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攤擺出來,可能真違法了_風聞
骚年老程-2020-06-08 20:41
成都的實踐、總理的加持、文明辦考核標準的變更以及資本的追逐,加上段子手的跟進,地攤經濟着實火了一把。
於是有些人開始躍躍欲試,想着自己去擺點什麼,或許只是為了蹭個熱點,就像這篇文章。
但冷靜思考以後,你會發現,地攤經濟可能不適合這裏,就像北京日報刊發的社評《地攤經濟不適合北京》一樣;或許地攤經濟可能不適合某個行業,比如食品或者藥品;或許地攤經濟不適合你,因為看文章的你可能正在加班,但不是在擺地攤。
但並不是誰都可以擺攤的。
或許覺得這不是一個問題,而且對於多數人來説,也的確不是問題。
但對於黨員幹部來説,可能就是一個問題了。
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其中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文件,分別是:《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我們都知道,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經過這些年的清理規範,幾乎已經不存在了。
但對於“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卻未曾有清晰的界定。
曾經在網絡上熱度較高的兩個事件,引起較大的關注。一個是關於“公務員利用週末時間送外賣是否違紀”的提問,一個是因病導致生活困難而開專車的並因此被調查並處理的副鎮長。
兩個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其原因就是特殊的羣體做了在普通人看來再正常不過的事,卻引起了較大的反響。
我不知道,如果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之外去擺地攤,又會遇到什麼熱點。
起碼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這樣的選擇還應該慎重。
事實上,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擺地攤受限的不只是特殊的羣體,還有特殊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
我不知道擺地攤算不算商業經營,如果算,那自然人應該依法登記成為個體工商户方可進行。
但也不是所有的經營活動都需要證照。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請注意限定條件:
一是指定的場所。不能隨便擺,類似於現在提的不佔道經營;
二是指定的時間。不能任何時間都來,要進行統一管理;
三是指定的經營活動,分為三類。
一類是農副產品,倒是沒説必須是自己種的;
一類是日常生活用品,目的還是方便生活;
一類是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最後一類的意思,就是你可以給手機貼個膜、給衣服印個花,但醫生要想行醫,是必須不可以的。因為行醫需要許可。
其實需要許可的不只是行醫,還有賣藥。《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除了藥品,食品也需要取得許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以上等等,不一而足。
所以,對於地攤熱,還真的應該冷一冷、靜一靜。
對於中央政府,應該授權,去引導去疏導,避免一鬨而散,留下一地雞毛。
文明辦不將其作為一項考核指標,只是在發揮考核的指揮棒作用而已;總理在不同場合對地攤經濟進行表態,只是一種鼓勵或者倡導。
但終究也沒有一項法律的授權。真正需要的是,中央政府要沉着冷靜,思考真正需要擺地攤來維持生計的勞苦大眾的生活生產。
對於地方政府,應該因地制宜,善於創新也要敢於説不,不一刀切,也不一把抓。
對於個人,應該守法,不做違法亂紀的事,真正瞭解自己的長處,不起鬨不跟風。如果選擇去擺地攤,也要注意秩序,誠信經營,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