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是是非非_風聞
李建秋-李建秋的世界官方账号-2020-05-28 21:32
由於民法典已經納入了離婚冷靜期,現在在網上討論的很多,知乎上幾乎就是一片反對聲,有相當多的人表示乾脆不結婚了,這是關於這次離婚冷靜期的討論:
反對聲鋪天蓋地,不過既然立法了,我們還是要關注一下原文:
我們看看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 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目前來看,新的民法典是給離婚加了一個門檻,這個門檻也不是完全沒有理由的,實際上在四川安嶽已經試行過離婚冷靜期,目前已經實行了三年,安嶽地區在2017年3月8日發出第一個《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要求雙方在冷靜期保持鎮靜和離職,且限定雙方3個月內不得向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提出離婚,這第一個冷靜期後,女方申請撤訴。
3年時間內,安嶽法院發出40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一般時間為1月到3個月,最後撤訴的有80%,堅持離婚以及調節判決離婚的只有20%,從安嶽地區的試點結果來看,確實是有相當一部分人是衝動型離婚,
離婚冷靜期其實也不是中國的獨創,早在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就規定,夫妻雙方現在結婚後6個月內,不得相互同意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堅持離婚的意願,法官應當向雙方指出其申請應該在3個月考慮期限以後重新提出,如果考慮期滿後6個月內沒有重新提出申請,則該共同申請失效。
從當年的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來看,這其實是世界上最早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德國也有同樣的規定,1946年的德國婚姻法規定,斷絕婚姻關係需要經過司法判決,提出離婚訴訟視同申請確定一個日期進行調解,如果提出申請一方不參加調解,或者在庭審調解程序結束後三個月內不再起訴,則離婚申請失效。
1968年的蘇聯婚姻法規定,法院應當設法使夫妻和解,並有權延期審理案件,在六個月時間內規定夫妻和解的期限。
1984年加拿大離婚法規定,協議離婚的,相關部門需要等待一個月才給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的,夫妻任何一方或者雙方有權提出離婚申請,但是離婚請求必須在提交後屆滿一年,才能批准,除非夫妻任何一方宣稱夫妻關係確已破裂,且到離婚申請提出前後,雙方已經分居一年以上。
1995年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從提交離婚申請之日起滿一個月,婚姻登記機關才能辦理離婚併發離婚證。
1996年英國家庭法規定了第七八九條的反省和考慮時間。
同樣的,在東亞也有國家實行類似的法律,韓國在21世紀後離婚率暴增,為了挽救夫妻關係,2005年韓國也開始試行離婚考慮期制度,不過時間較短,僅為一週,還設置了配套的諮詢制度,在這個法律頒佈後,撤銷離婚的比例從法律頒佈前的7.51%,一路上升到16.56%,説明確實有相當多的人是衝動型離婚。此後首爾家庭法院在2006年3月,把冷靜期延長到3周,且在2007年12月21日正式規定的離婚冷靜期,除了冷靜期,還規定離婚者必須要接受家庭法院的離婚諮詢。
我在知乎看到的很多人關於婚姻的理解有些膚淺,認為婚姻是“愛與不愛”的佔據大多數,實際上婚姻關係不但是人身關係,還有財產關係,還有子女關係,一個家庭的解體,殃及到的絕對不簡單的是夫妻到兩個人。
其實在2003年之前,中國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一個月的審批期,其實就是變相的一個冷靜期,結果2003年之後取消了這個規定,中國人的離婚率急速攀升,在2002年的登記離婚人數僅為57.3萬對,但是在2003年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出來以後,登記離婚人數增長到69.1萬對,增長了20%多,而到2004年,登記利率又增長了50.5%。
在2003年之前和之後,在2001年為72.2萬對,2002年為60.4萬對,2003年為64萬對,訴訟離婚的比例變化不大,但是登記離婚直線增長。在2003年以後興起了一個詞:閃婚閃離,因為家庭瑣事導致的衝動型離婚,對於夫妻雙方,尤其是對未成年子女都是巨大的傷害。
羅永浩曾經在某一次視頻講過,説在中國離婚如何如何艱難,實際上這是《婚姻法》關於“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才能離婚”,在實務處理中,第一次申請基本是不予離婚,一般是第二次申請才給批,這已經是一種潛規則了。
所以離婚冷靜期並不是什麼“開天闢地”的發明,無論是外國還是中國自己,都曾經有過,只是這次是把過去處於潛規則下的東西給挑出來了。
但是我覺得現有的離婚冷靜期還是太糙,需要大幅度的細化操作。比如説家暴問題,這一點官方也與我有同樣的想法,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表示,民法典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他建議有家暴發生時,“離婚冷靜期”可中斷。不少政協委員都有這個説法,比如説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婦聯副主席、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也認為,當遇到家暴,吸毒,賭博等惡習的時候,應當中斷離婚冷靜期。
除了離婚冷靜期外,對於離婚的時間一刀切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對於有孩子的家庭,孩子總是離婚問題的最大受害者,兒童優先是國際通用的準則,在英國家庭法裏面規定,有未滿16週歲子女的,法院會延長六個月的冷靜期,且如果離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嚴重經濟困難的,可以禁止離婚。
韓國規定,有撫養子女的夫妻的冷靜期比沒有子女的多兩個月。
在家暴問題上,韓國規定,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則可以免除一個月的冷靜期,英國規定,如果有家庭暴力情況,法院可以發佈禁止侵擾令。
因此我個人覺得,離婚冷靜期的問題應該做好配套,首先是必須堅決排除掉家暴,財產轉移以及吸毒,賭博等惡習的離婚冷靜期,因為這種婚姻的維持就已經是對另外一方的巨大傷害。
其次是區分好不同情況離婚冷靜期,不要搞一刀切,不要什麼都是一個月,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
第三是做好配套,尤其是調解方面,尤其是針對於有孩子的家庭的調解方面,撫養孩子絕對不僅僅是金錢問題,更重要的也有感情問題,現在一些西方國家動輒把孩子送到福利機構,但是這些福利機構成長起來的孩子,從小缺乏母愛和父愛,實際上是在一個不健康的環境裏面長大的。需要調解的也絕對不僅僅是夫妻雙方,如果真的婚姻已經不可挽回,則對於孩子的心裏疏導則更加重要。
關於很多人希望即結即離,還有些人認為離婚這麼麻煩,乾脆不結婚了,其實設置這個制度的,就是要防止某些人是以閃婚閃離的方式締結婚姻關係的,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應該是審慎的。
我個人是支持婚姻冷靜期的,本來過去的實務操作中就是有的,現在實際上時間還縮短了,但是還是希望細化一下,現有的法律有點糙。
來源 | 李建秋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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