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信保監管辦法:設立八大經營紅線,過渡期6個月_風聞
柒财经-汇集新鲜资讯。关注金融创新报道。2020-05-19 17:57
5月19日,銀保監會對外發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

而《辦法》中所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信用保險的信用風險主體為履約義務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履約義務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其中,《辦法》提到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
合作機構是指在營銷獲客、風險審核、催收追償等信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環節,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的機構。
為信保業務設立八大經營紅線
《辦法》提到,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對信保業務的資本約束,確保信保業務的發展與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符合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總公司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後監測管理的業務操作系統;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的風險管控系統,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另外,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並且保險公司還要具有健全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辦法》指出,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4倍,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另外,保險公司承保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
柒財經旗下柒聞網注意到,《辦法》中對信保業務設置紅線。保險公司不得承保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業務、公開發行的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在AA+以下的債券業務(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底層履約義務人已發生變更的債權轉讓業務;非銀行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入業務;銀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業務。
另外,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是,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一)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損失已確定的業務;(二)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的業務(三)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四)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承保與同一融資合同項下期限或金額不相匹配的業務;(五)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六)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出具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類似且具有擔保性質的函件;(七)自行或委外開展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八)銀保監會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在官網顯著位置對保險產品、保單查詢鏈接、客户投訴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聯網機構等內容進行披露;同時要求合作的互聯網機構在業務網頁顯著位置對上述內容進行信息披露。
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辦法》提到,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由總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機構在總公司的統一管理下開展信保業務。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在銷售、核保等重要環節設立專職專崗,不得兼職。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評估審議及決策機制,確保相關決策可追溯。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業務操作規範、產品開發與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質押物管理及處置、催收追償、內部人員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
另外,保險公司應當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履約義務人的資產真實性、交易真實性、償債能力、信用記錄等進行審慎調查和密切跟蹤,防止虛假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不得將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審核和風險監控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不得因合作機構提供風險反制措施而放鬆風險管控。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總公司制定統一的合作協議模板,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健全對合作機構的管理制度,根據不同環節合作機構的特點和風險,在准入、評估、退出、舉報投訴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與第三方徵信機構進行數據對接,並制定數據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保險業務無關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活動。
保險公司應當應當審慎評估信保業務風險,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針對主要風險類型,設定預警指標和參數,做到早預警、早介入、早處置。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流動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對信保業務開展壓力測試。保險公司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壓力測試應當包括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償付能力風險等方面的內容。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審慎評估業務風險,並根據評估結果,合理提取和結轉相關準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要求,在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時效內做出核定、以及賠付或拒賠決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信保業務保單中明確全國統一的投訴、理賠電話。
值得一提的是,保險公司對信保業務的追償款確認和計量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執行,嚴禁虛增追償款,影響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同時,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對追償款進行回溯評估,確保財務報表真實準確反映相關風險。
保險公司應結合信保業務發展戰略和當前的風險狀況,制定風險偏好策略,採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確定信保業務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根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與之匹配的再保險安排。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的,應當將信保業務納入內部審計範疇。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每年進行內部專項審計。審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經營成果、制度建設、財務核算、系統建設、風險管控、準備金提取、合法合規等情況。
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報告機制
《辦法》還提到,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報告機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求,報送至銀保監會及風險事件所在地銀保監局。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負面輿情較多、可能造成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流動性風險、影響公司或行業聲譽的事件及羣體性事件等。
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報告上一年度業務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信保業務管理制度、組織架構、隊伍建設、系統建設等情況;(二)業務整體經營情況及融資性信保業務經營情況,包括經營成果、賠付情況、承保關聯方情況、再保險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風險、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風險處置情況等;(三)合作機構的相關情況,包括合作機構的管控、合作家數、合作業務領域、合作模式、主要問題及風險、法律糾紛、應對風險措施等;(四)下一年度信保業務發展規劃;(五)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保業務審計報告或審計報告中涉及信保業務的內容及年度壓力測試報告,報送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保險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要求,於每半年或每季度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保業務的壓力測試報告,報送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
銀保監會負責整體信保業務的監督管理及統籌指導風險處置工作。銀保監局負責屬地機構及轄內分支機構的信保業務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保險公司或省級機構首次開辦或停辦信保業務的,應當自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銀保監會向各銀保監局、財險公司下發的通知中提到,《辦法》實施後,保險公司若不符合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等要求等,應於過渡期內逐步降低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未了責任餘額,妥善有序消化存量業務,融資性信保業務總體未了責任餘額不得超過《辦法》印發之日的餘額。過渡期為《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