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成“燙手山芋”?人保財險業務大縮水,中華財險賠付激增,監管發文嚴控風險_風聞
柒财经-汇集新鲜资讯。关注金融创新报道。2020-05-22 17:46
近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保財險”)廣州分公司因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5項違規事實,連同相關責任人共領170萬元罰單。
事實上,人保財險最近糟心事不止這一件。前不久,人保財險被傳“關停助貸險部門”。而“助貸險”本質上是涉及個人借貸的信用保證保險(下稱“信保”)。
值得一提的是,人保財險就前述關停一事予以否認。澄清不到一週,人保財險今年部分經營情況得以披露,即前4個月總保費收入同比有所增長,不過信保收入較上年同期下降51.4%。
業績困頓之下,5月19日,銀保監會發《信用保證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為包括人保財險在內提供的信保產品又上了道監管“枷鎖”。

多家險企信保業務陷入鉅虧
隨着互聯網貸款迎來爆發期,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的助貸機構意在通過引入擔保、保險提高借款人信用。而此保險品類就是信保,鑑於具有一定市場空間,保險公司紛紛試水信保業務。
據慧保天下統計,2019年有18家保險公司前五大險種中出現保證險,與2018年相比,減少了4家。從承保盈虧看,14家處虧損狀態。其中,人保財險虧損程度居各家之首。
2019年,人保財險信保業務原保費收入227.63億元,承保虧損28.8億元,綜合成本率121.7%。相比,2018年,信保業務原保費收入115.8億元,承保虧損1.85億元。
柒財經旗下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瞭解到,日前,有消息稱,人保財險計劃“關停助貸險部門”。對此,其回應稱,並未停掉此類業務。
人保財險表示,疫情雖對包括助貸險在內的業務造成了一定影響,但在“可控範圍之內”。作為商業機構,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經營情況對內部業務進行調整“完全正常”。
據媒體報道,自2018年下半年以來,人保財險就開始調整信保業務,彼時停掉與一些P2P平台的合作。2019年下半年,其提前終止與拿去花、飛貸等7家平台合作。
另5月18日,人保財險母公司中國人保發布旗下子公司2020年1月—4月保費收入顯示,人保財險總保費收入同比上升2.9%,信用保證險收入同比下降51.4%。
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還注意到,2019年,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安財險”)保證險承保虧損1.85億元。
2019年,易安財險頗不平靜。財險公司中,易安財險涉嫌違法違規,投訴量居於首位,同比增長15350%。
另上月末,易安財險舉行董事會會議,通過對總經理曹海菁免職及董事長李軍辭職議案。
有報道顯示,董事長和總經理雙雙出局或與信保業務有關。且一封來自易安財險舉報信顯示,其信保業務面臨鉅額賠付。不過,易安財險就此事發表聲明,予以否認。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2018年,易安保險保證險保費收入0.18億元和0.19億元,對應承保利潤0.14億元和-0.09億元。
除人保財險、易安財險外,中華聯合財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財險”)因與網貸機構的合作侵害消費者權益,於今年4月16日被銀保監會通報。
通報指出,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貸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存在與不符合規定的網貸機構開展業務,且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等情況。
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注意到,中華財險信保賠付金額急劇升高,由2017年的1.37億元增至2018年7.09億元。2019年,賠付金額同比激增105%,達到14.56億元。
與賠付數額激增背向而馳的是,近三年來,中華財險信保收入一直在下降。2017年—2019年,信保收入分別為4.33億元、3.87億元、0.66億元。
近兩年來,隨着監管及市場環境的變化,不少保險公司因信保業務而陷入鉅虧“怪圈”。如今受到肺炎疫情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受挫,信保業務進一步承壓,監管規範勢在必行。
監管規範信保業務發展
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注意到,為規範信保市場,銀保監會在《辦法》中,為開展該項業務的保險公司設立門檻,確保信保業務的發展與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具體而言,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符合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且保險總公司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後監測管理的業務操作系統;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的風險管控系統,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辦法》指出,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
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4倍,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對於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保險公司還應當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履約義務人的資產真實性、交易真實性、償債能力、信用記錄等進行審慎調查和密切跟蹤,防止虛假欺詐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為有序化解存量業務風險,《辦法》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
過渡期後,不符合《辦法》對於償付能力、自留責任餘額等要求的保險公司須停止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含續保業務)。
在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看來,監管辦法規範了信保業務,在對於借款人保護和信息披露上也出台了明確的規則。隨着線上借款、助貸的業務的爆發,信保業務經歷過洗牌,也會迎來規範的發展。未來的線上貸款、信保業務更加趨於規範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