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效率角度,看待離婚冷靜期_風聞
一麾-读书与思考,关注公众号「一麾」。2020-05-31 11:14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這裏,我們從社會效率角度,討論一下離婚冷靜期的相關問題。
**【從一次到兩次】**以前離婚做好協議、帶好證件去民政局辦就可以,順利的話,一次就可以辦妥。修改後的法律開始執行後,除第一次去民政局之外,30天后,兩人還要再去一次。
**【從1天到至少31天】**以前離婚走正式流程的時間是1天,修改後的法律執行後,至少需要31天,才能領到離婚證。也就是説,離婚協議效力的產生,從原理上原來的1天,變為了後面的至少第31天才能產生效力。
**【從1天到60天】**離婚協議效力的產生,取決於30天冷靜期以及30天后雙方的配合態度。簽署過的協議能否生效,取決於雙方是否存在一方不願意履約的情況。協議生效,從原來的簽署並提交的兩個環節,變為了簽署、提交和確認三個環節;生效時間點,則從民政局同意辦理,變為了30天后雙方同意“領離婚證”。
**【寬進嚴出,結婚沒有冷靜期】**由於結婚登記流程簡單,而離婚流程則相對複雜,這種非對稱性是否會對結婚意願產生影響需要進一步觀察和研究。
**【訴訟離婚是否會因此增多】**由於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配合度較高,一旦有一方有反悔意願,無論是對離婚本身,還是對未成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有異議,都可能造成協議離婚的成功率下降。協商之事總有思量,離婚協議也是如此;思量過多,總有覺得不周之處,協議的成功達成必然困難許多。若協議離婚難了,訴訟離婚會不會變多?
總體上,離婚冷靜期對婚姻和家庭的存續是有利的,但在效率方面則要付出一些成本。一方面,民政部門的工作量有少量增加,以及當事雙方的溝通、等待、再確認,社會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因此造成訴訟離婚變多,民事訴訟案件量增大,對於基層法院資源的佔用也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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