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社會,“前科”記錄應該消滅嗎?_風聞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05-30 20:51
作者 | 南風窗記者 尤丹娜
2016年,剛剛成年、考上大學的19歲男孩於傳江因為年輕氣盛、打架鬥毆,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一年。
雖然沒有造成惡劣的死傷後果,但因為一時的衝動,不但傷害到別人,也讓自己剛剛實現的“大學夢”轉眼落空,於傳江心中滿是自責和迷茫。緩刑的一年裏,他不敢主動跟別人説話,反覆想着自己的過失犯罪,用不斷的反省填滿服刑生活,藉此感到一絲微弱的心安。
好不容易捱過一年,於傳江收拾好心情,準備回到正軌,開始認真經營自己20歲的人生。既然大學夢碎,那就找一份工作自食其力,以後攢夠了錢結婚生子,陪伴父母,做個遵紀守法的普通人,過好平靜、簡單的生活。
但重新進入人海,找工作、過日子時,於傳江才發現,法律規定的“10個月”“1年”可以隨着時間的流逝度過,但“前科記錄”卻是一把永遠不會有人為他解開的鐐銬,無時無刻,如影隨形。
他發現自己找不到工作。因為“警企聯手”,他成了“過街老鼠”,沒有任何一家企業願意接納一名有前科的職員;即使只是想付出體力勞動,送外賣、做保安,也要求無犯罪記錄證明,無法通過背景審查。
於傳江覺得,出獄之後,懲罰才真正開始。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主席朱征夫,提交了設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這份提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也給了迷茫中的於傳江一絲微弱的曙光。
1
僵 局
疫情期間,於傳江所在的食品運輸公司進行了裁員。
幾乎沒什麼“懸念”,於傳江成為毫無理由、毫無根據下崗的第一批。**“其實都已經習慣了”,於傳江説,從緩刑期滿的2017年至今,即使他再努力表現、拼命幹活,那些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都幾乎最多維持一個月就會被辭退,甚至拖欠的工資也不好要。**因為只要有使用身份證的場合、只要有民警上門的調查,他總會被帶走盤問一番。
“有一陣子我在工地工作,警察過來查身份證,查到我之後,單獨留下我,呵斥、問責,旁邊的工人都用異樣的眼光看着我。警察走後,就有工友問我‘你之前做什麼壞事了?誒什麼警察天天找你?’那種感覺我一輩子都不會忘!”
找不到工作,只是於傳江們面臨的諸多困境之一。更多的麻煩是平日裏如影隨形的“盤查”。
“去超市、去醫院、坐火車,只要是刷身份證的地方,我的身份證都會響。只要一響,立馬就有警察過來把我帶走,盤問我:以前犯過什麼事?哪年犯的?現在住哪裏?要去哪?”不僅如此,警察還會要求於傳江留下身邊親屬的電話號碼。
於傳江諮詢了律師,也上網搜索了相關資料,知道自己的犯罪記錄一輩子都消不掉了,還會影響家人和子女的職業選擇,他覺得“自己就是個禍害,還不如一死了之”,更不想結婚生子,怕連累家人。
“我不是魔鬼,也不是窮兇極惡的壞人,只不過因為年少輕狂犯了錯,我已經付出了代價,可為什麼還要這麼對我?”
同樣因為年輕氣盛,有過打架鬥毆經歷,被留下“前科”的準爸爸齊凌,已經無力發出這樣的詰問了。從找不到工作、温飽難以解決,到生活裏無處不在的歧視,如今,面對即將臨盆的妻子,他幾乎沒有一絲準爸爸的喜悦。
“我很愧疚,也非常擔憂孩子的未來。因為我的過失,他/她還沒出生,就被剝奪了從事很多職業的可能,在我們小城市,説不定一直會因為有我這個爸爸而抬不起頭來。”
齊凌形容自己是在“苟活”,雖然他才剛剛度過30歲生日,但每天渾渾噩噩地度過,一次又一次機械地接受排查、忍受歧視,人生的灰暗彷彿已經可以一眼望到頭。
即將到來的新生命久違地刺痛了他的神經。聽到記者描述的朱征夫委員提交的設立“前科消滅”的提案,他的聲音第一次明亮起來:“那我的孩子,就可以不被我影響了嗎?”
2
額外的懲罰
不僅是“株連”未出世的孩子,在朱征夫看來,“前科記錄”對輕罪、微罪、過失罪的刑滿釋放人員來説,可以算是“額外的懲罰”了。
朱征夫本次提案的緣起,便是一名與於傳江、齊凌同樣遭遇的“前科”人員的來信。
**“前科報告”制度本是起到威懾再次犯罪、重犯量刑參考的作用,但“前科”帶來的歧視造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出獄之後因為有前科記錄,始終沒法找到工作,家裏人也跟着受牽連。因為始終無法正常地融入社會、重新工作,甚至温飽都成問題,便更加仇視社會,選擇再次犯罪,彷彿“在外面沒法活,到了裏面才能活”一樣。
“判決書履行之後,無論犯了什麼罪,被限制自由、剝奪財產、剝奪附加權利,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扯平’了,正義已經在判決書的旅行當中得到了實現。如果説再有一個“前科記錄”,全國範圍隨時可查,對其進行額外的處罰,就不太公平了。”
所以,適時設立和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既是收回這些影響負面的“額外懲罰”,也是能夠體現了刑事政策輕緩化、人性化司法理念,反映對社會邊緣羣體的人文關懷。
而放眼國際,“前科消滅制度”已在很多國家得到承認,雖然稱謂、條件各有不同,但其實質和內涵都大致相同:幫助真心悔過的前科者消除前科記錄的不良影響,使其能夠重返社會。
比如,法國是“前科消滅”制度的起源地。早在1994 年,便在新刑法典中專門以特定的章節對“前科消滅”制度做出規定,只針對法院判處刑罰較輕的犯罪人。
同時,法國也特別規定了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其達到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或在法院的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經過 3 年,以申請、審核的方式,法院可以決定消滅行為人的前科和檔案記錄。
俄羅斯的“前科消滅”制度是被公認最全面、最徹底的一種制度形式。《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規定,如果行為人被法院免除了刑事處罰,其可以被當做未曾有過前科的人。
同時,俄羅斯還規定了任何人都有可能消除其前科記錄,無論所犯罪行的大小,只要真心改過、嚴格審核,都將擁有“重新做人”的權利,這種“消除”是徹底的、不留任何痕跡的。
日本、韓國、英國的“前科消滅”制度較之法國、俄羅斯則更為嚴格。
日本規定,行為人在一定時間段後如果沒有被處以罰金以上的刑罰處罰,才可以申請適用“前科消滅”制度;韓國規定,行為人被判處勞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罰,在服刑結束後,要將被害人的損失予以彌補,在7 年之後,法院可以宣告原來的判決不再發生效力;英國法律規定最為嚴格,如果一個人被法院判處 30 個月以上的刑事處罰或者被判處終身監禁,不能適用“前科消滅”制度的規定。
除此之外,許多國家也對“前科消滅”制度的適用範圍做了特殊的限制性規定,比如法國、英國、匈牙利、加拿大等國家的法律中就有“性犯罪的行為人不能適用前科消滅制度”的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在充分考慮國情,建立“綜合考慮罪名、刑期、時效性、服刑期間及服刑完畢之後一定時期內的表現等因素,**經特定審核程序後宣告消滅”的“前科消滅”制度,有現實的需求、可以借鑑的經驗,也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3
道阻且長
雖然“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具有一定的現實、法理基礎,但面對“前科”帶來的根深蒂固的觀念,普通人還是表達了不同方向的不解和擔憂。
比如:“前科消滅”是徹底的記錄抹除嗎?在職業選擇上,真的要一律不允許“背景調查”嗎?或者,設立了“前科消滅”制度,會不會讓犯罪成本變低,讓重複犯罪變得容易?
對於第一種擔憂,朱征夫認為,**所謂“前科消滅”不是真的徹底消滅,而是隻讓辦案機關在非常狹小的範圍內來掌握,對社會不予公開。**一個人犯了罪,刑滿釋放以後,在一定期限內沒有重新犯罪,並且有良好的表現,經過嚴格的審查,就可以把他的犯罪記錄封存或消滅。
在適用的範圍上,以輕罪、微罪、過失犯罪為主,比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出獄,過了五年還沒有再次犯罪,就可以考慮把他的前科記錄消滅。
**至於求職時的“背景調查”,也不是所有的職業都要“一刀切”地既往不咎。**有一些特定的職業,比如涉及到幼兒園孩子的教育,可以查一查老師有沒有相關的不良記錄,比如性侵;比如收養孩子,是否有不良的惡習,可以查一查。
但是涉及到普通的工作,還是得儘量給予平等的待遇,特別是有些工作可能就是需要技術、體力的,並沒有十分強烈的個人要求——當然對人品的要求所有工作都需要,但那些主要利用勞力、技能的工作,“我認為應該平等地對所有人開放。”
而對於公眾的第二種擔憂,朱征夫認為,現實其實已經給出了答案。**在現行的前科制度下,“前科記錄”帶來的威懾力也並不理想,**有前科、想要“重犯”的人,無論制度如何,依然還有重犯的可能性;同理,如果替換成“前科消滅制度”,引發重犯,也不能説是制度的原因。
無論消滅與否,有心重犯的人都不會在意這個“案底”。但“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卻是能夠讓真心改過、真正需要這個機會的人好好利用,重新做人,重新融入社會,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於傳江太想要這個機會了。“我太希望國家能出個政策,像我們這些輕罪、微罪,一時年輕氣盛的人,能有一個前科消滅制度。讓我們能擁有和正常人一樣的權利。我只想認認真真地上班,好好地掙錢,這一輩子都再也不敢犯法了。這個犯罪記錄前科,對我來説就是個噩夢啊!”
從提出建議,到真的有一天能夠實現,任何一項制度的建立,都要走上一段極為漫長的路。但“提出來”,就是可能改變的開始。
通過網絡,於傳江和許多同樣因輕罪、微罪、過失罪有了“前科”的人們建立了聯繫,他們分享這則消息,每天互相鼓勵着,無論現實多困窘,都“一定要走正路,一定要認真生活”,一起等待“無期徒刑”結束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