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隱私論爭何時休?被遺忘權有沒有?_風聞
陈根-知名科技作家为你解读科技与生活的方方面面。2020-05-08 07:25
文/陳根
新冠讓我們習慣了走到哪掃到哪的二維碼,而隨着疫情的全球大流行,西方國家也紛紛抄作業,前有蘋果谷歌聯手開發新冠追蹤系統,後有英國推出新冠追蹤app能夠實時記錄用户路徑並且對周圍發出提醒。
新冠的電子追蹤也意味着,我們的身份信息、出行信息、健康信息被有效的整合,使得個人可以“隨身攜帶”自身相關的數字化信息標籤。當我們的****個人信息被立體式數字孿生構建時,在帶來信息交互便捷的同時,一場關於隱私的論爭也爆發了。
根據4月份的一份調查,**美國民眾對利用手機數據來追蹤人們的行蹤的接受度存在分歧。**大約一半的美國人(52%)表示,政府使用人們的手機追蹤COVID-19檢測呈陽性的人的位置,以瞭解病毒可能如何傳播。但48%的美國成年人認為這種做法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不能接受的。**當美國人被問及政府使用手機追蹤人們的位置,以確保他們遵守保持社交距離建議時,支持率要低得多。**62%的人表示非常不能接受,只有37%的人認為可以接受。

我們承認,數字技術的發展與“雲”的出現為我們的生活打開了一扇方便快捷之門,我們散佈在網絡空間的信息越來越多,生活中的任何行為都可以變成數據,存貯雲端。當我們習慣了走到哪掃到哪的二維碼,無所不在的數字攝取工具、精準的地理定位系統也將我們推進到一個透明的時空之中**。**
**當我們像透明人一樣暴露在科技面前,我們對於自己的信息掌控力度越來越失衡,**我們的每一個行蹤都將被記錄,城市的每條大街都安裝了監控攝像頭,每一通電話都可能被監控,而每一次的網頁瀏覽都將留下痕跡。
被譽為“大數據時代的預言家”的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Viktor Mayer -Schonberger)指出,在信息權力與時間的交會處,永久的記憶創造了空間和時間**“圓形監獄的幽靈”****,**在其中,每個人都可能不停地被誘使去進行自我審査。
**數據規模的爆炸式增長、數據模式的高度複雜化以及數據背後隱藏着大量的經濟與政治利益,所表現出的數據整合與監控的力量已經遠超以往。**由於數據主體和數據控制者的信息不對稱,我們很難充分了解不同平台上大數據的運作原理與方式,於是作為數據主體的我們個人信息被利用的真實狀況是難以自主控制的。

**最可怕的不是你不記得了,而是有人幫你記得。**面對大數據時代的信息控制機制,有沒有一種新的可能性來保護個體的隱私?**大數據時代,我們能否擁有關於互聯網的被遺忘權?**大數據時代的數字化記憶和隱私的邊界在哪裏?
新的可能保護個人隱私?
早在1998年,著名編輯拉希卡在《互聯網永不忘記》中説道,“我們的過去就像紋身一樣鐫刻在我們的數字皮膚上”。
網絡改變了人們記錄和表達自己的方式,尤其是**移動互聯網與物聯網的互通有無,讓人們在賽博空間中留下了無數的數字足跡。**與此同時,搜索引擎等技術讓提取記憶的能力得以極大增強,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網絡上獲取想要的信息,過去的數據總可能被人挖掘出來,人們已經無法在網絡中“被遺忘”。可以説,媒介技術的發展改變了人們記憶的存儲方式。
於是,針對互聯網的“被遺忘權”應運而生。
2012年1月 25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公佈了《關於涉及個人數據處理的個人保護以及此類數據自由流動的第 2012/72,73號草案》,首次提出數據主體應享有**“被****遺忘權”。**即數據主體有權要求數據控制者永久刪除有關數據主體的個人數 據,有權被互聯網所遺忘,除非數據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
2014年5月13日,歐盟法院以歐洲最高審級司法權威部門的地位,最終通過判例確立了“被遺忘權”的個人權利,該判例使得“被遺忘權”得以成為一項在司法實務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權利。
事情要從2011年説起,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捜尋自己的名字時,發現一篇1998年關於他因斷供而被迫拍賣物業的新聞報道。該男子認為其隱私被侵犯,於是,將報社及谷歌公司告上西班牙法院,要求報社刪除該篇報道,同時也要求谷歌公司刪除這篇報道的搜索鏈接。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該篇新聞報道的內容屬於新聞自由的範疇駁回了西班牙男子對報社的訴求,卻判決支持了其對谷歌公司的訴求。谷歌公司提出上訴, 該案最終打到了歐盟法院。
2014年5月13日, 歐盟法院作出最終裁定,認為個人應該有**“被遺忘權”,**若以某人姓名進行捜尋,捜尋結果出現有某人信息的網頁,則數據主體可在某些信息屬於 “不足夠、無關係或已過時”的情況下,向營運商要求刪除搜尋結果的鏈接。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尚未有明確的“被遺忘權”立法,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中有相近概念:**用户可以基於違法、違約或信息不正確的理由,向網絡運營者提出刪除或更正的申請,即“刪除權”與“更正權”。
“刪除權”與“更正權”的具體行使不同於“被遺忘權”,即使是對於正當獲取的個人真實信息,只要侵犯了個人人格權中的正當權益或收集行為違法,用户就可以申請刪除和更正,行使“被遺忘”的權利。
大數據時代的隱私邊界在哪裏?
被遺忘權的提出像在數據時代搭建了一個理想的隱私保護烏托邦,在一個“遺忘變得困難,記憶成了常態”的社會,**“被遺忘權”的出現,意在改變數據主體難以“被遺****忘”的格局,賦予信息主體對信息進行自決控制的權利,**並且有着更深的調節、修復大數據時代數字化記憶倫理的社會意涵。
但被遺忘權卻也一度引起網絡的論爭,被遺忘權的邊界是什麼?大數據時代的隱私邊界又是什麼?
1890年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 和薩繆爾•沃倫(Samuel Warren)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隱私權”被視為是現代隱私法律的奠基之作,文章中將“隱私權”界定為“不受干涉”或 “免於侵害”的“獨處”的權利。
隨着社會環境的變化和信息技術的進步,“隱私”的邊界不斷被重新定義,隱私保護的內涵也不斷被重新詮釋。大數據技術使隱私的邊界跨越了空間,不僅在不同的虛擬時空中個人信息不斷被去語境化地傳播,還可以對其進行雲存儲;同時隱私的邊界也跨越了時間,不僅可以挖掘個體過去的信息,還可以預測個體未來的信息。

大數據技術重塑了隱私的邊界,而“被遺忘權”也超越了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內涵。傳統 “隱私權**”的客體是私密性信息,而“被遺忘權”保****護的信息主要是已被公開或半公開的信息。**
傳統的隱私問題主要涉及私密的、敏感的、非公開的私人領域的個人信息,而新的隱私問題則主要涉及共享的、原本不敏感的、公共領域的個人信息。“被遺忘權”對隱私保護內涵的拓展,與今天網絡社會中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界限日漸模糊緊密相關。
**在當下,我們已經無法界定我們的社交網絡究竟是一種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傳統的“隱私權”在應****對保護社交網絡中的個人信息就顯得有些尷尬。**一方面,人們不斷在社交網絡的場域中公開個人的信息,而這一場域也在不斷形塑人們公開個人信息的慣習。另一方面,這一場域又是有邊界的,它所生產的信息主要面向自身的社交網絡,甚至很多信息還細分了具體的羣組可見,並不完全是一種毫無邊界的公開透明。
被遺忘權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了傳統意義的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保護的邊界,而**被遺忘權賦予信息主體控制的權利不僅有限制和約束,也有可能會與其他權利與價值產生衝突。**在被遺忘權還不具備完善的法規之前,貿然普及,就會導致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混亂。
隱私權是人類個性的確認
**“知恥心”是隱私的心理之源,**當原始人類拾起第一片樹葉遮擋自己裸露的身體時,隱私保護意識就誕生了。西方從文藝復興時期開始追尋人的主體性,直至資產階級革命爆發,不斷倡導民主、自由,現代意義上的隱私與隱私權體系也在這樣的哲學和文化的積澱中得到完善。
現代社會物質的越來越充裕,但體現個性人格和個人自由的“隱私”卻漸漸異化。韓炳哲在《透明社會》裏寫道,“人的靈魂需要一個沒有他者目光的空間,可以自在存在,一個人的自主是以他擁有不理解另一個人的自由為前提的。”然而在我們身處的透明社會里,信息的展示和挖崛壓迫着現代人的每一根神經。
隱私權是對人類個性的確認,個性即人的獨立性,是人和人區分的差異性。如果人類沒有了隱私權,當大家都活成了不同數據知識下的“訓練體”,我們與人工智能機器人之間也就失去了關鍵的區別。當人類有對個人空間的基本需求時,隱私就產生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自由的需求。即使在大數據時代,也沒有人應該是透明的。
可以承認的是,這是一個重新形塑大數據隱私邊界的時代,而關於我們的隱私的論爭也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