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腐敗秘網: 以中國校長貪腐第一案為例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0-05-17 22:25
CSSCI核心期刊**《文化縱橫》2020年4月新刊上市**
✪ 彭小兵 曾寶蝶 | 重慶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文化縱橫》微信:**whzh_21bcr
**【導讀】**腐敗問題是國家治理中十分重要且敏感的問題。大量案例表明,腐敗並非僅僅因一人、一事而起,而往往是網絡化的羣體行為。本文從動機理論出發,以曾經轟動一時的中國高校校長貪腐第一案——江西某大學Z校長貪污受賄案為例,透析腐敗網絡的成因和滋生模式,並討論瞭解決之道。
作者認為,官員的自由裁量空間裏存在一種“規避監督”的權力。這種權力被尋求不正當利益的行賄者發現,後者通過各種手段利用既有的“強關係網”,或通過各種手段逐步加強“弱關係網”,來建立權力尋租、利益互換的腐敗網絡。網絡建立後,人情社會的運作方式又給腐敗網披上了一層迷惑性的偽裝,使人模糊了對問題本質的認識,降低了被“圍獵”官員的警惕性,從而合理化了行賄/受賄行為,使腐敗網更加穩固。作者認為,對腐敗的治理需從權力結構、道德考量、人情因素三方面入手。強化高層權力的相互制衡,充分賦予行政機構內部監督者的職位權力,追究腐敗案中內部監督者的監督失敗責任,以及強化外部專事監督、社會監督是重要的腐敗治理出路。同時,也要加強對集體腐敗、家族腐敗案件的懲處力度,完善吃請和人情送禮等變相行賄手段在法律中的定性與定罪量刑,使公眾對相關行為產生合理認知,進而推動腐敗治理從“不敢腐”到“不想腐”。
**本文原載《理論與改革》雜誌2020年第3期,感謝雜誌授權首發,**僅代表作者觀點。如需轉載,請在文首註明:本文原發表於《理論與改革》2020年第3期,由《理論與改革》授權“文化縱橫”重新編輯發佈,轉自“文化縱橫”公眾號(whzh_21bcr)。
權力圍獵場:腐敗關係網絡是如何搭建的
——基於動機理論的行賄路徑與腐敗治理研究
▍問題的提出
**根據動機理論,腐敗行為根源上在於腐敗動機的產生。**腐敗現象是行為主體產生腐敗動機、利用腐敗機會條件從而導致腐敗行為的動態過程;是個人或組織出於自利或者利他動機,利用制度機會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通常,大面積政府公務人員的腐敗並不是以個體的一己之力能夠做到的;腐敗動機、腐敗機會同時具備的情況下,腐敗行為才能夠系統地或大量地發生。
在腐敗現象中,行賄與受賄是最為常見的。在這一類腐敗現象中,行賄為腐敗多發的主要誘因,也是影響行為主體腐敗動機產生、腐敗機會形成的重要因素。行受賄類案件中涉及的行為主體包括行賄者、公共權力官員,以及以官員親屬和同事為代表的官員社會關係網絡。行賄者圍獵的對象不僅是官員,更包括官員的社會關係網絡。行賄者對官員的圍獵往往包括對官員社會關係網絡的圍獵,這使得行受賄案件複雜化、隱蔽化、網絡化,導致腐敗案件取證難、查處難、審判制裁難。
本文首先從理論上審視行受賄類腐敗案件中主體關係網絡建構的關鍵要素,然後基於動機理論來對行受賄行為的行為邏輯、關係網絡搭建模式進行推導,揭示權力圍獵現象中行賄者如何“接近”目標官員,建立“腐敗信任”關係,併成功“圍獵”其為自己謀利,甚至“控制”目標官員的過程,並通過N大學Z校長受賄案中的關係搭建模式來揭示“人情文化”在腐敗案件中的運作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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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動機”出發:行賄者如何圍獵官員並建立關係網絡?
本文運用動機理論及其方法來探討腐敗行為機理與治理問題,主要出於以下因素考量:
(1)“成功的”權力圍獵過程包含腐敗機會存在、行受賄雙方腐敗動機產生、行為與目標相匹配而產生腐敗行為的過程。行為主體包含行賄者、被圍獵對象及其社會關係網絡。究其根本,腐敗問題是以權力為中心的人員建立關係,產生動機,尋求機會而做出行為的過程。動機理論的研究包含行為主體的認知過程、情感領域、歷史因果關係、成就追求與交往目標的解釋以及一些附加的常識性概念,而本文試圖針對行受賄雙方腐敗行為的產生過程,就情感領域、因果關係、成就追求與交往目標層面對腐敗行為進行分析,因此,動機理論可以很好地切中研究主題,為相關分析提供理論框架。
(2)當前腐敗資料有限、完整的腐敗案件資料獲取難度大;在對相關案件對比研究後發現腐敗案件中行為主體之間的關係網絡、行為邏輯具備較高的同質性。在此基礎上要從行受賄視角來對腐敗關係網絡的構建模式進行分析,就需要對腐敗案件進行深入挖掘,以個案分析為主的研究方法更能保證分析的完整性。在我國特有的文化背景下,相對於一般質性研究方法,動機理論進一步完善了研究的系統性和連貫性。
(3)通常情況下,行賄者力圖規避法律的約束以及公眾的注意,以“白手套”“暗箱操作”“潛規則”等方式圍獵官員;要對腐敗行為的發生過程進行深入研究,一手資料的獲取難度極大。而基於動機理論可以對現實難以察覺但又客觀存在的行為進行歸納、提煉,且可利用二手數據有效地建構理論。
本文對官員懺悔錄進行梳理分析,對案件中出現的關鍵詞進行比較、分解、提煉,進一步歸納整合,提煉出腐敗關係網絡構建的四個維度:“規避檢查的權力”“行賄方式”“人情文化”“信任”(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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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避檢查的權力
“一把手”“大權獨攬”“領導説了算”“監督無用”等詞彙頻繁出現在落馬官員的懺悔錄中。現實中,一些政府部門內部運作中領導者的“大家長”“一言堂”、大權獨攬現象較為突出,制衡與監督體系不完善,組織內監管流於形式,外部審查機制鞭長莫及。
**官員規避檢查的權力來自於官員的職位權力以及“便宜行事”的其他非正式權力,為官員以權謀私提供了空間。**而被圍獵的目標官員往往具備足夠的職位權力、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能夠在政策執行中給予行賄者便利行事的權利。“規避檢查的權力”在腐敗行為中的作用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幫助行賄者掌握經濟活動等關鍵資源。行賄者通過與官員建立聯繫,尋求包括官員的支持和建議、重要決策的話語權、資源分配,經濟活動的審查、考核,關鍵信息掌握,協調銀行貸款,促成企業合作等關鍵資源。
其二,整合資源。官員憑藉自己的職位權力、影響力、人情聯繫以及各種非正式權力來協調關係、達成目的。如官員之間的“人情往來,互相照顧”“配合、站隊”等現象。此時,在正式的組織結構下會衍生一系列利益結構下的非正式組織,形成關係網絡。
其三,利益共同體安全網絡的構建。以目標官員為中心的利益羣體之間通過“命運一體”來建立安全網絡,通過“好處大家分”進行利益分散和風險分散,擴大了安全系統。這種官員擁有充分的自我決策權,又能規避檢查的空間,就是一種規避檢查的權力,它為權力圍獵行為提供了制度機會、條件。
2.行賄方式
行賄方式通常包括規範的行為、不規範的行為、灰色的行為三種,是影響腐敗關係網絡、信任強度的重要因素。相對於其他犯罪活動而言,作為政治資本投資的行賄更容易實施,也更容易取得成功,如企業家成為人大代表。行賄者採取多種方式圍獵目標官員,借款、陪同娛樂、贈送禮物、費用減免、股利分紅、以他人名義為目標官員買房、消費等。這些行為極為隱蔽,多種手段配合使用,相互遮掩,不易察覺。通過打法律擦邊球來規避檢查。表現為不少落馬官員在舉證階段以“借錢買房”“人情送禮”“不知情”來辯解受賄事實。對照現實的腐敗案例,可以將這些隱蔽的行賄方式概括為以下三種:
(1)“温水煮青蛙式”人情“獵殺”。腐敗行為產生前,大多數官員其實具備一定的警惕性與法律意識,此時圍獵者為了突破官員的防備心理,往往採用“温水煮青蛙”的方式,想方設法接近官員,恭維諂媚,稱兄道弟,讓領導幹部深陷“兄弟”製造的安樂窩,理所當然地將違法犯罪事實轉變為兄弟義氣。
(2)“慾望掌控式”直接“獵殺”。對於不避諱腐敗事實並積極尋租的官員,圍獵者投其所好,利用其對金錢、權勢、女色的慾望圍獵官員。主要表現為官商勾結、權力尋租、彼此之間的利益輸送,雙方各取所需。
(3)“無所不用其極式”混合“獵殺”。官員權勢大小與其被圍獵的難度一定程度上呈正相關關係,但行賄者圍獵成功後的腐敗收益也呈正相關關係,甚至多倍增長。為了成功圍獵官員,行賄者無所不用其極,圍獵對象包括官員的家屬、親近者、秘書;獲取接近官員的機會再採用多種圍獵方式加以圍獵。
3.人情文化
人情是傳統和現代中國社會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種普遍現象,藴含着豐富的內涵。在腐敗現象中,人情文化體現為:圍獵者以“人情往來”之名掩飾其行賄事實,腐敗行為被行為者理解為“日常人情往來”,在促使腐敗行為產生的同時麻痹腐敗行為雙方的認知。
因而在人情文化背景下,同一行為事件在腐敗感知與腐敗容忍度上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效果。如,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腐敗感知與腐敗容忍度會遠遠大於為集體、單位謀取利益;同一事件,在自己身上發生與跟自己毫無關係的兩種不同背景下腐敗感知也完全不同。這裏,人情文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現實中經常能看到行賄者與受賄者保持長達十數年的密切關係,各類紅白喜事、逢年過節的禮金贈送現象也常見,一些是為了短期內獲取目標官員掌握的資源,另一些是為了維持一種長遠關係,與目標官員正常的人情往來演變成一種功利化的人情工具。行賄者採用各種方式為腐敗交易套上人情往來的外套,為接觸官員、行賄尋求理由與藉口,以弱化官員防禦心理,增強互信,創造行賄機會,激活腐敗動機。
▍兩種模式:從一般性行賄路徑到腐敗關係網絡
動機理論解決了動機產生各要素之間的關係。即,動機的形成是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動機的產生既受外在誘因、社會環境的影響,也與個體自身的需求、慾望以及個人的認知、情感等內因有關。在學術界已有的對行賄方式的研究基礎上,將上文“規避檢查的權力”“人情文化”“行賄方式”“信任”這四個從眾多行賄案件關係發生模式中提煉出的關鍵要素放在動機理論框架中進行研究,可以搭建出能夠揭示行賄者行賄方式原理的行賄路徑模型,即一般性行賄路徑模型(圖1),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動機理論,我們就構造了腐敗關係網絡的形成模式,即一般性腐敗關係網絡(圖2)。
研究表明,腐敗關係網絡構建過程中存在不同的關係強度,網絡關係強度指行為雙方基於親疏關係、交往頻率、信任強度而產生的關係緊密、穩定程度。關係強度越高的網絡主體意味着更高的交往頻率、更高的信任度以及基於血緣、地緣、業緣、學緣等更為親密的關係。按照關係強度,本文將腐敗關係網絡分為強關係網絡與弱關係網絡。強關係網絡主體主要包含官員的親屬、好友、同事等;弱關係網絡主體為初始層面更廣泛的權力圍獵者。不過,隨着腐敗關係網絡主體交往頻率的增加以及在人情文化的背景下,弱關係網絡可向強關係網絡轉變。
(一)強關係網絡
強關係網絡的核心成員是官員以及官員的主要人際關係圈,如親屬、好友、同事等,主要包括:(1)以權力、地位為基礎的垂直網絡關係;(2)以血緣、地緣和友緣為基礎的水平網絡關係。強關係網絡體現權力地位以及社會關係在腐敗關係網絡中的作用:以權力資源為中心的官員構成該關係網絡的核心,外層的關係類型以橫向關係為主,人員構成有親屬、下屬、好友、同學。各種勢力和相關人員聚合在一起,通常表現出積極的信任關係,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案件類型包含“家族式腐敗案”“機構式腐敗案”“案中案”,腐敗形式表現為“羣體腐敗”。
強關係網絡具有以下特點:
(1)人員關係結構複雜,縱向層面以“規避檢查的權力”為核心,橫向層面以血緣、鄉緣、友緣、學緣等關係為關係紐帶;
(2)網絡不具備成文的運行機制,網絡內部自發形成各種約束性規則或“潛規則”;
(3)內部活動頻繁,成員關係熟絡、相互信任、信息互通,互相借勢利用;
(4)具有極大的穩定性,且強關係和弱關係同時起作用。強關係網絡的運作邏輯是信任共享,其信任關係由官員與官員的強關係人際網絡構成。
此時,行賄者通過官員的強信任網絡成員來圍獵官員,利用官員對強信任網絡構成主體的信任,通過圍獵官員的信任層人員來共享網絡中的信任,並試圖進入官員的強關係網絡。圍獵者與被捕獲的官員通常也就構成一種弱關係信任網絡,通常的圍獵手段即行賄,但具有隱藏性。
**(**二)弱關係網絡
弱關係網絡的腐敗主體主要構成為官員以及初始層面上的權力圍獵者,主體之間的信任關係較為消極,甚至包括了低信任、無信任狀態下的權力圍獵。強關係網絡中的主體在腐敗網絡中對圍獵官員權力所起的積極作用在弱關係信任網絡中幾乎不存在。但強關係網絡中的網絡主體在弱關係網絡中同樣存在,在圍獵官員過程中起着消極圍獵的作用,這在行賄方式中可以體現出來。弱關係網絡的行賄方式主要為間接行賄、直接行賄、強制行賄。主要表現為官員尋租或主動尋賄,**雙方腐敗目標明確,基於個人利益的考量下達成合作;**也表現為行賄者通過“性賄賂”、抓住官員的“軟肋”“把柄”對其進行威脅,迫其就範。
弱關係網絡具有以下特點:
(1)網絡成員職業不同,地位相對平等,無上下級關係;
(2)網絡成員可以不斷變化和轉換,行賄主體不斷更換;
(3)網絡成員基於特定的腐敗需要,藉助“業緣”“趣緣”“地緣”“學緣”等關係,通過“打招呼”“找關係”“人託人”等方式聯繫在一起,具有極強的隨機性;
(4)腐敗網絡主體之間構成一個相對鬆散的非正式組織,成員之間交往頻率不高,活動並不緊密。
(三)腐敗關係網絡的演化
腐敗關係網絡中,強關係網絡與弱關係網絡的構成主體並非一成不變,同一關係主體的關係強度也在變化過程中。圖3呈現了腐敗關係網絡及關係演化邏輯框架,包含兩種模式。
其一,腐敗網絡主體不斷變化,彼此之間關係強度越高,關係越穩定。如圖3所示,在以目標官員為中心的腐敗關係網絡中,最接近官員的往往為強關係網絡成員。強關係網絡的成員關係是血緣、鄉緣、友緣、學緣,這些網絡主體與官員的關係具備較強的穩定性,與官員保持着較高的交往頻率以及較強的互動信任關係。弱關係網絡的成員與官員的關係穩定性較低,網絡主體與官員之間的關係搭建往往出於單一利益的考量,關係構建最初不具備血緣、鄉緣、友緣、學緣等關係基礎,雙方的網絡關係往往隨着行賄方目標任務的完成而結束。
其二,隨着與官員的交往頻率的增加、信任增強,弱關係網絡主體可進入強關係網絡,實現向強關係網絡主體的轉變,反之亦然。在權力圍獵過程中,行賄者往往通過不同的行賄方式、利用人情文化的作用,力求增加與官員的交往頻率、獲取官員的信任。而隨着雙方交往頻率的增加,雙方的關係強度不斷增強,信任關係也由不信任到低信任再昇華到高信任。當到達一定強度時,弱關係網絡主體能進入強關係網絡,關係強度、穩定性隨之增強。而強關係網絡的成員,除了基於血緣的關係網絡外,其他關係主體的關係強度相對較低,但也能隨着交往頻率、信任關係的轉變由強關係網絡向弱關係網絡轉變。
▍權力圍獵場腐敗關係網絡的生成路徑邏輯
上文所述建立的腐敗關係網絡模型理論框架揭示了“規避檢查的權力”“行賄方式”“信任”“人情文化”等腐敗誘因之核心要素的基本結構,但這些要素之間是如何互動的,是如何導致腐敗關係網絡的建立、“信任”的產生、“信任共享”的實現的呢?下面根據對相關案例的審視,分析以上要素是如何相互聯繫、作用,促使腐敗關係網絡生成、權力被圍獵的,並在此基礎上構建腐敗關係網絡的生成路徑邏輯(圖4)。
首先,具有足夠“規避檢查的權力”的官員是權力圍場中的獵物,他們手中掌握着關鍵資源和具備提供其他便利的能力,因此成為了行賄者重點圍獵的對象。此外,包括官員的親屬、好友、下屬以及官員其他社會關係也成為了行賄者圍獵的對象。行賄者想盡一切辦法,接近任何一位可為其圍獵官員提供便利的人,激發官員或其社會關係網絡成員的慾望、需要與腐敗動機、獲取官員的信任,降低官員的防禦心理,為成功捕獲官員打下基礎。
就行賄者如何接觸官員層面而言,行賄者圍獵官員的行賄方式是腐敗治理中最難以界定並預防的問題。凡是為了交換利益好處並損害了集體、社會和國家利益的行為都可以算作圍獵行為,任何人都可能、可以是行賄行為主體。**行賄手段可分為強制威脅型、迂迴緩和型或多種方法並用的混合型。**面對不同的主體,行賄者會採取不同的行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圍獵官員,既是生活經驗所致,也是基於利益與效率的考量。譬如,面對已有過腐敗行為且主動索賄的官員,行賄者會以高利益回報為誘餌,直接提出與之合作的意向;對於相對謹慎且難以圍獵的官員,行賄者往往採用迂迴緩和型行賄手段,先從官員的社會關係網絡下手,在接近官員之後,再緩慢獵殺官員。
其次,雖然制度漏洞為行賄者成功圍獵官員提供了機會條件,但法律法規、黨紀政紀約束使得圍獵並不容易,因而行賄者會採取各種各樣的名義對行賄行為進行掩蓋,以此麻痹官員,營造安全空間假象,例如給腐敗物資套上人情往來、禮物、借款、工資、合同債務的外套。當然,腐敗不是一朝一夕的結果,無論何種行賄方式,也無論是出於私利考量還是出於公利考量,當官員開始產生“幫一點小忙”的想法與行為時就是行賄者圍獵成功的開始。
而就人情文化在腐敗行為中的作用而言,行賄者採用的行賄方式需要突破官員的心理防線和道德紀律底線,促使官員產生“需要”與腐敗動機,行賄者再通過行賄方式將腐敗動機與“需要”相匹配,此時,為行賄行為提供遮掩就至關重要。而人情文化為行賄者掩飾自己的行為提供了重要的機會條件。人情文化的影響使得官員容易產生其社會關係網絡內的關係圈,關係網絡之外的行賄者通過人情文化的運作,也更容易進入官員的關係網絡之中,取得官員的信任,促使官員的關係網絡與腐敗認知產生變化,誘發腐敗動機。此外,在人情文化影響下,公眾的腐敗感知會下降,關係網絡主體等腐敗行為人的腐敗感知也會下降。隨着信任關係的不斷強化、關係的日漸親密,腐敗關係網絡也不斷得到強化。換言之,行賄行為以人情送禮、兄弟義氣的名義圍獵官員會造成一定程度上行為雙方的認知轉變,會使得行受賄者腐敗行為的認知能力、法律意識、防腐意識降低,進而推動腐敗行為從理性利益驅動下的目的性行為向習慣性行為轉變。
此外,非事件參與人員在對腐敗事件進行判斷時,也會受腐敗雙方的關係影響而導致錯誤的認知。腐敗感知、腐敗容忍度受與相關事件人員的親疏關係影響,表現為同一腐敗事件,不同關係主體的腐敗感知與腐敗容忍度不同。例如,一個對學生很有親和力、設立貧困獎學金資助貧困大學生的高校領導貪污受賄,學生對校領導腐敗感知明顯低於非相關人員,腐敗容忍度明顯高於非相關人員。究其原因,是因為人們行為與交往過程中首先會根據自己與對方的利益與情感關係來採用不同的認知方向與行為原則。同時,各種社會關係也會將位於不同社會層面中的利益相關者連接起來,為相互依賴又相互制約的“腐敗關係網絡”的形成提供了基礎。總之,在以人情宗法為核心的中國社會結構裏,這種由血緣、地緣、鄉緣、業緣、友緣、學緣等關係延伸開來的關係網絡,會使原本毫無關係的人蔘與到交往活動中,從而極大地增加行受賄的可能性。
最後,信任的一個基本設定是簡化人與人之間的合作關係,降低交易成本,否則,人與人之間即便是最簡單的現場交易都難以達成,甚至連個體行為也無能力籌劃。無論是在人際、團體還是在組織之間,信任均具備相互依賴、善意、理性決策、情感成分等四項特徵。信任每時每刻地與合作、情感等相關聯。譬如,信任對於合作達成的決定性作用解釋了“圍獵”行為中為何“獵手”始終圍繞着取得官員的信任而進行“圍獵”路徑的選擇;而“獵手”的路徑選擇始終體現了通過對個人人品、能力、背景的塑造,展現、增強與官員的熟悉度等來增強自己的可信程度、建立與官員的情感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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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關係網絡驗證:以中國高校校長貪腐第一案為例
動機理論對案例分析有以下要求:(1)包含行為主體的認知過程領域、情感領域;(2)案例能夠體現歷史因果關係,解釋成就追求和交往目標;(3)思考一些附加的常識性概念。基於此類要求,為了對本文所構建的腐敗關係網絡模型進行驗證,我們選取了曾經轟動一時的N大學Z校長貪污受賄案進行模型的檢驗(注:以上名稱皆為化名)。該案件備受爭議,曾經引發了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創下了中國高校校長職務犯罪庭審時間最長的紀錄,以涉案金額大、關係人多達百人、數量多、事件複雜、審理困難而出名。本文作者之一在大學本科期間多次去庭審現場旁聽了法官的審理過程,掌握了該案相對詳細完善的審判過程信息和其他相關的報道資料,其中一審涉及鉅額的受賄金額;涉及案件證人100多位,情人、好友數位以及數量廣泛的地產開發商。
然而與鉅額貪腐事實相對的是Z校長的才幹與政績。他曾是校友眼中能幹的“學術達人”,因經常深入到學生中、重視學生訴求而被學生稱為“沒有架子的斌哥”“中國最帥校長”;他擁有近5萬名微博粉絲,30多歲成為廳級幹部,42歲擔任J省唯一一所211高校的校長。他還摸索出一套校園建設模式:H大學食堂改造工程中,通過經營權置換社會資本投資,學校一分錢未出;同時在學生宿舍建設中引入社會資本,這在當時的J省屬於史無前例;最終Z校長在H大學任職的不到兩年時間裏,建設完兩個校區,面積達到3000畝。接下來從Z校長的懺悔錄以及庭審信息、相關報道來分析Z校長腐敗過程及其發生機理。
(1)“規避檢查的權力”的生成過程
前已述及,“規避檢查的權力”源於:(1)職位權力、自由裁量權、非正式權力;(2)中國傳統文化下家族制的機構運作模式;(3)制衡與監督的缺乏。顯然,“規避檢查的權力”為圍獵提供了制度機會條件。
Z一度擔任N校的黨委書記、校長,大權獨攬,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及其他非正式權力。與此相對的是高校內部監督、上級監督、社會監督的弱化與缺乏。此時,“一把手”權力似乎天然具備規避檢查的能力,造就了行賄者圍獵官員的空間,構成領導者腐敗的權力基礎,也是形成Z校長獨斷專行,工作中幾乎成了“一支筆”,“任性”行使權力的制度機會條件。
從Z校長的懺悔錄來看,其“規避檢查的權力”的生成,實際上也經歷了兢兢業業工作,到職位晉升、職位權力變大、社交活動增多的階段,其腐敗行為的產生是21世紀初全國性大學改革、合併、調整和諸多高校建設大學城校區的特殊歷史背景下權力非正式運作而被行賄者圍獵的過程。從宏觀上把握這種生成邏輯,是腐敗治理的基礎。
(2)“行賄方式”的運作
就腐敗事實來審視Z校長受賄案中“行賄方式”的運作。“行賄方式”的運作路徑往往在於增加與官員的交往頻率、刺激官員的需要與腐敗動機、取得官員信任、進入官員關係網絡的過程,且很多時候,其中一個環節被攻破就能圍獵成功。Z校長在其“悔過書”中提及其在跟香港各大學校長的交往過程中總是將彼此年薪進行比較,對於對方大學年薪收入超千萬元港幣,還工作輕鬆,而自己的年薪才區區幾萬元人民幣。因而生出不平衡感,所以當別人給其“進貢”時,認為是對其低收入的一種補償,覺得心安理得,沒有愧疚感和犯罪感……同時因為行受賄行為是在私下進行,抱有法不責眾以及不會被發現的僥倖心理從“小貪”到“大貪”甚至變得處“貪”不驚了。
從權力圍獵方式來看,Z校長腐敗的“第一桶金”來自於承接學校某項目的一名企業主,對方以表示“一點謝意”的名頭來到其家中;Z校長基於“你不收,學校也得不到,豈不便宜了他們”的想法最終被圍獵。賄款藏於水果箱,以民工工資、材料費名義從工程款裏開出。
(3)“人情文化”的作用
就“人情文化”在權力圍獵中的作用來看,“人情文化”既給行賄者接近官員提供了機會條件,也為腐敗行為套上了“人情往來”的外衣,在行為認知與腐敗感知上降低官員的警惕心、防腐意識。Z校長受賄案的行賄對象主要是高校基礎設施建設的各建築商、學校幹部、Z校長的情人。在交往初期,行受賄雙方就構建了良好的合作互信關係。證人指證説,“Z校長即使在N大學資金非常吃緊的情況下,也會要求對建設單位承建的重點項目儘快審計、結算,不要卡太緊,不要讓承建方吃虧”。在認知層面,Z校長表示自己僅僅是接受了下屬送的一些年節禮物,這種行為應該與受賄有所區別。甚至在庭審過程中Z也表示悔過書中表達的僅是悔過態度,提出其在悔過書中提到的價值觀問題只是其對腐敗問題的一些認識,並不代表其承認有罪。
(4)“信任”在腐敗關係網絡搭建中的作用
總結“明星校長”的腐敗之路,可以發現,絕對的“規避檢查的權力”使其在權力運用上肆無忌憚,絕對權力與物質現狀的對比(慾望)、來自外界的刺激(環境),激活了腐敗動機。地產商以及其身邊形形色色的幹部以人情送禮、感謝費、工程費、材料費等隱蔽的行賄方式,並披上“符合N大學利益”“為教師謀利益”的外衣,以看似安全的腐敗路徑讓Z為自己的貪腐行為尋求借口和心理安慰。長久的與特定的建築商的聯繫,使得行受賄雙方之間建立了所謂的“互信”關係,在監管缺陷下,腐敗行為由此產生,並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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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和治理策略
本文運用動機理論,通過對官員懺悔錄案卷資料進行挖掘和提煉,探討行受賄現象的生成路徑,構造了一般性腐敗關係網絡及其關係演化模型。腐敗現象的產生和腐敗行為方式的演化,遵循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生成邏輯。**行賄者和目標官員位於權力圍場的兩端,中間還包含很多其他直接或間接利益主體。**行賄者、目標官員和其他行為主體的互動產生功利性信任關係,使行賄得以順利達成,行賄者藉此獲取資源、影響公共政策。行賄的具體運行機理是:
具備足夠規避檢查的權力的官員是權力圍獵的核心目標;行賄者採用各種方式接近目標官員,促使其個體需要與腐敗動機產生;人情文化的功利性運用創造了行賄機會條件,花樣繁多的行賄方式使得動機與需要匹配;而信任促進了各行賄環節的相扣以及行為與目標的一致性匹配。當行賄行為人與目標對象之間達成特殊利益互動時,行賄行為邏輯得以生成,腐敗關係網絡模型得以建立。行賄行為邏輯模型為一般性腐敗關係網絡的構建提供了一個理論框架,為深刻認識腐敗現象並尋求切實有效的公共權力官員腐敗治理對策提供了科學依據。
(1)從權力系統層面來看,腐敗行為的產生客觀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具備可操作空間的制度漏洞、在關係網絡內部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利益共同體、足夠的隱蔽機制。當然這三者都是體制漏洞的產物,是腐敗行為的“制度基礎”,掌握實權的官員在一個地方工作的時間夠長,就可以構建自己的“關係網絡”與利益共同體,促成地方治理體系中的“官官相護”和熟人社會網絡。在我國,分權領導往往也是實權領導,大多數官員一生都處於一個職位、一個地域,流動性極小,必定形成其熟人關係網絡。而我國的政府治理體系中,一個領導分管一個領域,地域內以及不同地域之間往往形成相互配合的關係。這種形式可以增強部門協同,提高效率。但也造成了只要地域負責人有意運作,就可以在其分管領域建立一個包含權力主體、行政主體甚至監察主體的關係網絡的局面,而這種局面在現實情況中較為常見。
在這個層面上,對體制漏洞的修補成了腐敗治理的重要環節,其核心是對權力的制衡以及就法律層面杜絕腐敗“關係網絡”的形成。“法不責眾、腐敗風險分散的羣體腐敗意識”等問題在反腐制度設計中必須得到重視。我國貪腐問題的查處多數是機構外、權力系統外部人員舉報發現的,人情文化也使得行政組織內部的權力監督作用極為有限,進而導致腐敗事實被發現、被發現的腐敗事實被舉報、被舉報的腐敗事實成功立案調查的佔比相當小。此時,強化高層權力的相互制衡,充分賦予行政機構內部監督者的職位權力,追究腐敗案中內部監督者的監督失敗責任,以及強化外部專事監督、社會監督就是重要的腐敗治理出路。
(2)“不含道德考量的家族主義”的人情社會會產生更多的腐敗。行為人出於維護家族、血緣關係的利益,更甚而維護關係網絡主體的利益,並認為這是人之常情或情有可原。此外,集體主義也會使個體認為需要為自己的行賄行為負更少的責任,進而在人情文化和體制漏洞的作用下不斷地為“官員想腐”創造機會。此時,**一方面要加強對集體腐敗、家族腐敗案件的查處、懲處力度、增強法律威懾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入商業管理中的績效考核模式、項目負責模式等,確保能夠歸因追責。**同時,輔之以社會普法。
(3)儘管我國日漸加大的反腐力度已經使很多人不敢貪,但腐敗治理的要義不是“不敢貪”,而是“不想貪”。除了公務人員的薪資水平與其需要不匹配所產生的腐敗動機外,人情文化也為官員的腐敗機會不斷創造條件。因此,對“人情文化”加以法律限定是當前腐敗治理的路徑之一。沒有約束就沒有認知與敬畏,**完善吃請和人情送禮等變相行賄手段在法律中的定性與定罪量刑,能夠使得社會公眾對相關行為產生合理認知,具備一定的威懾作用。**此外,明晰“人情”與“行受賄”邊界的法律定性,加重對於腐敗關係網絡構成成員的處罰同樣能夠對最容易影響、圍獵官員的羣體產生威懾力。

**本文原載於《理論與改革》2020年第3期,感謝《理論與改革》授權首發,原標題為“權力圍獵場:腐敗關係網絡是如何搭建的——基於冬季理論的行賄路徑與腐敗治理研究”****。**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敬請聯繫刪除。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本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