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411-2020-06-03 14:19
在新冠疫情的陰霾尚未完全消散的情況下,美國爆發了大規模的反種族歧視遊行,而且愈演愈烈。
事情的開端要追溯到一週前。5月25日,在美國明尼阿波里斯市(Minneapolis),一位名叫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的非裔美國人因警察的暴力執法而喪生。

Floyd被一名白人警察鎮壓在地,最終因窒息死亡
圖源:Darnella Frazier / Associated Press
此事與此前中央公園遛狗的白人女性利用其種族身份“假”報警一起作為一條導火索,迅速引爆了美國各地的不滿情緒,大批市民上街遊行抗議,有部分地區演變成了縱火、搶劫等騷亂。
從奴隸制到權力機關的種族歧視,種族問題如幽靈一般捆紮着美國社會。在川普上台後,白人至上主義(white supremacy)更是比從前更明目張膽地腐蝕着文明社會。
針對因弗洛伊德的死亡而引起的一系列騷亂,川普發表了“當劫亂開始時,槍聲也會響起(When looting starts, shooting starts)”的言論,很多人也在強烈反對這些暴力行為,認為破壞並不能解決問題。
在這個撕裂的節點,著名非裔脱口秀演員兼主持人崔娃(Trevor Noah)發表了一段評論視頻。

The Daily Show;翻譯:字幕少女
比起立馬譴責暴力行為的“政治正確”,崔娃引用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嘗試尋找這些暴力的動機和根源。
在政治學上,文明社會得以運轉是因為個體與統治者簽署了一份“合同”,也就是一份“社會契約”。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討論的正是個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
弗洛伊德的死亡影響的絕不僅僅是美國,相似的案例也絕不僅僅發生在美國。
在隔岸觀火之餘,我們不妨也來思考一下,公民為何要把部分個人自由讓渡給政府?假如政府破壞了這份約定,公民又是否有不再遵守“條約”的權利?
講述 | 徐賁
來源 | 看理想節目《現代的誕生:啓蒙運動經典》
01.
盧梭的新共同體構想
在著作《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裏,“自由”和“同情”是人性善論的兩個基本要素,也是盧梭政治哲學思想的兩個核心。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盧梭 | 浙江文藝出版社
人的自由是指人的可完善性(perfectibility),也就是説,人不僅有選擇要做什麼的自由,還擁有選擇要成為什麼的自由。
盧梭認為,人性的第二個基本要素,是同情。
同情心是人的原初本性之一,盧梭發現,一切物種都不願意目睹同類的痛苦,而人同樣也會為陌生人的不幸哭泣。哪怕是虛構的故事,人也會因故事裏的悲歡離合觸動。
盧梭認為,雖然原始的自然人是温暖而富有同情心的,但是,人一旦邁入了社會,這種美好的感情就很容易被其它更強烈、有害的激情壓倒。
這就是所謂的文明和社會對人的敗壞和腐蝕,敗壞和腐蝕合起來,就是盧梭所説的“腐敗”。
盧梭認為,只有剝離了人現在的腐敗,才能看清自然人原來是什麼樣子。他相信,腐敗不是一種固定的狀態,而是一個過程,既是心靈的過程,也是政治的過程。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又對“自由”和“同情”進行了補充,讓它們獲得了更為現實的政治意義和社會表現。

《社會契約論》
盧梭 " alt=“500” />《社會契約論》開篇的第一句話是,“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那些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盧梭認為,人們首先應該剝開文明的外殼,看清真相,找到真正的自我。這是實現解放的哲學基礎,也是人拒絕留在這樣一種奴役狀態下的理由。而拒絕被拘留在奴役狀態中,就是人重新獲得自由的第一步。
同情心則是所有其他美德和良善情感的源泉,沒有這些,人就不可能有和諧、正義的生活。
雖然人的良善情感會被一些反社會性的文明壓制,但是,只要這些美德和良善情感得到釋放,人就能團結成一個共同體,就能用那些有利於社會性的文明來互相合作了,社會也就有了變好的可能。
盧梭對自由和同情的解釋,其實也是對現代文明社會的期待。
盧梭認為,既然不可能為了守護自由而回到人類的原始狀態,那麼,當務之急就是建立一種能保護自由的新社會秩序。
他説,人民必須找到一種新形式的共同體,它既能夠提供文明帶來的各種物質好處,又能為所有人,而不僅僅是少數人,提供穩定的秩序,保護他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同時,它必須讓所有的公民都能夠充分參與政治,並且只服從他們的自由意願,而不是服從外部的強制力量。
事實上,盧梭認為,人民並不應該服從任何一個用強制力統治他們的政府,他們只應該服從他們自己願意服從的政府。這可以讓人民變得像在自然狀態中那樣自由,同時又能享受新共同體的好處。
從這個構想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想要建立的共同體就是以自由為目標、以同情為基本價值的政治社會共同體。
02.
服從“權力”,其實應是服從“公理”
不過,盧梭也意識到建立新的共同體是很困難的:“問題在於,要如何建立一個共同體,並且還要以整個共同體的力量維護每一個社員的生命和財產,讓每一個人既可以和其他人連成一氣,又可以只服從他自己,同時還能像以前一樣自由”。
盧梭自己提出了一個建立共同體的辦法,他説,**要想建立這個共同體,就需要共同體的每個成員都交出自由,把自己所有的個人權利都交給整個羣體,然後訂立以自由為原則的社會契約,自願服從共同體政府。**這樣一來,只要共同體一建立,每個成員就可以自由如初了。
為什麼這麼説呢?
盧梭的理由是,首先,只有每一個人都完全放棄自己的權利,每一個人的條件才會平等,大家都平等了,就沒有人會有額外的要求。
就像一個國家裏的人民,如果大家的收入都是一樣的,經濟條件完全平等,那麼,也就沒有人會因為“貧困”這個條件,要求額外照顧了。
其次,只要所有人都能毫無保留地交出自由,那麼,人們的結合就會變得非常完美,每一個成員也都不會再有任何私利要求了。
相反,如果有人還保留了任何對自己有利的權利,那麼,因為沒有一個共同的權威來做公和私的裁判,每個人也都會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要求。
如果這種情況越來越嚴重,新的共同體也會失去它本來的意義,要麼淪為專制,要麼成了空談。
所以,盧梭的辦法是,要求人們交出自由,自願服從共同體裏的政府。
可是,人民把自由交出去了,又怎麼保證政府不會欺騙和壓榨人民,剝奪人民的自由呢?
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什麼叫“服從政府”,或者説,什麼叫“服從權力”。
“服從權力”的意思並不是“權力”讓我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其實,盧梭所説的“自願服從”也叫作“服從公理”。這裏的公理指的是共同體成員一致認可、一致遵守的道理。
在盧梭構想的共同體裏,公理的體現是法律,但它不是君主或者少數人制訂的、用來對臣民不斷索取、隨意霸凌的法律,而是由人民參與制定、同意服從的法律。
盧梭認為,一個國家的統治者想要求臣民服從,就必須運用他的權力和權威,當這種權力代表的是公理的時候,才能要求我們必須服從,而我們也會自願服從。
如果統治者的要求是沒有公理的,那就會變成一種強權,而對於這種強權,我們是不願意服從的。
盧梭舉了一個例子:“一個土匪在森林的邊緣搶劫我,逼我把我的錢包交給他。這時侯,如果我有一個保住錢包的辦法,憑良心説,我還會服從他,把錢包交給他嗎?”
在這個故事裏,如果強權等於公理,“我”就應該心甘情願地把錢包交給土匪,但是,正因為土匪的要求是沒有公理的,所以一旦“我”有自保和抵抗的能力,就不會聽從這個土匪的要求。
所以,我們服從的不是權力,而是公理,且這種服從是心甘情願的。
當人民親自參與制定的法律產生之後,也就代表這是人們都認同的公理,人們必須服從它,也服從執行法律的政府。

“社會契約論”存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就在於保衞自由、防止專制。
後來,盧梭的這些政治理論影響了很多國家,其中就包括美國。如果説,孟德斯鳩對美國憲法的影響在於分權和權力制衡,那麼盧梭的影響就在於“社會契約”的理念,也就是塑造社會的立法權力應該屬於人民。
不過,盧梭的自由觀和美國自由民主的自由觀還是有一定的差異。
盧梭的自由觀強調的是自願地服從政府。如果政府的行為是正當的,那我就應當聽從政府,我自願這麼做,因為這是我作為一個公民的自由。
而自由民主裏的“自由”強調的是,我是受公民權利保護的,政府如果侵犯我的權利,我就有理由不服從政府。
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美國本次騷亂的原始動機。因為對於非裔美國人來説,弗洛伊德的死是美國政府撕碎與他們的“社會契約”的證明之一,所以,部分激烈示威表達的正是不再願意服從這樣的政府的態度。
03.
從自覺到正義
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裏,盧梭討論了人類從自然狀態向文明社會的轉變,這種轉變是怎麼發生的,以及它對人性造成了怎樣的影響。
而到了《社會契約論》,盧梭沒有再繼續論述這種轉變,只是簡單地向讀者交代説,“這一轉變讓人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此以後,)支配人行為的意見不再是本能,而是正義,正義取代了自覺,給了人一種他以前缺少的道德”。
在這裏,正義指的不是判斷某件具體事情是對是錯、是正義還是邪惡,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產生的一種更高的普遍觀念。
也就是説,世界上的事情一定有對錯和正邪之分。雖然人們在區分對錯或者正邪上可能有不同的標準,但不會否認有區分它們的必要,這就是“正義”。
盧梭想説的是,原始的自然人是按照自覺和良心做事的,但是,發展到文明社會以後,“正義”的觀念出現了,人們就開始按照正義的規範做事了。
盧梭認為,文明社會里的人一旦有了正義的觀念,直覺良心的作用也就退居其次了。而正義通常又是和法聯繫在一起的,是通過法來體現的。
正義代替了直覺良心,合法的權威也就代替了自然法,人已經完全不是原來最初的樣子了。
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裏盧梭就已經説過,從“自然”到“文明”是一個不幸的轉變,因為在這個轉變中,人腐敗了。
後來在《社會契約論》裏,盧梭又補充到,這個不幸的轉變並非絕對的不幸,只要建立公民的契約社會,這個轉變就會成為一種積極的轉變。
盧梭認為,人可以通過建立某種形式的盟約,也就是“社會契約”,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和守衞每個加盟者的個人自由和財物。
盧梭在書裏説明了社會契約的好處:“每個人把自己貢獻給所有人,也就等於不貢獻給任何一個人。由於每個人都一樣付出那麼多,所以他付出的和他獲得的是等價的。而眾人加在一起的力量則更加能夠保證個人所擁有的”。
這是盧梭的一句名言,它的意思和“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差不多。
舉個最典型的例子,無償獻血。每個人獻血都不是獻給某個特定的對象,但是只要有人需要用血,就有血供應給他。
從這裏我們也可以看出,盧梭的意思是,在契約社會里,因為每個人都是無條件地為別人付出,所以每個人在需要的時候也隨時可以得到幫助。這樣的相互關係可以保證每個人都沒有損失。
在盧梭看來,社會契約可以讓從自然社會到文明社會的轉變成為一件好事。
在社會契約共同體中,那個唯一的、可靠的、正當的權威是每個加盟者自願服從的,而不是被迫服從的。可以説,這是一個完全建立在自由基礎上的權威。
其實,無論盧梭論述的是自然狀態還是公民社會(契約社會),他強調的都是人的自由,以及自由對於人來説應該是自然的、正當的。
當然,盧梭的理念有它的時代性和侷限性,他所設想的一種完全建立在自由基礎上的權威和權利是相對理想化的。
04.
盧梭的“公意”觀念
在一個腐敗的文明社會里,我們又要如何保護自由呢?
盧梭認為,要想保護自由,必須訴諸正義,而不是直覺。也就是説,文明社會里的人們如果想保護自己的自然的自由,必須藉助非自然的手段。
**正義不是自然的,但是,正義可以幫助人們保護自然的自由。**又因為正義是用法律來體現的,所以保護自由,就必須訂立不可侵犯的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法律不是從外部強加給個人的,而是每個人在和所有人共處時,發自內心地認同這套法律而遵守和服從它。
只有這麼對待法律,自然人才能成為真正的社會人,自然到文明的轉變才能從不幸變成幸運。
而這種對正義和法律的看法,是盧梭的一個著名觀念——“公意”的基礎。
在文明社會里,“公意”(general will)的體現就是法律體系和法治制度。
因為法律代表着正義,它是一種普遍的價值觀,而且它的訂立也具有正當性,所以你願意遵守法律。而盧梭所説的公意,就是指這種所有人都願意服從的普遍價值觀。
但盧梭的“公意”觀點也經常被解釋得很抽象,甚至成為一種“小我必須服從大我”的詭辯。所以,公意經常被誤解成一種抹殺個人意志重要性的集體意志,是一種只講集中卻沒有民主的民主集中制。
這種觀點乍一聽也有那麼點道理,但這並不是盧梭對公意的解釋。在盧梭那裏,自由和公意是統一的,沒有自由的“公意”其實只是打着“集體”旗幟的專制和奴役。
公意應是自由公民的公意,它是一種高尚的公共精神,而不是專制統治下臣民被脅迫的集體意志。
我們每天都能在社會生活裏感受到人們對真正的公意的需要,比如我們需要真實、人權、正義、憲政法治、人的尊嚴,這些都是公意。
人們當然可以對什麼是真實、人權、正義、法治、尊嚴等等有不一樣的解釋,但是盧梭認為,某一羣人形成的共同看法並不是公意,如果是大多數人意願的相加,盧梭會把它稱為“眾意”(will of all),我們也可以理解成輿論。
眾意,或者輿論,只是一部分人的意願,不管人數有多大,眾意都不等於公意。
因為公意並不是簡單地指大多數的人,甚至所有人的意願加在一起,它和眾意之間有一個根本的區別:眾意可能是包含私利的,而公意是超越私利的。不管你的私利是什麼,公意其實都代表你的利益。
同樣,法治也是一種共同利益,一種公意,一種公共精神。
公意的特徵是,第一,就算沒有人在説,沒有人在倡導公意,或者甚至它被暴力禁止了,它依然存在,不會因為這些情況就消失。第二,只有當公意在一個社會里被普遍認同的時候,它才會起作用,才會有操作性。
所以,公意的實現需要有好的政府,也需要有公民的自我治理。兩者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
05.
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的自由

公意的“公”在於它的正義目標是有普遍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是具有普世性的社會共善,真實、自由、平等、尊嚴、法治、人權都是這樣的公共之善。
之前我們説過,盧梭的政治理論核心就是自由和平等,在這裏,盧梭把社會共善也概括為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因為可以確信,國家政府不會對你使用暴力,平等是因為所有人都是和你一樣的公民。
特別重要的是,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的自由。
經濟平等也是平等的一種,盧梭認為,真正的自由只有在經濟相對平等的條件下才能實現。解放富人並不等於解放所有的人,一個好社會必須對所有人都是好的,而不只是對上流階層是好的。
在盧梭那個時代,這是對自由的一個了不起的認識。
今天,很多國家都出現了極端的貧富不均,這不僅僅是讓千千萬萬的窮人失去了做人的自由,更是撕裂了整個社會的價值觀。人們因為社會的腐敗而不再相信正義、自由、平等、尊嚴是對他們有任何現實意義的公意和公共精神。
這樣的社會,用盧梭的話來説,是一個喪失了共同目標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里,能獲得幸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