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事件真相:為何被判“雙重犯罪”?_風聞
老槐-关注微信公号:传真界,查看更多深度内容!2020-05-29 10:24
(選自微信公號:傳真界)
當地時間27日上午(北京時間28日凌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温哥華公佈了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個判決結果,認定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因此對她的引渡案將繼續審理,孟晚舟將留在加拿大參加後期的相關聽證,並等待新的審判結果。孟晚舟當天出庭並聽取法庭所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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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伊朗的制裁
孟晚舟被捕的原因還要從美國對伊朗的制裁説起。
從2003年伊核問題成為國際熱點問題以來,聯合國安理會已經對伊朗實施了四輪制裁,美國和歐盟還單獨實施了制裁。
2020年美國東部時間1月10日上午,美國白宮發佈美國總統特朗普關於制裁伊朗附加措施的聲明。在聲明中,特朗普説:“我已經發布了一項行政命令,授權對在伊朗經濟的建築、製造、紡織或採礦業中活動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實施制裁,任何協助從事上述活動的人或實體亦受制裁。”特朗普表示,該命令授權對外國金融機構進行強有力的二次制裁,將對伊朗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特朗普指出,伊朗政府通過軍事力量和代理團體威脅了美國軍人、外交官和平民,以及美國盟友和夥伴的公民和利益。美國將繼續打擊伊朗政府的破壞性和破壞穩定的行為。最後,特朗普説,這些懲罰性的經濟制裁將一直持續到伊朗政權改變其行為之前。
此時,美國方面對伊朗的制裁達到頂點,制裁範圍幾乎涵蓋了伊朗的所有重要經濟部門。
也正因如此,美國為了達到制裁效果,對於可能與伊朗交易的所有外國公司都保持警惕。
在此背景下,與華為有關聯的Skycom公司出現在了美國視野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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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com公司
1998年,Skycom公司在港註冊,但已於2017年9月解散。
據公開資料顯示,Skycom公司中文名為星通技術有限公司,註冊地址為香港尖沙嘴柯士甸道。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孟晚舟曾是Skycom董事會成員。
Skycom公司在2007年5月的年檢資料顯示,所有股份在此前三個月已經自兩家在英屬維爾京羣島註冊的公司轉讓給香港Hua Ying Management Co Ltd(華盈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股份由華為的母公司——深圳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全股持有,孟晚舟當時出任華盈秘書。
孟晚舟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出任Skycom公司董事會成員。Skycom公司一位知情人士稱,該公司有一位名叫Hu Mei(胡玟)的董事擁有華為的電子郵件地址,並且在華為的員工名錄裏。Skycom公司的一名前任董事Wu Shuyua(吳術淵,2009年12月離任)也有華為電子郵件地址,並也被列入華為的員工名錄。
2009年,中國駐伊朗大使館發佈新聞稿稱,華為已與伊朗的一所大學簽訂合作協議,文章稱簽字者包括“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駐伊朗代表張宏凱”。2010年初,即Skycom公司被指向伊朗銷售惠普設備的同一年,倫敦一家名為International Company Profile的公司發佈了Skycom公司在伊朗運營狀況的企業狀態報告,稱Skycom公司總經理即為張宏凱。
在伊朗工作過的電信經理人稱,Skycom公司辦公室的許多員工是中國人,他們佩戴華為工牌或有華為的名片。在職業社交網站LinkedIn.com上,數名電信員工在簡歷中稱曾在"Huawei-skycom"工作過。
根據美國相關指控,華為在美國買了美國的產品,並欺騙美國銀行稱產品最終用户是Skycom公司,然而Skycom公司卻將產品轉賣給了伊朗,並且通過美國的銀行完成了交易。
現在美國拿到主要證據是孟晚舟給香港滙豐銀行做的PPT,而又據調查,Skycom公司與華為實際上存在極其密切的關係,甚至一度被美國認為是一家公司(人員, 員工郵箱,甚至信紙都是華為的)。2007年到2017年,華為以及子公司和滙豐銀行之間涉及非常重要的交易,包括2013年8月,滙豐銀行向華為提供15億美元銀團貸款等。
鑑於此,美國要起訴並逮捕孟晚舟。
但面臨的問題是所謂嫌疑人,即孟晚舟並不在美國,於是美國便利用加拿大實現“異地用警”,隨後再利用引渡條約把孟晚舟引渡到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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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2018年8月22日,美國紐約東區地方法院發出了針對孟晚舟的逮捕令,指控她涉嫌詐騙。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温哥華被捕。
美國方面的調查員稱華為利用其下屬Skycom公司與伊朗交易,這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並指出2013年孟晚舟給香港滙豐銀行做PPT演講時,歪曲華為與其子公司Skycom的關係。而孟晚舟的團隊指出,加拿大沒有針對伊朗的制裁,因此不存在欺詐,更不存在犯罪。
2018年12月5日,加拿大《環球郵報》援引加拿大司法部發言人的話稱,美國已要求引渡孟晚舟。
2019年1月29日,美國司法部宣佈了對華為公司、有關子公司及其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指控,並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的請求。
2019年3月3日,被加拿大政府拘押的華為高管孟晚舟已經提起對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訴訟,指控其“嚴重侵犯”自己的憲法權利。孟晚舟的訴訟對象還包括加拿大邊境服務局以及加拿大皇家騎警。
2020年1月20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將再次就孟晚舟案舉行聽證會。聽證會將聚焦“雙重犯罪”問題,即美國對孟晚舟的犯罪指控在加拿大是否也是一種犯罪。
2020年5月21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表示,將在5月27日就中國華為公司高管孟晚舟案的“雙重犯罪”問題作出裁決。加拿大環球新聞網22日稱,如果法官認為孟的“雙重犯罪”不成立,她將被當庭釋放,儘管檢方可提出上訴;如果法官認為孟的“雙重犯罪”成立,將觸發新一輪法律辯論,辯論焦點將轉移到加拿大警方等部門在温哥華機場逮捕她是否合法,這一案件中孟晚舟是原告。
孟晚舟已經計劃在2020年6月提出申訴,在2018年12月她在機場被捕時,憲章權利被侵犯,她將作為原告指控加拿大執法人員濫用程序。當時,孟晚舟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拘留盤問了三個小時。
另外,孟晚舟團隊認為加方的指控是出於政治動機。
而對於是否把孟晚舟移交給美國當局,加拿大也需要作出裁決,而孟晚舟可以一直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這個程序可能需要幾年的時間。
温哥華當地時間2020年5月27日上午(北京時間28日凌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公佈了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個判決結果,認定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因此對她的引渡案將繼續審理,孟晚舟將留在加拿大參加後期的相關聽證,並等待新的審判結果。
分析人士認為,這一裁決對孟晚舟一方不利,它意味着引渡流程將持續進行,而孟晚舟有上訴權利。熟悉引渡條款的加拿大刑事律師波廷表示,類似的引渡案可延宕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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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犯罪”
根據加拿大引渡法和美加引渡協議,引渡人涉嫌的罪行需兩國都認定為犯罪行為,才符合引渡條件,也就是這次審判的一個核心問題:孟晚舟是否涉及“雙重犯罪”?
所謂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相同原則,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現在關於孟晚舟的“雙重犯罪”出現了一個非常焦點的問題:孟晚舟到底涉嫌哪種罪名的雙重犯罪?如果是基於孟晚舟團隊的觀點,美國有制裁伊朗的裁決,而加拿大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那孟晚舟當然不會構成雙重犯罪,但如果圍繞孟晚舟在與滙豐銀行接觸時對華為和Skycom公司關係的陳述,她則有可能構成欺詐的雙重犯罪。
這也是目前雙方控辯的焦點。
在焦點問題的博弈下,為何仍出現了“雙重犯罪”的裁決呢?
孟晚舟團隊的立場是,美國的欺詐罪指控源於孟晚舟和華為涉嫌違反伊朗制裁,但加拿大不是制裁的當事方,這意味着這些指控在加拿大並不構成可逮捕的罪行,更不符合引渡條件。但是加拿大檢方在訴訟書中這樣寫道:“孟晚舟的行為實質並不是違反美國製裁,而是欺騙銀行以獲得金融服務。”
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對孟晚舟的判決書分為案情介紹、引渡申請國的指控、法律框架、孟晚舟的立場、檢察長的立場、判決理由分析以及結論等幾個部分。
關於法官為什麼認為孟晚舟雙重犯罪,簡單的説,法官認為孟晚舟“故意製造了虛假陳述。”
雖然加拿大沒有參與制裁伊朗,但法官認為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在雙重犯罪判定分析中產生了影響。
霍姆斯認為,孟晚舟在對滙豐銀行的有關陳述中,存在欺詐行為。此外,霍姆斯還認為欺詐罪這種行為應該更廣泛的範圍內考慮,它可能涵蓋非常廣泛的行為,非常長的時間跨度,以及涉及很多地方和轄區的行為、人員以及後果,所以如果欺詐罪發生在加拿大,加拿大的法律會超越國際限制,考慮構成案件事實相關的所有細節,包括本案中美國對伊朗的制裁。
法官認為,如果僅僅着眼於美國對伊朗的制裁一事,將嚴重限制加拿大履行國際義務的能力,包括引渡欺詐罪和其它經濟犯罪。
法官還駁斥了孟晚舟方面的另一個主張,即如果認定雙重犯罪成立,將幫助其他國家(其實就是美國)執行國外法律,這有悖於加拿大的價值觀。但霍姆斯指出,在孟晚舟2013年與滙豐銀行會談時,當時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從根本上不違反加拿大的價值觀。
霍姆斯也指出,如果引渡要求不公正或者具有很強的壓迫性,那麼加拿大可以拒絕引渡。但渥太華方面至今並沒有在孟晚舟案件中發表過拒絕引渡的意見。
如果孟晚舟可以離開加拿大,還有一個障礙在於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其實從來沒有正式承認她入境了加拿大。當時在詢問了她三個小時後,中斷了孟晚舟的入境審核,把她移交給了加拿大皇家騎警。所以如果孟晚舟可以返回中國,她可能首先需要正式“進入”加拿大,才能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