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在現在,徽柔可以如願以償離婚嗎?_風聞
严肃的人口学八卦-严肃的人口学八卦官方账号-以人口学的视角看世界、看社会2020-05-16 13:50
熱播劇《清平樂》在迎來喜大普奔的張貴妃31歲之後,終於進入到了原著主線懷柔cp的繾綣愛情故事。在被下藥、被抓深夜私會懷吉之後,徽柔與楊氏的婆媳衝突升級,並與駙馬大打出手,捱了一巴掌,徽柔頂着夜扣宮門的大罪闖回宮中。暫且拋開文藝作品與史實的一致性不談,單就電視劇呈現的故事而言,如果可以的話,徽柔當是希望跟李瑋離婚的。畢竟前有曹丹姝於大婚當晚請滿心只想修仙的李家公子寫下和離書成功離婚,後有宋仁宗做主夏竦夫婦和離,想來在當時離婚也是為制度所允許的。然而,李瑋是宋仁宗認定的徽柔夫君最佳人選,又真心喜歡着公主,當時的徽柔想離婚卻也只得以命相搏。那麼,假設徽柔是一個生在當下的普通人,遇到類似的遭遇,能夠如願以償嗎?這就得從中國當下的離婚情況説起。
**根據民政部統計,近年來離婚數量和離婚率均一路攀升。**2018年,粗離婚率達到3.2‰(粗離婚率=離婚對數/年平均人口數),其中登記離婚381.2萬對,法院判決、調解離婚64.9萬對。從屢屢登上熱搜的明星離婚事件中也可稍微窺見一絲端倪,阿嬌賴弘國分居協議仍然是熱議的話題。然而,越來越高的離婚率是否代表着離婚是一件越來越簡單的事情?其實不然。
離婚率走高的背後卻是離婚難
在中國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登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雙方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由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是指雙方中的一方要求離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的離婚方式。
**在我國,登記離婚在離婚事件中佔絕大多數比例,且離婚數量激增也多是來自於登記離婚。**相比於訴訟離婚而言,登記離婚程序更為簡易、便捷,週期也短,形式上更加“好聚好散”。但前段時間引起廣泛討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後稱“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謂“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卻也為登記離婚增加了一道門檻。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簡而言之,申請離婚登記之後的三十天內,任意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三十天後,如果沒來得及撤回申請也沒關係,只要堅持不出現去領取離婚證,再三十天後申請就會自動作廢。
Ok,如果雙方沒能夠就離婚達成協議或者有人反悔了,而另一方又堅決要離婚,那可以走訴訟途徑,這是有爭議的、單方面的離婚請求得以實現的唯一途徑,但卻是一條更難走的路。通常這樣的離婚請求會涉及到家庭暴力,中國每年超過50萬起起訴離婚案件中約四分之一涉及到家庭暴力。
可是,訴訟離婚耗時、耗力、耗感情不説,結果可能也並不盡如人意。從民政部的統計也可以看到,雖然離婚總對數在逐年上升,但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數量卻似乎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只有不到一半的案件獲准離婚,法院長期以來拒絕首次離婚請求的做法自2000年以來還有所加強。**2000-2016年,每年裁決離婚縮減了11%,而起訴離婚被否決的數量則增長了176%。訴訟離婚的案件大多由女性提出,法院通常裁決維持而不是解散婚姻的做法無疑對女性產生了更大的傷害。
法院離婚判決慣例與離婚自由權利的脱鈎
Ethen Michelson 2019年的文章中專門探討了中國的家庭暴力與離婚鬥爭問題,他認為近年來快速增長的離婚率給人們造成離婚越來越容易的錯覺,使人們忽視了長期存在的“維持婚姻穩定”的制度力量,實際上這些制度力量與中國促進性別平等和離婚自由的法律存在諸多矛盾之處。
**正如“婚姻自由”象徵着婦女從包辦婚姻、重婚和其他“封建”習俗的壓迫中解放出來一樣,“離婚自由”也成為一項神聖的法律原則,特別是為婦女提供救濟的目的。中國一直以來都有支持離婚自由的法律,**即使是隻有一方想要離婚。1980年9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保留此條款並進行了補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煙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是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中國關於離婚的判決是基於感情破裂的“破裂主義(breakdownism)”標準,其立法意圖是允許法院對沒有希望和解的夫婦放寬離婚要求,對出於一時的憤怒而尋求離婚的夫婦收緊離婚要求。**表面上看感情破裂准予離婚的提出似乎是降低了離婚的阻礙,但在實踐操作層面,卻是在支持“防止草率離婚”這一更深層次的立法精神。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要求法官對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和夫妻關係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綜合分析認定,但法官在實際認定“感情破裂”時仍有極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出於“防止草率離婚”的目的,法官在裁決時更加傾向於維持婚姻,尤其是一審判決。
另外,中國立法標準的“過錯主義”在《婚姻法》中也有所體現,五大情況中的前三點均是基於一方過錯的前提而應准予離婚的情況。**但實際上有些法官缺乏對家庭暴力法律定義的理解,甚至會忽視,有些時候即使有證據支持家庭暴力存在並得到法官肯定的情況下,仍然會判決不予離婚。**比如,2009年,河南27歲原告指出丈夫家暴並給出脊椎骨折的傷情鑑定,但其丈夫聲稱並非經常打原告,亦不同意離婚。法院判定原被告雙方因小事發生爭執甚至引發肢體衝突,但雙方感情並未到完全破裂程度,判決不予離婚。作者的實證研究也表明,明顯的家庭暴力主張對法官是否判決准予離婚沒有顯著影響。

原因何在
Ethen Michelson將中國法院離婚判決慣例與離婚自由權利的脱鈎的原因總結為四項內生的制度規範:
1.有限的司法資源
幾十年來,法官短缺一直被認為是拒絕離婚訴訟的理由。1970年代末至2010年代初,中國的訴訟案件增加了20倍,而法官職位只增加了2到3倍。“案多人少”帶來巨大的工作壓力,促使法官儘快結案,而基於上文分析的高度自由裁量和主觀破裂主義判定的標準,離婚訴訟很容易成為儘快結案的目標。
2.政治意識形態
在中國,家庭通常被認為是構成社會有機體的基本單元,是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近年來,通過反對草率離婚來保護家庭、重視家庭建設的意識形態更是被提升到新的高度。**草案中離婚冷靜期的設定即是體現着法律對於婚姻穩定性的維護。同樣的,雖然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新增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在此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的規定,對沒有分居條件的夫妻依然不具有太大可行性,並且又額外需要一年的時間成本。
3.司法績效評估制度
司法責任制根據法官對現行政策和意識形態遵守程度的考核,向法官提供切實的獎勵和懲罰來監管司法行為。因此,“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風險規避習慣根植於司法體系之中。法官是根據結案數量、平均結案時間、社會穩定度(比如對法院判決不滿意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等進行考核,“極端事件”則是對法官績效的最大威脅。在離婚訴訟的情況下,原告有時可能威脅要自殺(如果離婚訴訟未被批准),同時,被告也可能威脅要殺害原告(如果離婚訴訟被批准)來達到目的。因此,出於社會穩定性的考慮,法官們通常會認真對待這種威脅,並且經常在即使由於家庭暴力等原因提出離婚訴訟的情況下依然拒絕離婚請求。
**初審否決離婚請求,二審判決准予離婚的慣例被稱為“divorce twofer”。**即使雙方同意離婚,法官們對於裁決有爭議的財產分割和子女監護權的要求也可能會有些反覆無常。增加離婚訴訟次數被認為是有助於減輕法院訴訟的沉重壓力的, “divorce twofer”既幫助法官提高結案數量,縮短平均結案時間,又給訴訟雙方更多的時間來談判和商定離婚條款,為以後的訴訟做準備,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減少了不滿意的可能性。對同一案件進行兩次審理,法官可以獲得雙重信譽,同時將其職業責任減至最低。
4.父權制度
前三種內在制度所帶來的壓力促使法官拒絕首次離婚請求,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主張時。但是女性的首次離婚請求被不成比例地拒絕依然沒有得到解釋。除了規避風險,最大績效評估以外,法官的行為也遵循文化邏輯。
在中國,女性離婚仍然被很多人認為是恥辱的、不道德的。關於女性“濫用離婚自由”的指控似乎也由於一些“草率而反覆無常”的女性提出離婚訴訟的傳聞而得到支持。同時,對關於離婚訴訟對女性也存在固有的刻板印象,認為女性更加容易情緒不穩定,過分敏感,更可能為了財產、孩子監護權或者其他目的通過欺騙手段(如謊稱丈夫失蹤、誇大或捏造家庭暴力等)獲得離婚的,這些刻板印象也使得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態度會因原告的性別而有所不同。在經歷了“司法父權制”的制度背景下,法官(大多數是男性)比男性更重視男性的主張,並且更傾向於批准男性的離婚申請。
作者的實證研究也證實初審判決准予離婚的可能性存在着較大的性別差異,這種性別差異在很大程度上由五個相應的性別差距來解釋:(1)原告遭受家庭暴力的發生率的性別差異;(2)原告配偶拒絕離婚的發生率的性別差異;(3)法官對原告家庭暴力主張回應的性別差異;(4)法官對原告提出配偶失蹤主張回應的性別差異;(5)法官對被告因其他原因未能出庭反應的性別差異。
總結一下,**隨着時間的流逝,一般來説,判決離婚變得越來越困難,特別是對女性而言,離婚變得尤為困難。**那麼即使生在現在,徽柔若離婚,走協議途徑,李瑋恐難與之達成協議,即使他同意,在他母親楊氏的壓力下可能也不敢點頭。走訴訟途徑,首先李瑋不存在屢教不改的惡習;其次若説家庭暴力或虐待,也是婆婆惡語相向,徽柔先動手打的人;再者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破裂”,雖然明眼人都知道二人毫無感情可言,但法官可能並不這麼認為;最後分居滿兩年,那麼她也得有像皇宮那樣另外的住處,實際操作過程中,也仍然可能會經歷調解、一審、二審,甚至三審,若再被駁回,須得再分居一年。離婚之路漫漫,按照徽柔33歲的壽命,是否能夠等到一紙判決也尚未可知。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00-2018)
2. Michelson E . Decoupling: Marital Violence and the Struggle to Divorce in China[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2019, 125(2):325-381.
本文作者
董浩月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博士生
本期責編:
李婷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
張洋 美國密歇根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