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印度關於國家安全立法的做法_風聞
德不孤-新闻搬运工2020-05-27 14:27
來源:新華社
編者按: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國家安全法是攸關國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法律,世界主要大國大都完成了國家安全立法。新華社推出系列文章,為您梳理世界主要國家關於國家安全立法的通行做法。
新華社華盛頓5月24日電 綜述:美國持續加強國家安全立法與執法力度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基礎,世界各國都把維護本國國家安全視作頭等大事。美國在二戰後頒佈的《1947年國家安全法》是美國第一部綜合性國家安全法律,該法本身及其所構建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對美國的政治、法律、外交政策和國防體制產生了一系列重要影響。“9·11”事件之後,美國繼續加強國家安全立法與執法力度。
《1947年國家安全法》由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47年7月26日簽署生效,為二戰後美國軍事與情報系統的重組和外交政策的調整奠定了基礎。頒佈70多年來,該法經數次修訂完善。
該法的宗旨是“為未來美國國家安全提供一個綜合規劃”。依據該法美國建立了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該委員會由總統、副總統、國務卿、國防部長、總統國家安全顧問以及其他由總統提名、獲參議院批准的官員構成,就長期及緊迫的國家安全問題進行討論。
《1947年國家安全法》通過機構改組建立了統一的國防部門,當時稱為“國家軍事機構”,並設立國防部長一職,作為國家軍事機構首長。1949年該法修正案將國家軍事機構更名為國防部。
該法強調政府其他部門與各情報機構就國家安全進行協調,為此建立了中央情報局,作為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下屬機構。該法同時設立中央情報總監一職,由中央情報局局長兼任。中情局局長是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情報顧問,也是整個美國情報界的總協調人。《2004年情報改革及恐怖主義預防法》對《1947年國家安全法》進行修訂,設立了國家情報總監一職,取代中情局局長情報界總協調人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情報顧問角色。
“9·11”之後,美國繼續加強國家安全立法、執法力度,但其中一些舉措極具爭議。2001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愛國者法》,作為反恐行動的法律依據,其中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進行廣泛的監聽,在保障美國國家安全的同時也侵犯了普通民眾的通訊自由。
2015年6月,時任總統奧巴馬簽署頒佈《美國自由法》,對《愛國者法》中的國內監控項目作出修改,要求美國政府自當年11月29日起不得全面監控美國國內電話記錄,政府只有在獲得法院批准的情況下,才能向通信公司索取特定嫌疑對象的有關電話記錄。
~~~~~~~~~
新華社新德里5月26日電 綜述:印度實行嚴格的國家安全法
新華社記者胡曉明
印度有着較為系統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印度議會1980年通過《國家安全法》,賦予中央和各邦政府權力,對印度國內涉嫌反社會分子、反國家分子、極端分子和恐怖分子(包括外國人),可出於國家安全原因進行預防性拘留。
二十世紀80年代初期,印度北部的武裝力量特別是旁遮普邦的軍事力量比較活躍,錫克教武裝分子要求旁遮普邦獨立。在這一背景下,印度政府於1980年9月頒佈了《國家安全法》,旨在“為某些情況下的預防性拘留以及與此有關的事項作出規定”。該法授權中央和各邦政府可對威脅國家安全或法律秩序的任何人進行預防性拘留,以禁止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印度《國家安全法》通常被稱為“沒有律師、沒有上訴、沒有爭議”的法律。印度《憲法》允許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向法律從業人員尋求法律幫助,《刑法》則要求被拘留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出庭,但是根據《國家安全法》,犯罪嫌疑人不得享有上述權利,不得接受法律援助。
根據《國家安全法》,一個人可以在沒有任何指控的情況下被拘留長達12個月。如果有必要或找到新證據,政府還可以延長對其拘留期限。該法律規定,一個人可以在不被告知原因的情況下被拘留10天。即使在提供拘留依據的情況下,政府也可以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不公佈這些信息。
印度1947年結束英國殖民統治。為維護國家安全,獨立後的印度於1950年頒佈了首個《預防性拘留法》,該法於1969年12月到期。隨後印度政府於1971年頒佈了《維護內部安全法》,該法於1977年被廢除。而《國家安全法》自1980年頒佈以來一直沿用至今。此後,印度又相繼頒佈了《恐怖分子和破壞活動預防法》《恐怖活動預防法》《國家調查局法》和《非法活動預防法》等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
去年12月,印度議會通過《公民身份法》修正案,由總統簽署成為法律。修正案通過後在印度全境特別是在首都新德里地區引發抗議和騷亂。今年1月17日,印度當地政府通過法令,將整個首都地區置於《國家安全法》管轄下三個月,允許當地警察在認為某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時將其拘留且無須告知其拘留理由。據媒體報道,警方共抓捕了630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