。而故意殺人罪則是實實在在地要剝奪他人的生命。
作為不作為犯,遺棄罪只有發生嚴重後果情節惡劣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導致被遺棄人重傷死亡,或者導致受害人生活無着沿街乞討等。如果説馬某等行為是遺棄行為的話,就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了,只要他母親沒有重傷或者死亡,就不應追究馬某的刑事責任了。
可能有的朋友認為馬某的行為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手段行為侵害另一罪名,因此被故意殺人吸收。這就將行為單純理解為身體動靜,但行為是主觀意志支配下的身體動靜,脱離主觀意志單純看行為可能會在定性上產生偏差。
更何況即使脱離馬某的主觀意志,他的行為本身也是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而不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遺棄罪的行為一般是將受害人遺棄到大概率能得到救助的場所,比如派出所、福利院、公園裏、馬路邊等。如果將沒有自理能力等受害人遺棄到人跡罕至的場所,或者遺棄之後對受害人加以掩藏,使其他人難以發現被遺棄人的蹤跡,這種就是典型的故意殺人的行為了。
舉個大家都知道的例子,唐僧母親將唐僧放入木盆順河流漂流而下,不看其他情節單評價行為危害程度的話,這個行為其實是屬於故意殺人行為的,因為任何一個人都知道,相比於淹死或者餓死的可能性,唐僧獲救的可能性幾乎可以忽略。
那來看馬某的行為,他在深夜裏,將一個生活難以自理的七旬老人埋進墓穴,這個行為會直接致人死命,是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回來之後還遲遲不願交代母親下落更可以佐證他行為當時的主觀心態。
故意殺人的,判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個案件最終母親諒解的可能性也很大,也許是能得到減輕處罰的,有可能在十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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