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讀三毛家書,《見字如面》被判侵權_風聞
多动症孩童没有爱-2020-06-06 11:30
北京互聯網法院微信公號
北京互聯網法院微信公號6月5日消息,因在《見字如面》第二季節目中,朗讀三毛父親寫給三毛的書信,《見字如面》節目被三毛姐弟以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2020年6月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見字如面》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本文圖片均來自“北京互聯網法院”微信公眾號
案情回顧
三原告:《見字如面》節目未經許可使用,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原告訴稱,在騰訊視頻平台播出的《見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節目中,表演嘉賓朗讀了三毛父親陳嗣慶寫給三毛的書信《過去·現在·未來》。書信作者陳嗣慶的法定繼承人,即作家三毛的三姐弟,以前述行為未經其許可,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涉案節目的三著作權人北京實力電傳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騰訊企鵝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黑龍江廣播電視台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三姐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三姐弟精神損害撫慰金、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被告:節目中朗讀涉案書信構成合理使用
三被告辯稱,在涉案節目中朗讀涉案書信的行為係為介紹、評論該書信及説明相關主題而適當引用書信的部分內容,構成合理使用,並未侵害三原告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行為並未給三原告造成精神損害或物質損害,故其要求三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缺乏依據。
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該案後,於2020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爭議焦點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三原告是否擁有涉案書信的著作權,是否有權提起該案訴訟;三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書信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6月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作出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定
一、涉案行為構成對涉案書信的修改、複製、表演、信息網絡傳播
**【修改權】**對作品內容作局部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屬於對作品的修改,是受修改權控制的行為。即使對作品進行修改後取得正向效果,亦不構成侵害修改權的抗辯理由。涉案節目在使用涉案書信時對書信字詞、短語的增添、修改或刪除,屬於對涉案書信的文字性修改、刪節;將涉案書信的長句、段落刪除以及調換段落順序,屬於對書信內容的變更,因而均落入涉案書信修改權控制的範疇。此外,涉案節目還對涉案書信的標題進行了改動,亦屬於對涉案書信內容的修改。
**【複製權】**複製行為並不要求精確再現作品的全貌,只要在物質載體中保留作品的基本表達,即使對作品進行了一些改動或者未利用作品的全部內容,亦屬於複製行為。該案中,涉案節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並再現了涉案書信的部分內容,雖然對書信內容進行了部分改動,但並未形成新的表達,因而仍構成對涉案書信的複製。
**【表演權】**朗誦文字作品、演奏音樂、演唱歌曲等,都是典型的現場表演行為。該案涉案節目中,演員面對現場觀眾,配合肢體語言及面部表情,將涉案書信的部分內容飽含感情地朗誦出來,屬於對涉案書信的表演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由於涉案節目中包含了涉案書信的表演及字幕,公眾在觀看網絡中存在的涉案節目時可以通過聆聽對涉案書信的朗誦以及觀看涉案書信的字幕的方式,知曉涉案書信的內容。因此,即使信息網絡傳播的直接對象是涉案節目,但該行為卻實際達到了向公眾提供涉案書信的效果,使公眾獲得了了解書信內容的可能性。故將涉案節目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同時也構成對涉案書信的信息網絡傳播,受涉案書信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
二、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超出了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不屬於合理使用
從使用目的看,涉案節目分為書信朗讀和書信點評兩個環節。在朗讀環節邀請專業演員對書信內容進行聲情並茂的朗讀,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觀眾對涉案節目的關注和討論重點也都集中於書信朗讀環節。因此,無論從節目預先設置還是實際效果看,書信朗讀環節都是涉案節目的核心環節,而書信點評環節則相對處於次要位置。因而可以認定,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目的並非單純對涉案書信進行介紹、評論或者説明其他問題,而是通過朗讀書信的方式展現書信的內容,以達到較好的節目效果並最終吸引觀眾。
從引用程度看,涉案書信四千餘字,涉案節目使用一千餘字,無論從絕對數量還是相對佔比,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程度均較高。涉案節目展示的涉案書信的內容基本涵蓋涉案書信的大部分實質內容。綜合引用數量和內容兩方面因素,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已達到基本再現涉案書信內容的程度,因而不屬於適當引用。
此外,涉案節目未經許可通過朗讀的方式再現了涉案書信的實質內容,必然會對三原告授權他人以類似方式使用涉案書信產生影響。該案中,涉案節目在使用涉案書信的同時還對涉案書信進行了修改,這不僅會影響三原告獲得經濟利益,還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這一包含作者人格利益的權利,造成了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因此,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並非出於介紹、評論或説明的目的,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影響了涉案書信的正常使用,損害了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不屬於合理使用。
綜上,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並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複製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三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三被告系涉案節目署名的聯合出品人,如無相反證據,應當認定為涉案節目的著作權人,應當對涉案節目侵害涉案書信修改權、複製權的行為承擔責任。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該案三被告作為涉案節目的製片者,在涉案節目製作過程中組織演員對涉案書信進行公開現場表演,屬於演出組織者,應當就未經許可表演涉案書信的行為承擔責任。
涉案節目在騰訊視頻平台進行信息網絡傳播,該平台由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運營,且涉案節目片尾標註了“本節目信息網絡傳播權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獨家所有”。
三被告作為涉案節目的著作權人,對涉案節目視頻內容及節目片尾的標註等情況具有決定權和控制權。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前述標註應當視為涉案節目三著作權人即該案三被告具有授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獨家行使涉案節目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意思表示。
三著作權人的授權直接導致了涉案節目在騰訊視頻平台的播出,是騰訊視頻平台對該節目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可以認定涉案節目在騰訊視頻平台播出的行為應是三被告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共同行為,三被告應當就此承擔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該案中,三原告雖有權對涉案書信修改權進行保護,但並不是涉案書信修改權這一著作人身權的權利主體,故三被告侵害涉案書信修改權行為的受害人並非三原告,三原告不會因此遭受精神損害,因而三原告無權接受三被告的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時,對書信的標題、文字及內容均進行了修改,且未對此做任何説明,節目受眾在觀看涉案節目後,會誤以為涉案書信的原貌就是涉案節目中呈現的內容,從而破壞了涉案書信與作者人格的一致性,損害了作者陳嗣慶對涉案書信的精神利益。
涉案節目對涉案書信作者精神利益所造成的前述損害並不會因涉案節目獲得的好評而得以彌補,相反會由於涉案節目的較大範圍傳播而進一步擴大影響。故法院結合涉案行為的傳播範圍,酌情確定三被告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顯著位置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結合涉案書信的知名度及涉案節目的傳播範圍等因素,法院認為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就侵害涉案書信複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應予支持。
一審判決結果
三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顯著位置刊登聲明,就侵害涉案書信修改權之行為消除影響並就侵害涉案書信複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之行為連帶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2636元,駁回三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