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長臂管轄權為所欲為,全球人神共憤卻又無可奈何_風聞
邹律师的思想空间-2020-05-27 21:28
美國之所以能夠在世界為所欲為,是因為美國具有軍事霸權、科技霸權與美元霸權,但實際上,美國也將它的司法管轄權延伸到世界各地,誕生與派生出了司法霸權,即長臂管轄權。
A.美國司法長臂管轄權的淵源
美國在獨立建國之前是大英帝國的北美殖民地,1776年,北美的13個殖民地不滿英國的殘酷壓榨而聯合起來宣告獨立,經過8年戰爭建立美利堅合眾國。1787年,各州代表在費城制定成文憲法,建立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聯邦制國家。
美國聯邦與各州都有自己的三權分立機構,都有自己的獨立司法系統。如果有人或組織在本州遭他人起訴,但該人或組織位於外州,就會產生本州是否對該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問題。長臂管轄權就是解決州與州之間的司法管轄權的。它最初來源於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就是讓美國一個州的法律,對與本州具有最低聯繫的的事務行為,不管當事人是否在本州有住所,該州法院都有權去管轄。所謂“最低限度聯繫”是指契約在本州簽訂、付款方或款項接收方在本州、侵權行為發生在本州等等,總之只要案件與本州有一定聯繫,本州都有案件管轄權。
隨着美國國力的一步步強大,美國的全球貿易迅速在世界展開,利益也遍佈全球。尤其是二戰以後,美國國力空前高漲,美元成為世界貨幣,美國的利益分佈全球,除了利用軍事實力保護本國利益外,對於不夠或者不便於軍力保護的,美國發明瞭全球法律治理的新方法——司法長臂管轄,將美國司法管轄權延伸到國外。所謂“長臂”,就是將管轄權從本州延伸到外州,從本國延伸到外國。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因素與美國有關,就與美國發生最低限度的聯繫,美國法院就可以主張管轄權。一個企業不需在美國設立,也不必在美國有業務經營,只要企業經營行為與美國市場、美國企業、美國機構等有聯繫,即使是付款用了美元,企業用美國電子郵件地址或使用美國的電子郵箱等等,就屬於“長臂”管轄範圍,如果法院認定企業或者企業高管存在違反出口管理、賄賂腐敗、資助恐怖主義等行為,即使不是發生在美國,也同樣受到美國“長臂”的制約。
長臂管轄權最早的一個標誌性案例發生在華盛頓州。該案中,國際鞋業公司成立於特拉華州,其主要營業地在密蘇里州。1937年至1940年間,國際鞋業公司在華盛頓僱傭了本州居民為本公司推銷員。該公司在華盛頓州沒有辦公室,除了讓這些推銷員在華盛頓州為其徵集訂單外,公司在華盛頓州沒有其他商業活動。推銷員有時在該州租用房間作為公司產品的展室,租金由公司報銷。華盛頓州政府依其法律將國際鞋業公司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試圖基於該公司付給居住在本州的推銷員的佣金向公司徵收失業救濟基金。被告在一審敗訴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辯稱其不是華盛頓州的公司,在華盛頓州也沒有“營業活動”,因而被告沒有“出現”在華盛頓州,華盛頓州法院對其不享有管轄權。1945年,聯邦最高法院判定,雖然被告不是在華盛頓州成立,其主要營業地也不在華盛頓州,但由於涉及本案的交納義務直接產生於被告在華盛頓州的活動,故該公司與華盛頓州已有足夠聯繫。因此,華盛頓州法院對該案行使管轄權是符合憲法的,華盛頓州勝訴。
後來,美國各州又出現一系列法案,給最低限度聯繫賦予新含義,鞏固長臂管轄權的法律基礎。1955年,美國伊利諾伊州出台的《長臂管轄權法》,算是世界上最早的長臂管轄權成文法。
長臂管轄權在美國確定後,經過不斷的發展變化,內容日益豐富。美國以強大的經濟實力作後盾,使長臂管轄權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將長臂管轄運用到侵權、合同、商業經營、家庭關係與網絡等不同領域。
B.美國司法長臂管轄權的建構
美國要將聯邦內的長臂管轄權延伸到一國之外,沒有配套的法律體系和執行措施也是無法進行下去的。為此,圍繞長臂管轄權,美國在幾十年內逐步建構了一系列配套法律與執行措施。
1.《反海外腐敗法》。這是美國為了配合在國外實施司法長臂管轄權而頒佈的第一部法律。事出美國內部發生的兩件行賄醜聞:一件是美國洛克希德公司為向日本賣出200架戰鬥機,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行賄數百萬美元,從而讓同為美國企業的諾思羅普·格魯曼公司慘淡出局。另一件行賄醜聞是美國聯合商標公司為向洪都拉斯進口香蕉用250萬美元賄賂時任洪都拉斯總統的奧斯瓦爾多·洛佩斯·阿雷利亞諾,事發後該公司總裁伊萊·M.布萊克自殺身亡。
1977年9月,美國國會的一份報告顯示逾400家美國企業曾有可疑或非法的轉賬交易,“不少企業供認曾對外國政府領導人、政客或政黨行賄,金額累計超過3億美元”。大部分涉事企業的貪腐行為都不是為了和外國企業競爭,其目標往往是本國的競爭者,這些經濟把戲玷污了美國的國際形象。
1977年12月,《反海外腐敗法》聯邦305號法案表決通過,意味着通過賄賂他人排斥競爭對手獲得利益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儘管這種行為對象發生在海外。
2. 《反賄賂公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1997年12月17日通過《反對在國際商務交易活動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反海外腐敗法》只能制裁美國國內的公司企業及其人員,但對於行賄的海外對象難以有效,唯一方法是動員各國以公約形式形成一個反腐敗法案,內容以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為藍本。其中有一條是公約國“允許跨國執法。” 這就為美國司法長臂管轄權提供了法律基礎。該公約由44個國家批准通過,其中有8個國家非該組織成員,自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
3.**《赫爾姆斯-伯頓法》。**1996年,美國國會表決通過了《古巴自由民主團結法案》(簡稱《赫爾姆斯-伯頓法》),內容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內容為“強化卡斯特羅政府的國際制裁”;第二部分內容是扶持一個向美國俯首稱臣的新政府;第三、四部分才是是制裁的具體內容。該法案旨在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與古巴的商貿往來行為,法案稱任何與古巴的商貿往來行為均為非法交易,可見此法案就是赤裸裸的干涉他國內政法律。
4. **《達馬託-肯尼迪法案》。1996年8月5日,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伊朗與利比亞制裁法》(簡稱《達馬託-肯尼迪法案》), 依照《達馬託法-**肯尼迪法案》,任何企業和個人在伊朗或利比亞年投資額超過4000萬美元,並且投資將直接或間接扶持兩國石油、天然氣行業的,應當受到懲罰。
5.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即《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2001年安然公司醜聞發生後,美國國會通過金融安全領域法案。依據該法案,任何在美國上市的公眾公司必須明示身份:賬户要經過驗證,由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簽名並註明日期;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至少3年一次的審核;公佈資產負債表外的財務信息;實時更換外聘審計人員等。所有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無論是美國本土企業還是外國企業,或者是美國公司的境外子公司,都要符合其要求,並允許審查及監督機構訪問所有信息。
6. **《愛國者法案》。**2001年10月26日,由美國總統喬治·布什簽署《愛國者法案》,其中部分條款強化了《反海外腐敗法》的內容與執行力度,其實質在於擴大安全、監視和情報部門的權力。該法案允許政府機構在獲得秘密法庭批准的情況下,要求獲得被懷疑在海外有腐敗問題的公司與個人敏感的商業記錄。
7. **出口管制制度。**通過《出口管理法》(已失效)、《出口管理條例》、《武器出口管制法》、《國際突發事件經濟權力法》,禁止任何企業將美國生產的管制設備(比如軍事器材)出口到美國禁運的國家,同時不允許任何企業破壞美國的金融制裁。對於違反出口管制法的組織機構,將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懲罰措施:剝奪出口權、禁止從事相關行業、對每次違法處以罰款甚至企業法人追究刑事責任。
**8. 知識產權制度。即《1974年貿易法》。**著名的制裁條款有美國337條款與特別301條款。337條款是指在美國進口貿易中,對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廠商和產品實施制裁,是直接針對外國生產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第301條款,是指要求外國政府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否則即對相關國家施以貿易懲罰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常常以市場惡名單的形式列入“301報告”中,發起對相關國家的知識產權調查,逼迫相關國家讓步。
**9. 政治制裁法案。**即2012年出台的《全球馬格尼茨基法案》。美國針對他國重要政治人物,實施凍結其在美資產、入境限制等措施。俄羅斯、朝鮮、委內瑞拉等多名高官都在美國製裁名單上,甚至包括委內瑞拉總統等多名高官也長期被美國製裁。2019年2月,委情報部門負責人、總統衞隊司令、國民警衞隊負責人、石油公司董事長等多名高官被新列入黑名單。
美國的長臂管轄權始於國家商業領域的反腐敗,最初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到後來越來越成為單方面維護美國利益,干涉他國內政的國內法。尤其是9.11事件發生後,長臂管轄越發淪為美國利益優先,打壓他國經濟發展與科技發展的工具。令人不能容忍又無可奈何的是:對於不屬於美國與他國糾紛當事方的第三國,美國也要納入長臂管轄進行制裁打壓。
C.美國司法長臂管轄權的重要抓手
司法管轄權若沒有抓手,“長臂”就無法實現,為實現管轄目的,美國重點打造以下四大抓手——
**一大抓手是檢察官主導查處結果。**美國檢察官的主要職責是提出指控,法官則負責裁判,而在美國司法部發起的國際經濟案件調查中,全程都是檢察官主導,能上法庭的案件很少,法官淪為擺設。司法部一旦盯上了某家外國企業,就會派出檢察官去查處這家企業,要求企業認罪認罰。若企業認罪認罰,檢察官就與企業通過和解結案,嫌疑人有可能得到一個相對輕一點的處罰,不必再走費時費力費錢的法庭程序。在美國,有95%的案件都是通過這種協商的方式直接在檢察官的辦公室裏解決的。美國司法部審查此類案件已經運用到爐火純青,駕輕就熟的程度。
**二大抓手是美國情報系統插手商業活動。**美國的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在長臂管轄權的行使中扮演了極不光彩角色。他們不僅從事政治活動也進行經濟偵查,中央情報局會定期會見美國大型企業的領導人,和他們一起分享討論經濟情報。上世紀80年代,美國總統簽署了第12333號美國情報活動行政命令,主要內容是允許美國間諜和美國公司相互配合一起謀劃組織海外行動,且無需隨時向美國司法部長彙報行動進展。後來里根又陸續簽署了兩份命令,允許情報機構在非官方部門的掩護下開展秘密活動,即美國的情報人員可以偽裝成商業機構人員從事間諜活動。這些情報人員多次在美國國內和海外以誘導交易的方式取證或獲取經濟情報。除了派遣情報人員參與商業活動,美國還擁有一套完善的全球監聽系統,通過系統攔截各種媒介的通信情報,包括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在線通訊等等。
1997年《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Practices Act,簡稱FCPA)
**三大抓手是運用SWIFT系統追蹤美元資金流向。**SWIFT(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成立於一九七三年,是一個由美國操控的國際銀行間非盈利性的國際合作組織,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同時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和美國紐約分別設立交換中心。全球大多數國家大多數銀行已使用SWIFT系統,通過該系統使用,使銀行間的國際結算安全、可靠、快捷、標準化與自動化。全球200多個國家已接入SWIFT系統服務,接入的金融機構超過8100家,每日處理劃撥資金以萬億美元計。美國通過董事會和接入SWIFT系統的CHIPS(美元大額清算系統),控制全球每筆500萬美元以上的跨境美元交易。所有的國際賬户信息都會在SWIFT系統中經過嚴格的審查,若被該系統認定為洗錢、恐怖資金、破壞美國“國家安全”以及屬於長臂管轄範圍內的資金,都將會被凍結,使得該系統成為美國對其他國家進行經濟制裁的重要工具。制裁手段包括:凍結美元賬户,使得資金無法正常使用;從該系統中除名,使得該國或者接入系統的銀行無法與外國銀行進行支付往來,無法再進行正常貿易結算等。
**四大抓手是美國的審計機構對赴美上市企業進行審計。**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任何在美國上市的公眾公司必須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至少3年一次的審核;公佈資產負債表外的財務信息;實時更換外聘審計人員等,其中的“必須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至少3年一次的審核”是指包括接受包括美國四大審計機構(德勤、安永、普華永道、畢馬威)在內的財務審計。該法案讓公司高度透明化,並允許審查及監督機構訪問所有信息,審計機構要將所有信息向相關主管機構呈報。這意味着,在美國開展上市業務,一切商業機密都受到美國政府支配和監督。一旦發現上市公司經營中有屬於美國法律禁止的經營項目或禁止的商業往來,不管上市公司直接涉事還是間接涉事,都是長臂管轄權範圍。
近年來,美國通過上述有效抓手進行長臂管轄撈取了鉅額利益:2004年,美國政府利用長臂管轄權對外國企業的處罰所得僅為1000萬美元,而到了2016年則猛增至27億美元。特別是“9·11”事件之後,美國政府以反恐名義大規模監視外國企業及其員工,從而便利美國司法部門收集證據,懲罰了很多與美國企業競爭的商業巨頭。比如,2010年處罰英國宇航公司4億美元,2014年處罰法國巴黎銀行89.7億美元,2017年處罰德意志銀行72億美元。
D.美國司法長臂管轄權為所欲為,全球人神共憤卻又無可奈何
美國樂意彰顯它的長臂管轄權,並從中牟取鉅額利益,已經達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
**法國阿爾斯通案。**2013年4月14日,法國阿爾斯通集團鍋爐部全球負責人的皮耶魯齊,在抵達紐約肯尼迪機場時被被美國聯邦調查局探員逮捕。這場抓捕不僅僅是針對他個人的行為,而是美國政府針對法國阿爾斯通的系列行動之一。
逮捕皮耶魯齊的理由是阿爾斯通用“不公平”方式取得數十億美元大單,涉嫌違反《反海外腐敗法》,在埃及、沙特阿拉伯、巴哈馬羣島、印尼等地區總共支付了至少7500萬美元賄金,從而贏得價值40億美元合同。之後,大約有30名高管收到公司警告,被告知不要前往美國,以免重蹈皮耶魯齊的覆轍。
經過多次交涉和溝通,2014年12月22日,阿爾斯通最後跟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認罰協議,被處罰金7.72億美元。阿爾斯通的電力業務,最終被行業內的主要競爭對手——美國通用電氣公司收購。阿爾斯通這家曾經橫跨全球電力能源與軌道交通行業的商業巨頭,因此被美國人“肢解”。皮耶魯齊於2018年9月走出監獄,恢復自由。
出獄後,皮耶魯齊將這一黑幕寫成《美國陷阱》一書,詳細記錄了美國司法部是如何逼迫他認罪認罰,借打擊腐敗為名,行肢解、收購阿爾斯通公司資產之實的過程。
**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案。**因涉嫌掩飾與被美國製裁國家伊朗之間的交易,三菱東京日聯銀行遭美國司法部查處。據稱,該銀行在2002-2007年間,為伊朗經由紐約處理了2.8萬筆、價值約1,000億美元的商業“不當”交易,期間系統性刪除了作為收款方伊朗公司的信息。2013年6月,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在美國司法部調解下向紐約州金融服務局支付2.5億美元的和解費。2014年11,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因為伊朗等受制裁國家非法匯款一事,再次被追加罰款3.15億美元,理由是該行向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施壓。
類似因與美國受制裁國家交易而遭到美國司法部查處的案例還有法國巴黎銀行。該銀行被控在2002-2009年的8年間,通過美國金融系統,幫助受制裁國家如蘇丹、伊朗和古巴等受美國製裁國家的機構和個人從事數額超過88億美元的交易清算活動,其中43億美元交易涉及到美國特別指定的必須嚴格與美國金融系統切斷聯繫的機構或實體。法國巴黎銀行最終不得不與美國當局達成和解,同意支付89.7億美元罰款並承認犯刑事罪,同時終止特定美元結算業務一年。
**中國中興公司案。**2012年,中興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將一批搭載了美國科技公司軟硬件的產品出售給伊朗最大的電信運營商伊朗電信(TCI)。2016年3月7日,美國商務部公佈了最後的調查結果和意見:徹底改組中興公司董事會、管理層,美國監管機構人員進駐中興督改,採取更高規格的安全保障,確保遵守美國法律;中興公司將投入更多資源,購買更多美國公司的產品;繳納總計認罰金與和解金至少22億美元。中興公司得以繼續在行業內經營。
**華為高管孟晚舟案。**據外媒報道,從2009年至2014年,華為“涉嫌”利用其在香港子公司與伊朗開展業務,違反了美歐對伊朗的制裁協議,從事了與對伊制裁相抵制的業務。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温哥華國際機場停留時被捕。孟晚舟在正式逮捕前遭到加拿大海關的搜查和盤問,整個過程長達3小時。加拿大是美國盟國,與美國簽有引渡條約。得知加拿大拘捕孟晚舟後,美國要求加拿大司法部門引渡美國,由美國處理。據最新消息,法院若認定孟晚舟行為既觸犯了美國法律,又觸犯了加拿大法律,加拿大法院將會作出有罪判決,否則將會予以釋放。
類似的案件還有,2016年9月27日,美國司法部以朝核為藉口,對遼寧鴻祥實業發展公司提起刑事訴訟。2017年6月29日,美國財政部以中國丹東銀行為朝鮮非法金融提供渠道為藉口,宣佈將相關公司和個人列入制裁名單。
美國實施的長臂管轄權,受害最深的當屬歐盟國家的企業,而且大部分是銀行。2004—2014年,只有一家美國銀行(摩根大通銀行)被處以罰款,金額是8800萬美元,而在此期間,法國巴黎銀行受損失90億美元、英國滙豐銀行19億美元、德國商業銀行15億美元、法國農業信貸銀行7.87億美元等。
近年來,中國企業也成為美國長臂管轄權實施的重災區。最近美國對華為芯片的制裁與限制實質上也是運用的所謂長臂管轄,即任何企業使用美國公司的技術與產品或零部件生產出芯片供華為公司使用的,都屬於美國法律制裁範圍,同時剛剛又公佈了33家受制裁的中國企業和機構。
**美國司法長臂管轄權惡名昭彰,天下苦美久矣,但因美國實在強大而霸道,均缺乏有效的破解辦法。**早在1998年,歐洲就制定了阻斷美國長臂管轄權的法案。該法案分為四部分:抵制性立法,即嚴禁歐盟內居民服從美國法律;制裁性立法,即對服從美國法律而不是歐盟法律的機構和個人實施制裁;否認性立法,即歐盟不承認美國法律效力,否認以美國法律為依據的裁決;補償性立法,即對歐盟內的企業個人遭受美國製裁的,歐盟支持他們在歐洲法院起訴美國相關機構討回損失。歐洲國家還自建銀行電子結算系統,以期繞開美國製裁。不過,儘管這樣,因美國對歐盟分而治之,加上歐盟各國並不團結,效果實在乏善可陳,最終只好屈服認栽。
看來,對付美國長臂管轄的唯一辦法,就是自強不息,將中國建設成為世界第一強國,無論是經濟實力、科技實力還是軍事實力都做到與美國相當甚至世界第一,到時候美國製裁中國企業的同時,自身損失更大,那時候它就再也不能輕易實施長臂管轄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