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這條規定與國際慣例不符!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這條建議要反映上去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534414-2020-05-26 12:15
來源:上觀新聞 作者:王海燕
“一旦發生不可抗力,承運人拿出國際慣例,不退運費;而託運人拿出這部民法典,請求返還,這不就相悖了嗎?”
5月24日下午,上海代表團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全國人大代表、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説,民法典是民眾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國立法史上一個里程碑,是我們民事法律的制度成果,這部法典很好地適應了人民羣眾對法治的新需求,是一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
“但是,民法典要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相銜接。”陳晶瑩注意到,民法典草案第835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
“而**按照國際慣例,預付運費概不退還。一旦發生不可抗力,承運人拿出國際慣例,不退運費;而託運人拿出這部民法典,請求返還,這不就相悖了嗎?”**陳晶瑩建議,對這條規定進行修改。
“這條建議,我做個附議!”坐在陳晶瑩對面的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本才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科學院副院長丁仲禮也表示,這條建議應該儘快反映上去。
陳晶瑩還提出關於訴訟時效的建議。民法典草案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什麼是特殊情況,作為權利人,什麼時間段才是合理合適的,是不是延長時效可長可短,是一年?還是六個月,並不明確,這樣的法律效力會打折。”陳晶瑩認為,這也給法院賦予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樣的案件,A法院作出延長一年時間的裁決,B法院可能作出三個月或六個月的裁決,這就導致“同案不同判“,她建議儘快出台司法解釋。
欄目主編:張駿文字編輯:王海燕
法科生之家簡評:全國人大代表、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認為民法典草案第835條與國際慣例相悖,建議對這條規定進行修改:“按照國際慣例,預付運費概不退還。一旦發生不可抗力,承運人拿出國際慣例,不退運費;而託運人拿出這部民法典,請求返還,這不就相悖了嗎?”法科生之家認為,陳晶瑩代表的觀點存在一定的問題甚至是錯誤,因為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本來就不一樣,也沒有任何理論要求各國的立法一定要和國際慣例一致。此外,預付運費概不退還是一項什麼國際慣例?是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還是沒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在發生爭議後,一方主張適用中國民法典,一方主張適用國際慣例,這個時候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決定適用何種規則不就行了嗎?涉外案件中存在法律衝突不是常態嗎?這時不就是可以讓國際私法(衝突法)派上用場了嗎?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衝突法確定準確法之後就不存在所謂的“相悖”了。作為長期研究國際法的華政副校長,僅僅以和國際慣例相悖為理由提出立法修改建議也未免太草率了!至少要論證這個所謂的國際慣例有多麼多麼好、有哪些優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