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這份意見,救了熊孩子的爸媽_風聞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05-22 09:15
網絡電子設備在2020年對於孩子有了更復雜的意義。手機和電腦是孩子上網課的必備幫手,也是他們偷偷打遊戲、看直播和網絡付費的“銷金爐”。
年幼的孩子往往對金錢沒有概念,但是這不影響他們花錢。2019年5月11日有新聞稱,一名陝西的小學生拿着環衞工媽媽的手機上網課,卻把其積蓄的3萬餘元盡數充入網絡遊戲。此前,還有13歲少年偷偷花光父親手術的救命錢,只為打賞一位網絡主播。
未成年人鉅額打賞網絡主播,斥資充值網絡遊戲,近年來屢見不鮮,被大眾關注到的新聞只是冰山一角。2020年疫情期間上網課,讓孩子有更多接觸手機的機會,也出現了更多“熊孩子”在網絡平台一擲千金的事故,引發了爭議。
2019年5月,一名陝西小學生將媽媽的積蓄盡數充入網絡遊戲。圖為其母曬出的消費記錄
未成年人打賞主播和遊戲充值,到底是否有效?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此明確指出:無效。
其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情合理合法。”北京市盈科(青島)律師事務所孫國燕律師向南風窗記者如此評價該意見。實際上,在此之前,很多法院已有相關判例。
“花父母的錢,追自己的星。熊孩子們網絡打賞和線下追星一樣,沒有本質區別。”孫國燕律師認為,從法律上來説,這些行為均是未成年人未經父母同意與第三人訂立了一份合同。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部分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1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踐中涉及到網絡打賞等問題的多數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時非常慷慨,有的金額達到幾千、幾萬,這顯然和年齡與智力水平不相適應。
“毫無疑問,如果家長不追認,它就屬於無效的行為。”劉貴祥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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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付費門檻較低
疫情帶來部分產業的經濟低迷,網絡遊戲市場收入卻持續擴大。
伽馬數據發佈的《疫情防控期遊戲產業調查報告》顯示,2020年1-3月移動遊戲市場收入達到近550億元,創歷史新高,同比增長率超過49%,環比也出現較大幅度增長。
相關網絡平台能否杜絕未成年人使用和付費?
孫國燕律師向南風窗記者分析稱,無論對於哪一個網絡直播平台和移動遊戲平台來説,想要完全做到杜絕未成年人使用和充值,都是非常困難,也是非常不現實的。
她進一步指出,2019年3月,國新辦在主要平台全面推廣上線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統”,並形成了統一的行業規範。這一規定控制了未成年人的上網時間,間接降低了未成年人網絡支付的動力。
某手機遊戲的“青少年防沉迷系統”
“但是,‘青少年防沉迷系統’並不是針對未成年人網絡支付行為的,起到的作用仍然有限。”孫國燕律師説。
“**如果真正嚴格執行書面規定,是完全可以避免未成年人付費或過度付費的。**但是實際執行中,卻會出現種種現實問題。”張亮是一位上海的遊戲營銷公司長期負責客户投訴的工作人員,他向南風窗記者如此説道。
因為根據書面規定,網絡遊戲對未成年人付費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不僅要求實名註冊,而且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單次充值金額有明確限制。
根據張亮多年接受客户投訴的經驗,他告訴南風窗記者,在實際中,未成年人過度付費的主要情況是:使用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身份證信息註冊賬號;直接使用父母等親屬的電子設備,用其實名註冊的微信、支付寶或其他軟件註冊賬號等。
“這就導致在付費行為發生時,平台無法判斷一筆充值行為是否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張亮過去處理過這樣的投訴,他所在的公司對於產生糾紛的未成年人消費投訴案件作出過酌情退還。
但實際上,對於網絡平台一方來説,在目前的技術手段下,是做不到事前防範未成年人盜用家長賬户,以及事後證明“確實不是成年人消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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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台難辭其咎
實際上,相關行業監管舉措不僅亟待進一步完善,部分網絡平台本身也存在誘導消費行為。
一些網絡主播,被戲謔地稱為“網絡乞討者”。而未成年人的過度打賞,背後常常是網絡主播“毫無下限”的煽動與誘導。
不久前有媒體報道過相關事例。出生於2009年的女孩洋洋,是一名小學五年級學生。2019年11月,一個網名“小悦”的人主動添加洋洋的微信,閒聊時,“小悦”自稱是某平台主播,他主動邀請洋洋加入他們的微信“家人羣”和某平台直播間。
“家人羣”裏大部分都是一些主播,彼此沒有血緣關係,但是稱呼卻十分親密,有人以哥弟相稱,有的以姐妹相稱,有的還互叫母女。
“如果自己不打賞,就會很沒面子。” 洋洋很快開始打賞羣裏的主播們,他為此註冊了4個賬號。而那些主播也很擅長在洋洋麪前裝可憐,經常説“自己沒有人寵”之類的話。
在“家人羣”裏,洋洋將自己包裝成了富二代,並沉醉在自我包裝中,產生了一種錯誤的感覺——她就是直播平台和“家人羣”裏最有錢的那一個。
直到洋洋媽媽突然收到了銀行的通知,才知道她總額度數十萬元的多張信用卡被刷爆。而在此前,部分轉賬通知並未受到她的注意,加上手機大多時候在洋洋手裏,相當一部分消費通知她完全沒有看到。
網絡主播誘導打賞的種種行為,很難説網絡平台完全不知情。實際上,網絡平台是需要擔責的。一旦未成年人打賞行為發生後,最終應當承擔返還款項義務的,也是網絡直播平台,而不是網絡主播。
在某小學生打賞主播事件中,主播會在所有觀眾面前,對“打賞”送禮的人專門“點名”表示感謝。打賞人稱當主播唸到自己的網名時,心中會有一種莫名的滿足感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絡直播平台,而不是主播。”孫國燕律師告訴南風窗記者,平台的打賞模式是用户充值購買平台幣,再用平台幣購買虛擬禮物贈送給主播。
因此,這相當於用户和網絡直播平台之間簽訂了一份《網絡購物合同》,購買平台幣的合同相對人是用户和網絡直播平台,而非用户和主播。
“平台義務亟需強化。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加強對主播的約束,嚴禁引導未成年人充值打賞。平台也應當對開啓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統’的賬號推出更嚴格的支付標準。”孫國燕律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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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審判仍有難度
“如何證明是未成年人操作的網絡付費?”,這是家長與網絡平台之間發生糾紛的主要矛盾點。
陳峯律師是廣東藴德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他曾代理廣州首批未成年人網絡打賞案件。在他看來,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此類網絡消費理應退還,但在審判實踐中,付費行為確實由未成年人發生,存在一定的證明難度。
“互聯網的一大特徵就是雙方無法判斷屏幕對面的是誰。事實上,很難查清操作付款的是孩子還是大人,甚至還有一些成年人消費結束後悔了,冒充孩子的名義要求平台方退款的。“陳峯律師指出。
孫國燕律師解釋稱,在此類案件中,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用户作為原告,應當向法庭舉證證明充值、打賞的行為主體系未成年人。**
她建議,家長遇到此類問題時,應當注意收集、保留證據。用户註冊資料、充值截圖及充值明細、銀行卡記錄、打賞主播的ID資料、未成年人的説明、報警記錄、與平台的溝通記錄等都可以作為案件證據;另外,打賞的時間、金額、頻率、對象等等都可能成為法官判斷充值、打賞是否系未成年人操作的證據。
最高法進一步解釋稱,這一規定包括兩層意思:
一是在適用對象方面。本條規定雖然以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但“舉重以明輕”,對於**不滿8週歲的孩子們來説,因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蔘與網絡遊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最高法的《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二是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本條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家長也應該承擔起應當承擔的責任,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管,不能做‘甩手掌櫃’。**家長應當為未成年子女常用的APP開啓青少年模式,尤其注意賬號不要綁定銀行卡。已經綁定銀行卡的,應當設置支付密碼並關閉小額免密功能,家長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及銀行卡密碼,因家長未盡到監管義務而發生的付費行為(如深夜打賞),由家長承擔責任。”孫國燕律師向南風窗記者如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