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藝人」使用和懲誡機制,真的能落地嗎?_風聞
文化产业评论-文化产业评论官方账号-2020-05-31 16:40
近年來,因藝人道德問題頻頻被曝光,導致很多影視作品無法面世,甚至讓投資方血本無歸。在2020年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紅高粱》《獵狐》編劇趙冬苓提出《關於建立污點藝人使用和懲誡機制的建議案》(以下簡稱《藝人懲誡機制建議》)後,迅速成為網友們熱議的話題:“污點藝人”是一棍子打死,還是應該區別對待?雖然大家各執一詞,但問題的關鍵還在於標準到底如何把握、懲誡如何具體落實。
作****者 | 小軍哥(文化產業評論作者)
編輯 | 林媛媛
來源| 文化產業評論
從豔照門到出軌門、從吸毒被抓到嫖娼被捕、從陰陽合同到偷税漏税、從學歷造假到論文抄襲、從《老中醫》被迫刪戲到“唐德影視”賣身求生……近年來,關於“污點藝人”的道德問題已成為監管部門和娛樂圈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此次,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提出《藝人懲誡機制建議》,不僅僅是提出了懲罰的措施,更是在社會層面給出瞭解決的辦法。**無論最後能否落地,都是一次有力的回應。
△《藝人懲誡機制建議》全文

關於“污點藝人”的爭議
對於“污點藝人”的提法雖有爭議,但在現實的娛樂圈中早已經屢見不鮮。**根據360百科詞語解釋,污點,是指沾在衣服上的污垢或丟臉的、有損名譽的事情。**據此,誰是污點藝人?出軌的、吸毒的、家暴的,還有造假的、偷税的等等,但凡違背道德和法律規範的,全都是。
顯然,趙冬苓代表所指的“污點藝人”,包括違背道德規範的和觸犯法律底線兩個層面。可見,違反道德的事情不一定觸犯法律,但犯法的事情一定違反道德規範,對嗎?既然如此,針對“污點藝人”道德問題因人因事分級懲誡,完全合情合理。
為便大家的理解和分析,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對近年來娛樂圈藝人爭議事件和典型案例進行了系統梳理,既有港台藝人,也有國內明星,涉及男男女女,情形五花八門。
△近年來娛樂圈藝人爭議事件盤點
不得不説,娛樂圈的光鮮亮麗的外表下,隱藏着太多難以想象的“真實的面目”。儘管上述種種情形令人氣憤不平,但由於娛樂圈缺乏行業從業准入法則,沒有行為規範,身處不同事件的藝人受的懲處和之後的境遇也不盡相同。
**同樣是出軌行為,演員間的結果就完全是天壤之別。**文章出軌後的這些年,一部作品都沒有,而陳赫可以説是遍地開花;女演員董潔與王大治“接吻視頻”風波後年年上新戲,而李小璐“夜宿門”曝光後淪落直播帶貨討生活。
**同樣是懲誡,封殺的程度也不同。**有的是被某些綜藝平台封殺,但藝人還可以去別的地方表演;有的是不許進入娛樂圈等限制的行業,但藝人可以藉助之前的積累去進行其他經商的活動。如,近期羅志祥事件在網絡爆發後,他雖然暫時告別內地娛樂圈,轉戰台灣後照樣混得風生水起。
但是,這些也僅僅限於個別只觸碰到道德底線的藝人。**對於那些牽涉到違反法律,甚至更加嚴重底線的明星,社會容忍度幾乎為零,最後落得“人財兩空”,甚至株及到市場投資方。**如,國內男星趙立新因在社交平台發表不正當言論引發網友聲討,不僅個人名譽掃地,還直接造成個人參演的7部作品被退檔或換人補拍。
**像趙立新這樣,因為一個演員的不當行為及言論影響劇集播出或影片上映的,這幾年娛樂圈真是屢見不鮮。**其中,最出名的就是翟天臨和吳秀波這對“患難兄弟”。從2012年的《心術》開始,兩人一同參與合作的電視劇已經超過五部,且熱度和收益均都不錯。
然而,這對“患難兄弟”前後因個人失德失行,聯合出演的緝毒警察卧底劇集《深淵行者》被臨時退檔,無限延期。同時,吳秀波和Angelababy聯合主演的《慾望之城》(後改成“渴望生活”)、與白百何主演的電影《情聖2》也被無限期延檔,具體時間不知是“猴年馬月”。
**論藝人行為不端帶來的負面影響,最慘不過《巴清傳》。**該劇因男主演高雲翔澳洲性侵事件和女主角范冰冰偷税漏税事件,導致出品方、上市公司唐德影視業績2018年、2019年接連虧損,並引發在資本市場上的連鎖反應,最終不得不將9.08%的股份和20.82%的表決權轉讓給國資。
5月27日,有平台有爆料稱:唐德影視在近日回覆監管部門的時候披露,《巴清傳》無須對主演修改製作,而且出品方的唐德影視也不再負有任何的播出保證義務。這意味着,不久以後,《巴清傳》極有可能維持原版在購買方的視頻平台上播出。
但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認為,《巴清傳》重現天日,並不意味范冰冰和高雲翔就擺脱“封禁”、可以重新復出拍戲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或許是趙冬苓代表基於唐德的遭遇。而提交《藝人懲誡機制建議案》帶來的轉機,也僅僅是為挽回投資方的損失罷了。

提案雖好落實起來很難
其實,2014年9月29日,國家廣電總局就正式下發《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制作電影、電視劇、網絡劇、微電影和各類節目,凡有此類行為一律暫停播出****。**被稱之為史上最嚴的“封殺令”。
然而,遺憾的是,該通知並未對“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列出具體清單和封殺的時限,對於民眾關心的出軌等道德問題也未提及。雖有一定的威懾作用,終究因“殺傷範圍”有限,導致演藝和娛樂圈的道德嚴重失守。
2018年1月6日,廣電總局提出邀請嘉賓要堅持“四不用原則”:即對黨離心離德,品質不高尚的演員堅決不用;低俗,媚俗,惡俗的節目演員堅決不用;思想境界、格調不高的演員堅決不用;有污點、有緋聞、有道德問題的演員堅決不用;紋身藝人、嘻哈文化、亞文化(非主流文化和頹廢文化)堅決不用。
出軌算不算是“有道德問題”?由於當時“四不用原則”沒形成規範性文件和具體實施細則,雖然受到民眾和媒體一致稱許,但**僅僅起到了譴責和警示作用,並沒有實現“令行禁止”的目標。**甚至讓影視行業相關投資者陷入“兩難境地”,因“用人不當”造成經濟損失。
此次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編劇提出《關於建立污點藝人使用和懲誡機制的建議案》,呼籲從道德層面上建立專業評判機構、因人因事分級懲誡、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建立正規申訴渠道、避免市場風險等五個方面的制度機制,恰恰彌補了廣電總局“兩項禁令”的不足。
趙冬苓認為,在對劣跡藝人的管理中,應當建立專門評判的委員會,對污點藝人行為性質、惡劣程度、造成的負面影響等進行評判;再根據不同程度的不良影響,做出禁入市場的清單和時間表,比如不同的有限時間還是永久禁入。
如前文列表顯示,污點藝人影響的惡劣程度雖各有不同,但分級標準如何劃定,誰來評判,影響程度如何鑑別,是行政執法機構還是行業協會(“道德自律委員會”)?**根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九條:****電影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維護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並沒有賦予行業組織行政處罰權,這些始終是一個難題。
趙冬苓建議,劣跡藝人在禁入期間,需要進行社會公益活動,減少自己的不良影響,獲得社會諒解,同時也建立健全的申訴機制。**而那些不知情且因劣跡藝人蔘演受到影響的影視項目,應該給予半年或一年的冷靜期,再允許其上映,**減少劣跡藝人帶給影視項目帶來的損失,讓污點藝人帶來的風險可控,也讓資本對影視市場的風險擁有合理預期。
對於這兩點建議考慮的非常周全,後者在操作層面上相對容易,畢竟不能因為一兩個演員事後出錯影響投資方市場預期。但是前者關於劣跡藝人在禁入期間通過社會公益活動救贖的做法就值得商榷了。
這點也是大眾討論的焦點:法律與道德如何平衡?
舉個例子:2009年5月,山西省繁峙縣副檢察長穆新成被雙規,其資產大約有2億元。打倒了一個貪官,這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然而,當地卻有很多人力挺這位貪官,僅僅是因為他的貪污款中有一部分用於公益事業。
乍一看,穆的做法確實勉強可算得上是半個好人。但在法律面前,這隻能是一個黑色幽默。同理,就像范冰冰確實偷税了,已經受到了處罰,繳納了罰款。但我們不能因為她熱衷於公益事業,社會對她某一項行為評價高,就原諒她的重大過錯。否則,就會形成惡性循環。

正確把握容錯與懲誡的關係
事實上,“污點藝人”的劣跡確實分三六九等,其嚴重程度也不徑相同,台獨港獨>吸毒>嫖娼>出軌>不正良言論。就目前,主管部門和大眾輿論對於劣跡藝人的忍耐度也存在“兩個極端”:前者是,只要有“污點”就該“封殺”;後者是,以同情或譴責代替懲罰。
為此,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認為,建立“污點藝人”分級懲戒機制,針對不同的事件做出不同的懲罰,既可以有效約束藝人不良行為,也能讓娛樂圈變得風清氣正,是影視行業健康發展大勢所趨,更是大眾人心所向。關鍵是,如何正確把握容錯與懲誡的關係。
一是容錯不是容忍一切錯誤
**在此,有必要釐清容錯的內核和邊界這一問題。**若不清楚“可容”與“不可容”的界限,就極易為別有用心者“鑽空子”找藉口,讓容錯成為亂作為者的“擋箭牌”,以致把容錯當作一個什麼都可以往裏裝的“筐”。
如,前陣子因大鬧某火車站而被很多人熟知的女演員劉露,應該屬於“可容”範圍,適應於“設定禁入期”;但諸如周立波、王學兵等多次涉毒的藝人或明星,其違法行為屬於重度污點,於情於法都不能容忍。只有明確哪些過失可以納入容錯範疇,哪些錯誤必須接受懲誡,這就為“可容”與“不容”進行了科學劃界。
△周立波
二是容錯同時更要依法糾錯
如上所述,容錯有清晰界定,不是鼓勵出錯,也不是縱容犯錯,更不是明知故犯。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肅查處,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拿容錯當“保護傘”,搞法紀“鬆綁”,確保容錯在法律底線內進行,絕對不是“法外開恩”
如,2011年高某松酒駕出獄後,主動參加了禁止酒駕公益宣傳片的拍攝,並在片中現身説法,呼籲大家珍愛生命,遠離酒駕。正是因為他的真心悔過,此後在娛樂圈照樣混得風生水起,還贏得了為公眾的諒解和支持。為此,只有把容錯與糾錯相結合,才能完整地理解和把握懲誡機制的作用,從而避免在實施容錯機制中劍走偏鋒。
三是必須完善操作落地機制
前文已經講到,此次建議案屬於影視行業行為約束,並非地方性法規或規定,政治意味強,實踐功能弱;建議內容比較宏觀籠統,容錯的標準、流程、風險、結果等需要進一步規範化、科學化、明晰化,如沒有明確在處理“容錯”限度與“追責”力度關係時的寬嚴尺度把握、容錯程序各個環節的期限設置等,很難在實踐中發揮作用。
△羅志祥當眾與母親“熱吻”
為此,要推動懲誡機制落到實處,必須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結合當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進行科學設計,**從問題性質、法律依據、主觀動機、行為過程、糾錯態度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細化具體條款提高操作性,**將原則性規定具體細化為公平、公正、公開的可操作性程序,防範機制虛置、濫用等潛在風險。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文藝是給人以價值引導、精神引領、審美啓迪的,藝術家自身的思想水平、業務水平、道德水平是根本。**除了要有好的專業素養之外,還要有高尚的人格修為,有“鐵肩擔道義”的社會責任感。**努力以高尚的職業操守、良好的社會形象、文質兼美的優秀作品贏得人民喜愛和歡迎。
△德藝雙馨的表演藝術家秦怡
不管這份提案最終是否會被採納,對於每一個藝人而言,任何時候都要以德藝雙馨為最高理想,從日常生活、做人做事、為文從藝等各個方面,嚴格要求自己,抓點滴養成,努力使自己成為品德高尚、藝術精湛的人。唯此,才能成為真正的人民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