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繽紛多彩的“制裁”,去體會“世界燈塔”的“法治精神”_風聞
长风-2020-05-25 11:43
在當今世界的文字表述當中,“法治”一詞,是一定要與“西方”、特別是“西方”的標杆——美利堅合眾國捆一起的,是一定要排他性的獨屬於“西方”特別是“西方”的標杆——美利堅合眾國而不能與任何非“西方”的政治實體的,這可是“西方”、特別是“西方”標杆的美利堅合眾國私有的、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只是,這幫子一直沿襲着原始部落形態、強盜形態的分贓勒索機制和姦商投機倒把敲詐勒索機制的蠻夷之輩,連“法”是啥都不知道,到底是從哪裏扯到“法”這個概念往自己身上貼的?這也是個謎呢。
法治~
“法治”的“西方”、特別是“西方”的標杆——美利堅合眾國,特別喜歡“制裁”。其“法治邏輯”往往是這樣的:你不……,我就依XX法案制裁你;或者是,你不……,我就整出一部XX法案制裁你。
呃,我就問問,就這個“邏輯”,這叫“法治”?這話術不都是綁匪用的麼?哦,當然,綁匪不會把自己的訴求捆綁上“法”的名號。不過,是不是“法”,看的是其內容實質,還是帽子標籤?
什麼是法?
法,是實操化的道德,是情與理。道德本是律己,不能律人,那麼有些人放縱自己悖逆道德,與道德形成衝突卻不能自我約束和自我糾正,那麼就應該有外力予以強制糾正。因此,有國家機器在其治下秩序體系當中,以國家機器的強力為背書,對道德進行具體化實操化的實現。那麼將道德原則實操化具體化,就是法律。法律,出自道德,也源自情理,法,必須要合情合理。逆情悖理之法,是為惡法,根本沒有威信和權威,根本不能服眾。不能服眾之法,只會毀壞法紀法度的根基。但是,情與理是相關者的主動、平等交互原則,而法律是國家作為第三方強制施為,因此法律形式必然是獨立於情理,這就更要求其實質上要合情合理。
法,是強制措施,是不太好看的,是“醜”,是醜話説在前頭的那個“醜”,是“有言在先”的在先之言。既是在先、在前,那麼顯然就有個“既往不咎”的原則。執法行為,必然是在“法”正式確立之後。沒有前言,臨了事情,想一出是一出,以自己私利為核心訴求,要對自己既往遵循的行為進行“執法”,這是“法治”?你還要臉不?
法,根本原則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法的執行原則,一是一以貫之,二是以身作則!
法,本身就是為了消滅特權而存在,是要建立一個在整個社會體系內一以貫之的共同宗旨。再看看那“法治”的“西方”、特別是“西方”的標杆美利堅合眾國,其每一個“法案”、每一部“法律”,都是在謀求他自己、他們自己的特權。他們搞出了核武器,然後“立法”不許別人搞??他們全世界設立生化實驗室,然後“立法”不許別人搞?他們自己有技術優勢,然後“立法”“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別人必須高價買他們的淘汰技術的意思)?他們自己有資本優勢,然後“立法”“自由市場”?他們自己有武力優勢的時候,倒是沒想過尊重“新大陸”的“原住民”的“私有財產”呢。
法~
法,意涵的核心就是“沒有特權”!而不是“保障特權”!保障特權,就是無法無天!
什麼是法?記住嘍: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法,方法、法則、效法的法,這是公性事務。公,是天下為公的公,是公正公開公平公明大公無私的公。在所有已知的文明體系中,只有華夏抽象出來了“公”的概念。法,自古至今只在華夏存在過,現在似乎正趨向於失其所在,不過,那些無法無天的蠻夷之輩想要銷蝕這個至大公明之“法”,可是對自己的牙口和消化系統有點過度自信了。
法治天下,也只有華夏做的到。因為,胸懷,限制了自以為高人一等必須獨享特權的奴隸主們的想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