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變臉、偷拍愛豆、聲音侵權、霸王條款,《民法典》這樣回應文化亂象!_風聞
文化产业评论-文化产业评论官方账号-2020-06-01 07:23
演員個人信息泄露、AI深度偽造“變臉”、名人聲音被侵權、明星隱私遭偷拍、消費者遭遇“霸王條款”……針對這些文化亂象,中國首部《民法典》作出了明文規定。五年磨一劍,中國邁入“民法典時代”。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新中國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對文化產業發展而言,有何積極意義?又會產生怎樣的深遠影響?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把近年來發生的熱點事件,結合《民法典》的重點法條為您逐一道來。
作****者 | 黃豔如(文化產業評論作者)
編輯 | 胡卓然
來源| 文化產業評論
正文共計4794字 | 預計閲讀時間12分鐘
讓我們把目光聚焦到文化圈。
個人信息遭泄露、AI技術將人“變臉”、名人聲音被侵權、明星隱私被偷拍……一系列侵權問題頻頻湧現,催人深思:如何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如何治理網絡侵權?如何對“霸王條款”説不?
此次,《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並且進一步增設、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私生活安寧權”“禁止深度偽造”等具體條款,用立法的方式表明了態度:個人安寧不應被打擾,隱私不該披露,個人信息要保護,霸王條款可無效。

個人信息保護體現“以人為本”
萬物互聯時代,個人信息安全與信息流通是利益衡量的天平兩端,不可偏廢,我們也必須在這一背景下,談個人信息保護。

此次,《民法典》是將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融為一體,進一步強化了互聯網時代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併為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空間。
放眼文化圈,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個體被窺探的不安全感無處不在。
今年5月,脱口秀演員池子與老東家笑果文化產生合約糾紛,被索賠3000多萬元。池子投訴其個人銀行賬户交易信息未經授權而被銀行非法調取,後銀行承認泄露信息一事並道歉。此事在網上激起千層浪,也引發了公眾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追問。
池子並非孤例,去年八月,演員王一博的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同樣引發熱議。
王一博稱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泄露,遭到瘋狂騷擾,並貼出電話來電記錄。據《新京報》報道,販賣明星信息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非法產業鏈。在微博、微信、閒魚等渠道,明星的身份證、電話等多種個人信息,從幾塊錢到100元不等被明碼標價公開售賣,500元能夠打包購買上百位明星的信息。
網絡技術進步給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人與技術、人與物的矛盾也逐漸凸顯。我們習慣於互聯網的便利,主動把個人信息不斷“喂”給各個商家、平台,但又驚恐自己活成了“透明人”,被時時觀望。
更值得警覺的是,在信息匯聚、融合,大數據算法日益發達的網絡大環境下,所有的信息碎片都可能會被通過數字化的處理形成“人格拼圖”,從而進一步識別出精準的個人,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逐漸凸顯,個人信息爭奪戰也拉開帷幕。
個人數據“紅利”,必須用之合法、用之有度。為有效遏制個人信息泄露的行為,《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同時,法典還對“隱私”一詞作出了法律界定,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擴大了隱私權保護範圍。此外,法典還對個人信息的內涵做一定的擴大,將同樣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功能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範圍,這也使得個人信息保護更加全面、嚴謹、細微。

對深度偽造“變臉”行為SAY NO!
互聯網時代下,作為人工智能深度學習領域的一個分支,深度偽造技術迅速興起。其中,AI換臉技術風頭正盛,它給文化產業帶來了新的發展空間,但其被惡意使用的風險也逐漸顯現。
此次,**《民法典》對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的行為作了制約,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防止技術濫用,避免人臉識別技術運用所帶來的安全風險以及對個人隱私權、名譽權造成的侵犯。
技術是可以作惡的。
從虛擬裸照、虛擬視頻再到虛假成人電影,人工智能技術所帶來的“Deepfake”(深度偽造)越是以假亂真、越具有欺騙性,就越容易給個人和社會來帶風險和挑戰。
典型的例子是,曾有一段楊冪“換臉”的視頻,利用AI技術將《射鵰英雄傳》中飾演黃蓉的朱茵換成了楊冪,效果逼真,宛若真人出演,該視頻迅速成為熱搜、引發全網熱議。在國外的Youtube 上,也有大量關於特朗普、奧巴馬、普京等政治人物的虛假視頻;Reddit、Pornhub 等網站上也出現了大量好萊塢女明星換臉後的虛假成人電影等,並且點擊量十分驚人。
事實上,隨着深度偽造技術的橫空出世、日益普及,普通人也可以用信息技術處理照片、視頻。從PhotoShop到美圖軟件,再到各種視頻處理應用,都能修改人臉甚至惡搞他人,這也讓深度偽造技術在互聯網上越來越容易被大眾接觸和學習,加劇了違法犯罪的風險。同時,“溯源防偽”和“反向破解”等技術手段,在目前階段尚不足以應對深度偽造的行為。
對此,《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此外,《民法典》還通過明確立法的方式,對深度偽造行為予以禁止:“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不僅向公眾昭告了法律的邊界,也有力回應了“AI換臉”的肖像權維權問題。
這也就意味着,在 2021 年《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後,對於技術手段,比如 AI 換臉、聲音合成等常見的鬼畜視頻、搞笑換臉視頻,都可能被平台限制,或者被受害者正當追訴。

“OH MY GOD!”具有人格權
臉不能隨便“換”,聲音也不能。
因為,聲音同樣具有商業價值。《民法典》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確認了聲音權的人格權地位。
今年5月,“口紅一哥”李佳琦再上熱搜,因為他給自己的口頭禪“oh my god!買它買它”註冊了聲音商標。實際上,李佳琦註冊聲音商標並非首例。2016年5月14日,“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廣播節目開始曲”成為我國首例註冊成功的聲音商標。此後,包括騰訊、京東、酷狗、娃哈哈、寶馬等都申請註冊過聲音商標。
李佳琦“OMG買它”聲音商標申請,也引起了公眾對個性化聲音價值、使用和保護的關注。
問題來了,眾多名人、商家為何對“聲音權”的保護如此在意?**因為,人的聲音和姓名、肖像一樣,起着區別他人的人格標識作用。**比如,在文藝圈中,相聲演員馬三立、評書演員單田芳、廈門大學教授易中天,他們的聲音就如同《紅樓夢》中“不見其人,但聞其聲”的描繪,可以説,他們的聲音就是他們的人格標識。
近年來,湖南衞視製作的配音類節目《聲臨其境》、歌唱類節目《聲入人心》《我是歌手》,以及廣播裏播音員的動人聲音,都充分展現了人的聲音所能帶來的魅力與價值。
在新媒體的推波助瀾下,聲音的傳播範圍變得極廣,聲音與個人身份的關聯性也越來越緊密。
與此同時,某些網絡直播平台對藝人、明星、普通大眾聲音的侵權現象也頻頻發生,出現了大量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權利人的視頻及音頻上傳至網絡,或者通過合成、剪輯方式惡搞他人聲音並肆意傳播的現象。面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諸多侵害他人聲音利益的現象,這也充分説明了聲音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不受他人侵犯。
為了適應未來人格利益發展的需要,我國民法典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承認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從而對個人聲音利益予以積極保護,讓個性化聲音的商業利用保護路徑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私生飯”惡意偷拍愛豆?違法!
在娛樂圈,明星對“狗仔”又愛又恨。
一篇篇爭奇獵豔的報道,一張張彈眼落睛的照片,一段段偷拍形成的視頻……讓他們衝上熱搜、引爆流量,更長時間地站在“頂流”的金字塔尖上;卻也可能導致他們名譽一夜掃地、私生活被曝光被侵擾,甚至成為“污點藝人”。
儘管,作為公眾人物被人大眾熟知,曝光在鎂光燈下也是工作之一,但窺探藝人私生活不應超越法律和道德邊界。
近年來,某知名女星遭“私生飯”惡意偷拍,某著名男藝人的行程住址被曝光、某女星去世遺體被偷拍等惡性事件頻頻滋生,嚴重侵犯了藝人的個人隱私和私生活安寧。
對此,《民法典》進一步強化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切實保障公眾私生活的安寧權。為了有效遏制針孔拍攝、遠距離拍攝、非法跟蹤等利用高科技手段侵害個人隱私權的行為,《民法典》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禁止非法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禁止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受害人可以通過相關法條獲得救濟。
此外,《民法典》還明確將個人“私生活安寧權”規定在隱私權之中,專門在隱私權部分規定了此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類型。
這不僅意味着對隱私權的定義被進一步完善,同時也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寧”這一重要公民權利的人格權屬性,也被確認為人格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民法典的明確保護,表達了《民法典》對人的全面、終極關懷。

遭遇“霸王條款”?可以主張無效!
隨着娛樂APP的普及應用,“霸王條款”的前置確認,引發過不少消費者的吐槽。
典型的例子是換臉APP“ZAO”。其打出“僅需一張照片,出演天下好戲”口號,在去年夏天吸引大量關注。該軟件可在幾秒內將素材中主人公的臉換成用户上傳的頭像。用户只需上傳照片或者手機拍照,將自己的臉替換影視劇人物或者明星臉上,就能就能實現一鍵“換臉”。
但不久後,“ZAO”APP多條“霸道”規定引發爭議。例如根據《用户協議》,用户自行上傳的內容,一旦發佈,平台即默許獲得相關肖像授權,且ZAO有權在全球範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授權和可再許可”地使用這些素材。
不獨“ZAO”有霸王條款。前段時間,還有家網站也當了回“霸王”。該網站採用會員制方式為會員提供各類廣告服務,在“服務條款”中規定網站可自行全權決定,在發出通知或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可隨時停止提供服務、轉讓本協議無須經過同意等內容。
針對這些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霸王條款”,《民法典》明確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既對現行合同法合理規定予以保留和延續,也進一步體現了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
畢竟,在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商家將合同的重要條款隱藏在合同條文之中,導致消費者容易忽視、忽略該條款,進而對自身產生重大不利。
將選擇權留給處於弱勢的消費者一方,是《民法典》以人為本的體現。

結語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在法律體系中,如果説憲法是天空中高揚的旗幟,那麼民法就是大地上堅實的腳步。
明確“隱私”定義、完善對肖像權的保護、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禁止深度偽造、對“霸王條款”可無效……這些《民法典》的突出亮點和重大創新,將我國法律對人身權益、人格尊嚴、公平交易的保護提升到了新高度,也為文化產業發展中遇到的部分問題提供了法律遵循。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民法典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我們期待着,《民法典》頒佈後,文化業界人士能正確理解、準確適用,把紙面上的法律轉化成行動中的法律,讓《民法典》的精神和內容內化於心、外踐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