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降低刑責年齡的背後,發生過哪些事?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05-11 12:22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據廣州日報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週歲。
“相比上世紀七十年代,現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鑑於目前犯罪日漸低齡化的現狀,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符合社會發展規律。”肖勝方對該議案解釋道。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
近年低齡惡性事件並不少見
“近年來,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事例時有發生,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殘忍、惡劣、觸目驚心。”肖勝方説,他印象很深的一個案子是2015年11月,19歲的韋某減刑保釋後在廣州市番禺區殺害一名11歲女孩。而2010年,韋某於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因未滿14週歲而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韋某又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獲刑6年。
2019年10月,13歲的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10歲女孩琪琪(化名)殺害,並拋屍灌木叢。後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收容教養。今年5月9日,該案民事訴訟開庭審理,而被告蔡某某家屬無一人出庭。小琪的母親表示,賠償之外,她更希望得到加害人家屬的道歉。

(被殺害的10歲女孩琪琪生前照片)
2018年12月,湖南益陽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在卧室將母親用刀殺死。事後在面對家人的痛苦和疑惑時,吳某稱“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學校總不可能不讓我去上學吧!”

(圖為吳某與其家屬正在對話)
2017年8月,安徽郎溪一未滿14歲男孩在家門口將自己的親生母親殺害。據同村村民稱,該男孩的日記本里曾寫過“憎恨媽媽”的內容。
2016年7月,廣西岑溪13歲男孩沈某某哄騙同村不到10歲的三姐弟去到偏僻地方,威逼其講出家中收藏錢財的位置。後恐事情敗露,用石頭、刀,分別將三人擊打致死,並棄屍水井。

(圖為失蹤兒童的尋人啓事,後證實均遇害)
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的3名中學生劉某(13歲)、趙某(12歲)、孫某(11歲)為搶劫小學宿舍樓財物,將52歲的值班女老師用木棍打倒在地後拖入廁所實施毆打,並用毛巾捂住女老師的口鼻,逼問出錢財存放的地方。將女老師捂死後,三人盜得財物,藏匿屍體於牀底便逃離現場。

(圖為警察帶嫌犯指認現場)
兩會提議“降齡”已非首次
2019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等30名人大代表聯名議案建議,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週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週歲到14週歲,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的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據此,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司法保護第五十四條第二點最後添加: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巨大社會影響的,可依照更高年齡段責任承擔規定進行處理。

(圖為2019年全國兩會現場)
2018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新怡和集團董事長王剛建議,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加大校園暴力懲治力度。王剛表示:“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過於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校園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間,更傾向於保護前者,而忽略了對後者的保護。”
2017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哈爾濱市第四醫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廣生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由14週歲改為12週歲(學生上初中的年齡),進一步修改完善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高廣生説,近年來,媒體報道的校園暴力事件頻頻發生,令人震驚。目前,發生的中小學校園暴力事件大部分是日常摩擦、錢財糾紛、情感糾結和偏激心理等原因引起的。但這些校園暴力事件的處置結果令人無奈,約2/3的施暴者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施暴者多數是未成年人,只有約1/3的施暴者承擔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哈爾濱市第四醫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廣生)
是否“降齡”引發爭議不斷
“2007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低於12歲。”肖勝方表示,即使降低為13歲,在國際上也不算最低,目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英國為10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可知,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八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是否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法律界也呈現出不同的意見。
去年10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他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羅翔説,當前,取消刑事責任年齡的提議可能很難被接受,但是至少可以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十二週歲。十二歲的孩子對於是非對錯已經存在基本的認識,很難説他們不知道殺人是一種嚴重的罪行。民法總則已經將原《民法通則》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十歲下調至八歲,這正是考慮了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邏輯命題,而必須迎合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現在的孩子早熟,很有必要在刑事責任年齡方面做出相應的調整。
趙良善分析稱,未成年人低齡化犯罪如果不加以及時治理,不僅會給雙方家庭產生嚴重的影響,甚至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造成未成年人有一種“犯罪要趁早”的想法。將刑事責任降低到12週歲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違法成本,讓一些“熊孩子”有所收斂。
2018年12月,在主題為“從弒母案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的“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龍”上,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嘉賓分別發表了自己對“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李玫瑾教授認為,**應通過完善少年司法體系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不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少年司法體系的完善,可以借鑑比較法上對家長的警告令、養育令等措施,恢復並完善我國的工讀學校制度、實施強制教育措施等;同時,完善制度以保障家長承擔民事責任,賠償被害人。

(圖為“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龍”第七期會議)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遊濤法官表示,我國目前的問題是司法理念缺少未成年人視角,**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由家庭法院先行處理所有的未成年人非刑案件,對其進行篩選後,才將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移交檢察院起訴。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指出,關於刑事責任年齡應否降低問題,**歷來存在主張和反對兩種觀點。**主張應當降低的意見認為,除發生嚴重個案外,現代人成熟時間提前也意味着應相應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反對的觀點則指出,個案不應影響立法,且預防措施比刑罰更為重要。陳興良分析認為,我國的刑事政策總體嚴厲,但對未成年人犯罪則始終採取了較為寬緩的刑事政策,不僅刑事責任年齡設定較高,且未成年人犯罪處刑較低。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刑事政策要求。與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如制定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使未成年犯罪人在少年司法範圍內受到一定約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
對於涉嫌犯罪但因不滿14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去年12月召開的“從嚴懲處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發佈會上明確表態。
發佈會上,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衞忠表示,對一些涉嫌犯罪,但是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絕不能一放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