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違停被處罰後,涉事律師微博喊冤?同行競相聲援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20-06-07 20:03
6月5日,微博認證為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張錦宏發微博,曬出行政起訴書等文件,稱自己要因為早前的一次交通執法起訴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二大隊和第十大隊。
只是,當張錦宏曬出自己車輛停靠在路邊的照片後,不少網友卻坐不住了。

據張錦宏曬出的行政起訴書稱,去年11月24日早,自己駕駛着妻子黃某華名下的私家車停在鄭州市互助路北側人行道的邊上。停車時間是在7時32分許,後於8時許返回停車位置時,發現車輛上被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二大隊的員警竇某貼上了一張違停處罰單。
處罰單認為,張錦宏的停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應當被處以200元的罰款,實際執行人是涉事車輛的車主,及張錦宏的妻子黃某華。
**據查詢,2011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2017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則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不過,張錦宏則是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指出,“我們看到的規定都是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才予以處罰”。
**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2006年通過實施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則是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二)下陡坡時故意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三)連續駕駛營運車輛超過四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二十分鐘的;(四)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長時間佔用超車道的;(五)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的;(六)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七)城市公共汽車違反規定停靠的。
張錦宏認為,自己當時停車的位置是在慢車道的邊緣,同時事發時間是法定休息日的早上7點多,路上的行人和車輛都比較少,根本不構成影響,因此不應該進行罰款。
張錦宏特別強調,在鄭州市機動車保有量不斷上升的大背景下,交警部門“不但不體諒廣大市民的停車難,還在沒有違法事實的情況下直接頂格處罰,嚴重的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他希望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對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二大隊、第十大隊進行處罰。



張錦宏的微博還提到,當自己拿着行政起訴書要提交給法院時,案件應當由鄭州市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而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同時,被告也只能起訴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第十大隊,不應包括第二大隊,因為最終蓋章確認的是第十大隊。
更為重要的是,張錦宏不能作為原告,即使事發的當下,他是車輛的實際駕駛人,但是車主和最終接受處罰的是他的妻子黃某華。
張錦宏的微博發出後,得到了不少同行的聲援和支持:




不過,我們還是可以看到,仍然有律師朋友指出了為什麼張錦宏不能作為原告的真正原因。

而事情到了張錦宏6月6日發出最新一則微博後,社交網絡上零星支持他的聲音就徹底消失了。
這是怎麼回事呢?
微博可見,張錦宏艾特了河南當地的媒體和一些政務官微,堅稱自己停車的位置在早上7點半這個時間點不可能影響到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所以交警的處罰沒有事實依據。不過,張錦宏曬出的照片卻暴露了自己的車輛直接違停在人行道和盲道上的事實。



於是,眾多網友就譏諷其也好意思自詡是“幹了二十六年的律師”,明明違法在先,現在卻還反過來指責交警執法不當。





事實上,張錦宏個人引用的法律條款對其違法行為就有明確的界定。
例如,他提到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百元罰款。因此交警部門處二百元罰款屬於是正常執法,而非頂格處罰。此外,“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和“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之間屬並列關係,並不做執法情境下的必要條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