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規實務 | 德國因疫情調整破產申請義務,中企如何規避相關責任風險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0-05-15 17:35
走出去智庫觀察
3月27日,德國緊急頒佈的《COVID-19破產中止法》生效,將破產申請義務暫停至2020年9月30日,並可通過法令將暫停期間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以避免疫情下無序的破產潮在德國蔓延。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自2011年以來,德國經濟復甦放緩導致一些德國企業陷入困境,這給了中國企業收購併購的機會,但疫情使這些德國企業經營更加困難。德國工商總會近日調查顯示,幾乎五分之一的德國企業認為自己存在破產風險,甚至德國漢莎航空亦在考慮啓動破產保護程序。
中企如何規避德國調整破產申請義務引發的責任風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獲刊發德國領先律所——泰樂信律師事務所(Taylor Wessing)的文章,供關注疫情期間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考。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中國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因為對境外市場不熟悉,同時因為存在文化、經營理念不同的問題,會出現併購整合過程中境外子公司經營困難、資金緊張而需要中國股東持續在運營、投資和財務方面進行支持的情形,有時境外子公司也面臨破產的危機,因此觸發當地子公司的破產申請義務。所以,當地法律對破產申請義務的規定需引起中國股東的重視。
德國破產申請義務的暫停
全球經濟正在遭受本次疫情的嚴重打擊,其結束之日尚不可預見。為避免無序的破產潮,德國立法者已迅速反應,通過2020年3月27日生效的《COVID-19破產中止法》(以下簡稱“COVInsAG”),將破產申請義務暫停至2020年9月30日,並可通過法令將暫停期間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破產申請義務暫停應是常規,然而,也不是沒有例外。如果 (1) 破產狀況不是由於疫情的蔓延或者(2)不存在消除無力支付狀況的前景,則仍負有破產申請義務。
因此,**公司經理和董事會仍須保持警覺,否則將面臨個人責任的風險,因為根據CoVInsAG的規定,只有那些在破產申請義務暫停期間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支付的禁付款項才可免除償還義務。**另一方面,如果因滿足上述兩種例外情況之一而存在破產申請義務,則《企業破產法》項下規定的責任減免並會不保護公司經理和董事會。
如何評估該法規的影響及建議
如何可靠評估兩個新規定的例外情況,是陷入困境企業的公司經理和董事會面臨的難題。
以下建議可以幫助:
·公司經理和董事會應檢查其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是否仍具有償付能力。COVInsAG規定應存在破產原因是基於新冠疫情且具有恢復清償能力前景的推測。
·因為推測是可反駁的,所以公司經理應該以書面文件記載該危機是新冠病毒流行病的後果。
·此外,陷入困境企業的公司經理和董事會應立即制定重組和融資方案,據此可以合理推斷,最遲至2020年9月30日可恢復償債能力,並消除任何合法的超額負債。對該方案應不斷進行核查,確保方案所依據的假設是正確的。
為在以後的破產情況下免受破產管理人索賠,公司經理和董事會應高度重視對危機原因和重組工作的適當記錄。
危機的原因可從以下幾方面證明:
·停工停產或限制營業的政府命令
·客户取消訂單的信函
·客户請求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徵詢
·供貨人關於因新冠疫情而無法供貨的函件
·新冠疫情之前和之後的流動資金計劃
2020年9月30日前可以消除支付不能的前景,可通過以下方式記載證明:
·本會計年度和下一會計年度的收益規劃和流動資金規劃
·必須對新冠疫情的特殊影響進行評估並不斷調整。哪些成本可以節省?企業可以獲得哪些資金補助?融資需求有多高?
如果可以無疑確定,即使取得國家對新冠疫情的大量資助仍不能至2020年9月30日擺脱支付不能的狀況,則必須提出破產申請。但這並不意味着企業的最終結局。及時啓動破產、自我管理或保護性程序,也可帶來不少益處,其對可持續的重組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包括:
·如果公司繼續經營,國家資助三個月的薪水和工資(破產資金)
·終止不利的合同
·調整資產負債平衡表中的負債部分
泰樂信律師事務所的重組和破產團隊將很樂意為您提供支持,幫助您可靠地檢查破產申請義務,並充分窮盡庭外和司法重組的可行方案。
來源:泰樂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