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國家安全執行機構的一些設想_風聞
灯罩-2020-05-29 13:50
一、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國家安全局。局長及內部工作人員,由國家安全部派遣,可吸收部分符合條件的香港籍居民任職。局長兼任香港警務處副處長(安全),兼職原因便於協調與香港警務處其他部門的工作。香港局的國內級別等同於北京上海等省廳。特別説明:是香港國安局長兼任香港警務處副處長,非副處長兼任國安局長。
二、法院及檢控機構。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法院,如一時存在困難,可在香港高等法院內設置國家安全法庭,作為一審法院。一審法院法官由中國籍擔任,二審法院為香港終審法院國家安全法庭,終審法院設置在中國最高法院國家安全法庭。檢控機構設置為二級,全部由中國籍人士擔任。對於被判刑的國安犯人,由香港監獄執行。
三、職權。參照國內安全廳,並加上當年港英政治部的職權。
四、與香港特區的法律關係。香港國安局為中央政府職能部門設置在香港的法律執行機關,對中央政府職能部門負責,專門執行全國人大關於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不受香港特區政府管轄,不受香港立法區、區議會質詢、傳喚,其法律地位在香港低於中聯辦,與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相同。
五、 預算。該項費用,參照國內法規執行,不能特殊。必須讓香港人明白,他們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國家安全方面具有同樣的義務。但在實施時,該項預算由國安局獨立列支總費用,由香港行政區以特別預算的名義支付。
六、最後,建議中聯辦改名。這個名稱無法體現中央對香港的領導地位,給人感覺中央與香港是平級的,弱化了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