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出爐!個人破產來了,有何積極意義?_風聞
付一夫-星图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管理学博士。2020-06-08 19:15

文 | 付一夫
個人破產來了。
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在官網公開徵求意見,此乃國內首部個人破產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放眼全球,個人破產製度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可是在我國,這一制度的發展進程卻頗為緩慢。究其原因,長期以來,由於我國曆代統治者大都採取重農抑商的政策,商品經濟遲遲得不到快速的成長壯大,這就限制了古人對於經濟活動中債務債權關係的認知和理解。對於那些民間債務,自古便有“妻債夫還、父債子還”的社會觀念,欠債還錢更是天經地義的“真理”,那些“欠債不還”的行為也常常會受到嚴厲的苛責甚至懲處。
不過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私營經濟行為不斷增多,公民信貸消費已然逐漸普及,個人資產出現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已是屢見不鮮,相應的糾紛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於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個人破產製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建立日益提速。而今,深圳的文件宣告了我國在個人破產方面的“破冰”。
那麼,個人破產製度有何積極意義呢?
一方面,有利於民營經濟活力的釋放。
眾所周知,民營經濟是天然的市場經濟主體,是最富生機活力的經濟細胞,對於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巨大。這其中,迅速發展的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正在成為一股不容小覷的力量。以個體經濟為例,國家工商總局數據顯示,2002~2018年,我國個人工商户總數由2377.5萬增至7328.6萬,年均增速高達7.4%(參見圖1)。而在“雙創”浪潮的影響下,國人的創業熱情持續高漲,這也為國民經濟發展注入了源源不斷的活力和動力。
然而,從現實層面看,個人的民商事行為常常得不到法律法規的規範和引導,而諸多侷限性依然存在:
一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商業活動中債務拖欠現象頻發,債務人容易逃廢債務,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問題遲遲不能有效解決,不僅擾亂了經濟秩序,還引發了社會信用危機;
二來,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經商同樣是充滿着風險與不確定性,而很多誠實經營的人,即便他們做出的決策都是理性和正確的,但仍然可能遭受一些意想不到的變故,使其陷入支付不能的悲慘境地,這些只是運氣較差卻並沒有過錯的債務人,法律理應給予他們結束噩夢重新開始的機會,而非“永世不得翻身”,但現行的法律基調卻是,只要成為債務人,就會永遠揹負債務,直到還清為止。
正因為如此,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便極為迫切,這對於規範個人民商事行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根除“債權人流淚、債務人陶醉”現象、解脱“不幸”債務人的壓力以及釋放市場活力、推動經濟健康發展來説,都有着深遠的意義。
另一方面,有利於維護消費信貸,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之後,為了擴大內需、穩定經濟增長,我國開始實行增加有效供給與增加有效需求並重的信貸政策,鼓勵銀行開辦個人消費信貸,加大刺激居民消費的力度,以推動整個經濟的良性循環。
雖説個人消費信貸的增長大大推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但誠如硬幣有其兩面,這種“寅吃卯糧”的方式也導致了個人負債的快速增加——2005~2018年,我國居民槓桿率由16.9%上升至53.2%,這一速度要明顯快於美國等發達經濟體。如此不僅容易催生出市場的虛假繁榮,還可能對金融機構放貸資金的安全性帶來挑戰。
這時,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對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來説都極為必要:一則,可以保證債務人留有生存必需的資金和生產資料,進而減少社會負面問題的發生;二則,破產的壓力也能夠促使相當一部分自然人意識到惡意消費貸款的後果,以鼓勵消費者誠實信貸,解決其貸款的後顧之憂,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可以減少市場的信用風險。可以説,個人破產製度是個人信貸業務健康發展以及減少金融風險的託底性保障。
不過從另一個層面講,該制度的先天性隱患依然存在,那便是容易被不誠信的債務人利用,成為他們通過申請破產以逃避債務、欺騙債權人和社會的工具;換言之,過於寬鬆的個人破產製度,很有可能會成為滋生“老賴”的温牀,而這種“道德風險”的存在,非但對債權人不利,還必然會影響社會的誠信風氣與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這也是需要引起我們所有人重視和警惕的地方。