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貪婪”搓就的餌食_風聞
长风-2020-05-27 12:07
人,下意識的會對別人的“贈予”抱有好感、親近感,這是個自然而然、近乎本能的反應。當一個人被贈予時,一般都會覺得自己“擁有”的東西多了一樣,都會覺得自己家的“庫房”好像更豐富了一樣,只是,被釣起來的魚在咬餌的時候,也是這麼想的。
“現代人”很喜歡説“權利”,特別喜歡用“我有XX權利”的話術範式。在這裏,我想提醒“現代人”,將欲取之必固與之,你可得先看清楚給你的到底是個啥玩意兒。
權利,是個外在存在,必然有個授予和收受,那麼顯然,有授予就有收回,有收受就有喪失。當你覺得你的某個行為是基於某個外在授予的權利時,那麼顯然,你這個行為所依附的那個外在授予的權利就有失去的選擇。你主張“這是我的權利”,那麼你事實上已經指明瞭另一個選項:“我失去了這個權利”。你説“我有説話的權利”,那麼有人就可以主張“你沒有説話的權利”,而人家只要能“證明”這個主張,那麼人家就能剝奪你自以為的“權利”。
若干本來是內生自然的事物,其存在意義是完全內生的,原本與外力無關,結果你們非得把那東西變成個依附於外力的存在。比如説,嘴巴長在我腦袋上,我要説話還得誰先給我賦個權?不賦權我就不能説話?哪個執權柄者這麼有存在感?這跟權利有什麼關係?還有“生存”,話説我是想象不出這個東西是怎麼跟“權利”捆一起的,生命是自然現象,是最自洽內生的現象,跟“權利”有什麼關係?誰要生存還要誰給賦個權?那麼若因這權利才有生命,那麼是不是還能把這權利剝奪了?關鍵是,那些死亡的人都是被誰剝奪了權利?授權和剝奪的時候,都是什麼程序?
權利,是組織內事物,是組織運作體系當中的相對標識。相對,就必然有相伴相生。權利,必與某個在效能上相若的責任相對應。責任才是權利的前提和依據。沒有相應的責任,就不可能成立一個“權利”。
權利是組織內事物,也就意味着,與組織性事務無關的單純個人事務,必然與權利無關。你要做什麼個人事情,那是因為你可以做、你願意做,而不是因為某個外力賦予了你什麼權利而給了你絕對的神擋殺神佛擋殺佛的尚方寶劍,那與“權利”無關。
你沒發現麼?你喜歡自己主張“權利”的事情,本來就是你可以做的,根本不需要誰給個令牌麼?
而你本來就天經地義的事情,卻要亮個“權利”,是在幹嘛?是在表明自己言出法隨、令行禁止的絕對權力麼?那麼到底是那“天經地義”給你這“權利”賦予意涵,還是那“天經地義”需要你這“權利”背書?本來合情合理、溝通協調一下就能辦的事情,你非要拽出個最牛逼靠山,非得擺出個“不服從我就是彌天大罪”的譜氣,你就是欠懟吧?你覺得人家基於對你的理解做事情無法表達你的“神聖不可侵犯”,必須要表現出無條件服從你的態度,才襯你的高貴氣質,是麼?
權利~
你能拍腦袋給自己賦個別人必須無條件服從的權利,你以為別人不能麼?所以,你就是逼着人家也拍拍自己腦袋找個“權利”來對付你,是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