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件背後的前因後果_風聞
挪威TALK-挪威TALK官方账号-追求基本的道德与健全的常识2020-05-29 10:38
文 | 挪威
這是新90後早起推的第 292 篇文章
開篇一張圖,這是一張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對於孟晚舟女士案件的裁決書截圖。
▲加拿大高等法院關於孟晚舟案的裁決書
大家都知道了,孟晚舟女士一案的結果出來了,很遺憾,和我們所期待的不同,孟晚舟女士並未獲釋。
大家都很憤慨,憤慨當然是應該的,但我想,除了憤慨,究竟有多少人知道這件事情的詳細情況?
知道孟晚舟被指控什麼罪名,而加拿大又是因為什麼拒絕了孟晚舟的保釋?
一切行為應該建立在真實與瞭解的基礎上,否則憤慨就類似打嘴炮。
這是一場博弈,我們是站在看台上的觀眾,我們高喊,我們尖叫,我們理所應當站起來,看看擂台正在發生什麼。
我花費了很長時間看完這份長達20多頁,洋洋灑灑數千字的裁決書。
很詳細,驚心動魄。
任何關心孟晚舟案以及華為的人,都應該研讀一下這份報告。
它給人的感覺是,這不是遊戲,美國人也不是流氓,他們並沒有很多社交媒體上描述的那麼蠢,他們正在處心積慮地針對中國的一切。
尤其是你把孟晚舟案放到中美貿易戰,放到美國製裁華為的大背景下去看,這種針對性的味道更明顯。
所以這篇文章,我首先想告訴你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
1、孟晚舟「欺詐罪」從而來?
先來看一下這份裁決書的大概內容,包括事情過程,控辯雙方立場等等。
以下是裁決書中出現的各方:
A:華為
B:Skycom公司(華為參股(或100%持股)的疑似子公司)
C:滙豐銀行(及美國相關附屬機構)
D:美國司法部
整件事情的大概過程並不複雜:
2014年4月,滙豐銀行和華為發佈了一封簽署信,是關於一筆9億美元的信貸談判條款,前者於2015年7月向華為提供了15億美元的貸款。
滙豐銀行是這筆貸款提供者之一。
貸款是沒有問題的,企業正常的商業運作中,和金融機構打交道,都會申請貸款。
問題在於,這些貸款均發生於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期間。
按照當時美國針對伊朗的制裁規定,在美國的銀行向伊朗有關實體提供金融或者信貸服務的話,需要獲得美國財政部的同意。
否則就會受到處罰。
滙豐銀行曾經因為違反過美國對伊朗和其它國家的制裁,被美國政府狠狠罰過10億美元。
所以説滙豐銀行對這種事的痛苦記憶應當極其深刻。
故事開始於2012年12月,當時,《路透社》發佈了一篇文章。
文章內容是,Skycom公司曾違反美國製裁伊朗的規定,向伊朗出售美國製造的計算機。
很快,2013年1月,《路透社》再次發佈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主要梳理了華為和Skycom之間的各種聯繫。
比如,孟晚舟從2008年1月到2009年4月曾在該公司董事會任職;2007年時在華為子公司旗下任秘書,而這家公司100%控股了Skycom。
於是,華為與Skycom公司之間聯繫起來了。
而Skycom公司曾違反美國製裁伊朗的法律,那麼是不是意味着華為也違反了。
很好,滙豐銀行與華為在那段期間有業務往來,如果華為違反了美國製裁伊朗的規定,滙豐銀行又向華為提供了貸款。
那麼滙豐銀行可能也涉嫌違反相關規定。
滙豐銀行曾就《路透社》兩篇文章詢問過華為。
華為否認了這兩篇文章的內容,孟晚舟親自與滙豐銀行的一位高管進行過會談,還做了一份中文PPT。
會談內容主要是:
第一,説明華為在伊朗的業務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美國的制裁。
第二,撇清華為和Skycom公司的關係,華為已經出售了持有這家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孟晚舟本人也從該公司的董事會辭職了。
這就説,Skycom公司和華為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
所以他們涉及關於伊朗的業務,和華為也沒有關係,華為沒有違反美國製裁伊朗的法律。
滙豐可以合法合規地貸款給華為。
滙豐銀行採信了孟晚舟的解釋,並且決定發放貸款,注意,這是很關鍵的一步。因為滙豐決定放款的原因是,他們相信孟晚舟的解釋。
一年後,一筆15億美元的貸款提供給了華為。
接着,就是撲朔迷離的敍述:雖然華為在此前出售了Skycom公司的股份,但實際上,華為依然控制着該公司的業務運營,而且該公司現有股東收購當時華為釋放股份的資金,也來源於華為的融資。
按照這種説法,這等於是左手倒右手。
總之一句話,雖然孟晚舟説華為已經和Skycom公司沒有聯繫了,但實際上,這家公司無論是商業運作,還是業務運營,都在華為的控制之下。
這麼一來,就產生了一個結果:
孟晚舟向當時的滙豐高管做了「虛假承諾」,從而「騙取」了滙豐銀行15億的貸款。並且,這一行為,導致滙豐銀行面臨違反美國製裁伊朗的規定,可能會受到處罰。
這就是指控孟晚舟「欺詐罪名」的來源。
那麼,為什麼我要説那段關於華為與Skycom公司關聯的敍述是撲朔迷離的?
原因是,這些指控未經證實。
這一點,在裁決書的19條中寫得很明白。
在談到適用法律原則之前,我必須要指出的一點是,我剛才概述的指控是未經證實的。
▲加拿大高等法院關於孟晚舟案的裁決書-19條
換句話説,所謂華為與Skycom公司之間存在關聯,孟晚舟作為了所謂的「虛假承諾」,都是推測,都是尚未證實的説法。
任正非直接否認「欺詐」,老人家的原話是:
這家銀行(滙豐銀行)從一開始就清楚Skycom在伊朗的業務,也知道Skycom與華為的關係。華為和這家銀行之間的郵件可以證明,上面還有銀行的LOGO。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他們不能説他們被騙了或者不知道,因為我們有證據。
而我們知道,據媒體報道,孟晚舟在被加拿大警方扣下之後,其實為美國方面調查提供了諸多便利,但截止到今天,這些指控依然沒有得到證實。
人被扣了,帶上電子腳鐐了,等同於軟禁了。
而這一切的基礎,只不過是一個並沒有被證實的指控。
2、「雙重犯罪」的指控
孟晚舟現在仍不能獲釋,根本原因是,加拿大法院法官認為孟晚舟的行為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那麼,什麼是「雙重犯罪」呢?
簡單來説,某種行為必須在兩個有引渡條約之間的國家中,同時構成犯罪,這個人才能被引渡。
比如美國和加拿大之間有引渡條約,你在美國犯罪了,但人在加拿大,你的行為必須要放在加拿大也算是犯罪(雖然罪行未必要一模一樣),才能被引渡到美國受審。
這就是「雙重犯罪」的原則。
對於孟晚舟案件來説,核心點在於:
假設孟晚舟確實向滙豐銀行做了虛假承諾(裁決書上寫必須先假設這事兒是真的),那麼這種行為在加拿大的法律體系下,算不算「欺詐」。
也就是説,孟晚舟案適不適用於「雙重犯罪」原則。
3、孟晚舟團隊的立場
孟晚舟團隊的立場是:即使孟晚舟向滙豐銀行做了「虛假承諾」,這種行為放到加拿大也不是欺詐。
為什麼這麼説?
因為加拿大並沒有制裁伊朗的規定,這個規定只有美國有。
即使滙豐銀行給華為發放貸款,這在加拿大也是合法的,滙豐並不會因此受到懲罰。
在加拿大,「欺詐」罪名的成立要有兩個前提:
1、已經知道某類行為是法律禁止的。
2、已經知道這種被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的後果。
既然滙豐不會受到懲罰,那麼,即使孟晚舟「虛假承諾」是事實,但沒有造成損害,也就不構成欺詐罪。
至少在加拿大如此。
所以美國指控孟晚舟涉嫌欺詐,這個指控的前提是:
美國有制裁伊朗的方案。
加拿大沒有這個前提,前提不存在,之後的一系列行為自然不構成違法。
4、控方(美方)的立場
在我看這份裁決書的過程中,我深刻意識到這一場精英之間的博弈。
美方絲毫沒提華為違反了美國對於伊朗的制裁,因為他們知道這種制裁只有在美國才有,加拿大沒有。
他們拎出來了一個點:
孟晚舟的行為不是違反美國的相關制裁,而是為了獲得貸款而欺騙了一家銀行。
指的是,孟晚舟為了幫華為從滙豐銀行獲得15億的貸款,隱瞞了華為與Skycom之間的關係,導致滙豐陷入到違反美國製裁伊朗的法律這一風險上來。
這一招很聰明,把火力集中到作「虛假陳述」上,雖然他們沒有任何證據。
他們的意圖是,只要這個行為在加拿大也是犯罪,就可以把孟晚舟引渡到美國受審,先引渡過去再説。
這一指控的第一條依據是:
即使不考慮美國有制裁伊朗的法律,孟晚舟對滙豐銀行做了虛假陳述,也就是隱瞞了華為和Skycom之間的關係,還是會讓滙豐銀行陷入風險。
這很扯淡,我不是專業法學學生,也能知道很扯淡。
如果沒有你美國的制裁條款,這件事情在事實上怎麼會給滙豐銀行造成風險呢?
指控的第二條依據是:
美國對於伊朗的制裁是事實上存在的,不可否認,是組成孟晚舟案不可剝離的部分。
所以在進行雙重犯罪分析時,應當把美國的制裁作為背景考慮其中。
你不能徹底剝離美國對伊朗存在制裁這個事實,單純去分析行為,這是在蓄意破壞引渡條約。
5、法官的立場
結果你們應該都知道了。
加拿大的法官並未支持孟晚舟的團隊。
法官先是駁斥了美方進行指控的第一條依據,如果不考慮美國製裁伊朗的規定,孟晚舟的行為不會讓滙豐銀行受到必然的損害。
▲加拿大高等法院關於孟晚舟案的裁決書-44條
但法官支持了美方指控的第二條依據。
即,在本案中,需要把美國事實上已經對伊朗進行了制裁這一規定考慮進來,而不能剝離出去。
如果考慮進來,則孟晚舟的行為放在加拿大也會讓滙豐銀行造成損失。
也就是,構成「欺詐罪」。
▲加拿大高等法院關於孟晚舟案的裁決書-57條
法官給出了將美國法律考慮進本案的理由。
第一,如果不考慮,會嚴重限制加拿大履行國際義務,同時會讓真正的犯罪者有更多逃脱的漏洞。
第二,美國法律雖然只是在美國發生,但法官不認為這與加拿大人的價值觀衝突,所以他有權考慮進來。
第一條很容易理解,第二條聽起來很搞笑。
原話是:
經濟制裁雖然不是加拿大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加拿大沒有對伊朗與制裁),但也沒有像奴隸制法那樣從根本上違背加拿大人的價值觀。
這段話意味着,在本次孟晚舟案件的裁決中,法官的主觀空間極大,一旦談到價值觀之類的東西,東方和西方的價值觀在很多方面截然不同。
你可以這麼理解,美國人的做法沒有讓我覺得噁心,所以我就要支持。
簡短一下:不噁心,就叫好。
用中國話來説,「不是屎就跑過去吃」。
於是,最終的結果就是,孟晚舟未能獲釋。
6、幾點感想
以上,就是孟晚舟案背後的前因後果。
基於對案情事實的充分了解,説幾點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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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這是一場精英之間、國家之間的博弈。
和很多人想象中不同,在本案中,如果你仔細看過裁決書,看過美方指控孟晚舟的全文(稍後我會放在文章末尾)你會發現:
包括美國,包括加拿大,都沒有那麼流氓,人家就是採用合法合規的方式搞你。
而孟晚舟的律師團隊,也必須合法合規地捍衞自己的利益。
時間已經到了二十一世紀了,拉下臉明搶的流氓性行為少了,搶你的錢我還要告訴你搶的理由,還要站在規則的制高點上。
贏得這場博弈,靠什麼?靠知識,靠外交斡旋,靠持久戰的耐心。
這不是一場野蠻的戰爭,這是一場披着文明外衣進行的野蠻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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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非常認可中國駐加拿大使館的聲明,主要是兩點:
1、美加濫用雙邊引渡條約;
2、專橫地採取強迫手段限制孟晚舟女士。
▲中國駐加拿大使館的聲明
什麼叫濫用?不是説你沒有這個權力,而是你拿着這個權力到處搞事,煽風點火。
比如你是看大門的,有監控進入小區人員的權力,你應當留下對方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但你突然覺得自己很牛逼,還要求每個進入小區的人,把照片,住址,情感狀況都留下來,否則就不讓進。
這就是濫用。
我們來看美國當局發出的孟晚舟臨時逮捕請求書。
上面對於逮捕理由,是這麼寫的:
美國當局的調查顯示:孟晚舟和其他華為代表共謀向眾多跨國金融機構做了虛假陳述,包括一家在美國開展業務的全球性金融機構。
▲美國指控孟晚舟申請臨時逮捕的理由
基於這一理由,在獲悉孟晚舟女士會飛往加拿大時,希望加拿大警方能夠在機場直接逮捕,要不然就沒機會了。
▲美國指控孟晚舟申請臨時逮捕的理由
這是一份2019年1月份的報告,但一直到現在,一年多過去了,所謂孟晚舟女士「虛假承諾」的指控,並沒有被證實。
這一點,已經非常明確地寫在了裁決書的第19條。
也就是説,迄今為止,針對孟晚舟女士的一切行動,都建立在一個尚未證實的指控之下。
流不流氓?
流氓!
無論美方也好,加方也好,其陳述理由顯得多麼專業和符合法律條文,但這改變不了一個事實:
我沒有證據證明你犯罪了,但我懷疑你犯罪了。
不管了,我先把你扣起來再説。
你可以想象下此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是什麼感覺。
沒有證明你嫖娼了,但我懷疑你嫖了,先把你關起來再説,防止你逃跑。
法律是這麼用的嗎?辦案是這麼辦的嗎?
這還不算濫用的話,那什麼才算濫用。
孟晚舟的人權呢?難道就不是你們嘴裏的「人權」?
現在你明白了吧,為什麼説美國針對孟晚舟的指控是「莫須有」,因為就是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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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這是一件用法律條文修飾得很好的政治案件。
在那篇加拿大法院發佈的裁決書中,你很明顯地能感覺到:
法官在盡力把這件事是搞得像一個單純的法律案件,雖然其結果是支持美方的指控,但呈現出來必須是,這是公正無私的,這是對法律的堅守。
以至於很多人看到裁決書,覺得加拿大法院有理有據。
大概意思是,拘捕孟晚舟是合理合法的。
怎麼看這種説法呢?
從字面來看,裁決書確實有理有據,大家畢竟都是專業的,都是要臉,這麼重要的裁決,不大可能隨便糊弄一下就拿出來。
但中國有句話説得好: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核心事實就是,在美方2019年1月份提交的指控報告裏,就已經説了,美當局調查顯示,孟晚舟涉嫌向金融機構作虛假陳述。
一年過去了,在2020年5月份的裁決書裏,依然寫着,這些指控並未得到證實。
難道這一年裏,美方都在吃小炒肉嗑瓜子閒得蛋疼嗎?
當然沒有,事實上,在加拿大警方逮捕孟晚舟時,孟晚舟的一些重要資料,包括像手機信息和密碼之類的隱私材料,就已經遞交給了FBI。
▲加拿大檢方承認其邊檢部門向警方遞交孟晚舟手機的行為,圖源:觀察者網
在加方如此配合的情況下,一年後,美方這些指控,仍然未經證實。
而孟晚舟女士付出的代價卻是,被軟禁了整整一年多,失去自由活動權。
法官在陳述支持美方立場時説:
雖然加拿大沒有經濟制裁法,但這個法律並不像奴隸制一樣違反加拿大人的價值觀。
這個時候知道談價值觀了,聽起來挺有理由的。
但向美方違法提供孟晚舟的隱私信息,以及直接蠻橫控制孟晚舟女士人身自由長達一年多,這難道就符合你們的價值觀了嗎?
不能在一個地方談價值觀而在另外一個地方就只考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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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吾輩當自強。
這是我看完裁決書最強烈的感受,就是這幾句話:
吾輩當自強。
我們在向上的行程中,面臨的不是一羣流氓,也不算是強盜。
我們面臨的是一羣誓死要捍衞自己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團。
他們站在全球資源分配鏈的上游,死死地守着,並對一切試圖要上來分一杯羹的人充滿敵意。
我們無法退縮,我們就只有一個辦法:
「吾輩當自強。」
強大自己,在很多時候,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